论资源共享在执行工作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执行难”,是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它不仅“难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还难在执法环境,破解这些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各部门联动、互动。前不久在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中,反映了九种执行手段,每一种都有效,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审计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强化财产保全、罚款拘留等,其中还有一项是资源共享。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方式方法日趋隐蔽和复杂,加之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和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的现实情况,执行机构反规避执行的形势十分严峻,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有效破解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在此笔者主要针对资源共享谈一些意见。有很多时候,法院到银行扣款时,涉及到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利益,银行往往有意拖延,给被执行人时间转移存款,使法院的执行落空。有时法院到房产进行查封时,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法院对此无能为力,任其转移。为了减少此类现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采用资源共享是比较有效的方法。资源共享顾名思义,实际就是大家共同享有数据和应用程序,以方便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在共享的资源中,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数据,也可以看到被执行人资金流动情况,可以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控制住资金的流出,以便取得证据,这样可以反规避执行,使被执行人无法逃债,从中可见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资源共享是建立和增强反规避执行工作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指出,与“拒不执行”不同的是,规避执行是给逃避债务穿上了所谓的合法外衣。近年来规避执行花样翻新,超低价出让财产、虚构债务关系、通过关联企业逃避债务、公款私存,手段越来越隐蔽、复杂,“通过法院、仲裁,或者通过公证债权文书,通过这些司法工具或准司法工具来规避执行。”虽然做法种种,但如果能建立一个良好的资源共享信息平台,把需要的资料调入,有些执行就会很顺利。要想建立和加强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的长效性,就要全面推进反规避执行的改革和创新,加重当事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成本,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这些都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完成,资源共享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也是重点。通过资源共享可以完成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的建设,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二、资源共享可以增强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
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加大和规范被执行人信息披露的程度,防止执行主体隐匿行为、被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出现,以阻碍执行。法院系统可以组织专门工作组,在信息共享平台上,该组的计算机可以方便而安全的访问共享服务器上的资源,提供被执行人信息,当被执行人转移存款或财产时,可以及时控制,有效的阻止被执行人的隐匿行为,让被执行人无法实现规避执行行为。
三、资源共享可以实现上下联动,多方位,多层次执行
为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省法院系统分别采取了强制报告财产、严查财产去向、奖励举报人、强制审计、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以及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惩治规避执行行为。如果没有资源共享,有些措施只能望洋兴叹,无法到位。如果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执行法官可以通过该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目进行排查,发现执行线索,如有存款,迅速将这一执行信息向其他各院执行机构进行通报,如有需要,可以在扣划本院执行款的同时,也可帮助其他法院进行扣划,执结多起案件。如果中院有被执行人的信息,也可通过资源共享平台向各基层法院进行公布,各基层法院有需要执行的,也可以通过中院直接扣款,把案件执结。资源共享信息要全面,不仅要包含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也要涵盖固定资产、证券、股票等,全面掌握执行信息,及时分析执行动态,实现上下联动、多方位、多层次的执行。
四、资源共享可以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制度,有利于执行
所谓社会征信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对有关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分散在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新闻媒体、银行、商家等机构中的信用资料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建档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授信方提供受信者的信用、信誉咨询服务。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里,每一个公司、每一个人的信用资料都是依法公开的,都有可能被收集利用。同时,法律也允许征信机构依法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出卖。这种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把不守信人及单位、企业录入,打入黑名单,给他们以强大的压力,迫使他们诚实守信;同时,也会给他们巨大的支持。我国目前为止,社会征信法律制度不健全,甚至可以说没有形成体系,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都是虚假的;更有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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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银行备案的账号,都有真有假,在隐蔽账号上进行资金进出,逃避各方查询,为被执行人隐匿、抽逃、转移资金大开了方便之门,给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往往导致了虚假执行不能。中国只有建立统一管理、协作配合、资源共享的征信机制,才会形成积极、健康、规范的执行工作大环境。五、资源共享可以削弱地方保护的力度
资源共享平台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不仅可以知道本地被执行人的情况,也可以知道异地被执行人情况。当需要异地执行时,根本不需要到本地去,直接就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扣款操作,地方想要保护也不能,因为在共享平台上,被执行人的情况清清楚楚,无法规避,大大消弱了地方保护的力度。
六、资源共享可以减少法院人力、财力及时间的消耗
信息共享可以推动相关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的高效迅捷,可以不出门,省时省力省费用就解决问题。信息平台要实行专人管理,领导监督,对需要查封、冻结的,按一定比例收费,否则就会形成权力的滥用,这样也可以增加被执行人的费用,迫使被执行人早日履行义务,减少损失。通过资源共享可以很好的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等问题,也可以省去异地查询、扣款的实际支出费用。申请人往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执行就会陷入僵局,利用资源共享平台,就不会死等当事人提供,可以主动查找,时时监控,有财产就可以执行,减少执行时间。资源共享网络可以做到固网和移动资源共享,实现多网运营,可以实现网络的平滑演进和升级,可以及时更新信息,便于执行。
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导致了资源共享的紧迫性,那么如何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平台呢,谈几点意见:
1、系统内向系统外延展。资源共享是一项大工程,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的工程,也需要专门的技术,这就需要时间。先从内部入手,再解决外围,向外延展。首先在法院系统内进行资源共享,例如农垦法院先进行资源共享,由基层院到省院,然后与林业法院、地方法院、铁路法院等各院进行共享。法院系统共享后,再与系统外的各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如与银行系统、工商系统、房产系统等,直接与他们系统的最高平台相接,这样就可以不经过被执行人本地而直接查到其在各地的财产信息,类似于现在网络的“人肉搜索”。资源共享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实现了反执行规避的目的。
2、由点带面,向全国发展。要想实现资源共享,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得先一个地方一个地方试运行,如果可以再推广。我们可以先在一个县,一个市试点,没问题了,再向全省推广,进而向全国展开,争取形成全国资源共享。这是一项坚巨的工程,但也是受益无限的工程,完成后只要日常维护就可以了,它不仅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掌控,也为检察院提供办案线索,对贪污受贿者进行警醒,使他们不要存侥幸心理。
3、专人管理,专业维护。资源共享平台涉及面广,内容多,有些是需要保密的,不可随意调看,这就必须由责任心强,高素质的人员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并设有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以免权利的滥用。共享平台都是数据操作,技术要求高,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以免出现错误,延误工作。
4、建立和完善“黑名单”数据库。“黑名单”实际就是对不守信者的一个集合,在信息平台上提供他们相关信息,以便大家对其有所了解。通过这一平台,并借助与银行、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执行“黑名单”,不是执行出问题就是执行能力不佳,总之这就意味着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也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个人消费。但上了“黑名单”并不代表“一棒子打死”,如之后能够履行,法院可以解除“禁令”,如实、及时地将这些信息提供到信息平台上。法院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在立案、审判阶段“预先”掌握了解案件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这对法院在审判中的准确判决,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都具有重要作用。这样不仅缓解了执行难的顽疾,也为社会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这种双向合作也是对法院工作的规范,现在法院系统内部已建立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人民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全国各级法院的每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第一时间录入到系统的数据库中,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法院执行受到更好地监督。
当被执行人不愿意支付金钱,或给付财产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后,将其打入黑名单,并公布于众,这对于被执行人是一种压力,迫使其尽快还款,主动履行义务。此数据库必须是真实的,时时更新,否则就会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可以进行公告,并消除记录,但应有必要的记载。这一手段已经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对一些需要向银行融资贷款的被执行人触动很大,因担心进“黑名单”,而相应提高了自动履行率。
资源共享不仅可以提供各类学习内容,如管理知识、服务知识、网络知识,还能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反规避执行问题,并可预防问题,主要是预防犯罪。建立良好的个性化资源共享平台,就会为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