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边疆民族地区维稳工作
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市多民族杂居的状况决定了本市综治维稳工作的特殊性。宗教因素作为一种特殊的介质,通过正确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可在民族地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文结合瑞丽市民族宗教实际情况,拟从“在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开展好普法宣传,引导他们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的角度,为边疆民族地区维稳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探讨。
一、宗教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关系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有文化现象,有其存在的群众性、合理性、历史性、繁杂性和特别性。在历史长河中,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一直是牵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宗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既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过建构作用,成为维护现存秩序的力量;也起过解构作用,成为破坏现存秩序的力量。可见,经过积极引导,能够调动宗教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在边疆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要实现社会稳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系,使少数民族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宗教、宗教人士以及信教群众对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从我市的民族宗教情况来看,我市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县市,各民族都有不同程度的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甚至是全民信教。因此,少数民族宗教对维护瑞丽地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少数民族宗教作为法律、道德的辅助手段,具有促进民族地区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代表了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宗教教义教规中有许多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例如佛教讲因果报应,劝人为善;天主教讲爱人如己、相亲相爱;伊斯兰教主张宽容、理性,祈求平安吉祥;基督教主张仁爱、公正、谦让等。大多数少数民族宗教都主张乐善好施,关怀个体生命,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调和民族地区社会成员心理矛盾,形成良好的道德思想意识。鼓励宗教界发扬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少数民族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正能量。宗教对信徒有心理调适和互助的作用,能够给信徒以安慰和力量,消解他们遭受挫折带来的心理压力,促进相互沟通和帮助,有利于信徒平衡心理、克服困难,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宗教界还有服务社会、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热心于扶贫赈灾、助危济困、尊老携幼、救伤助残、施医助学、修桥铺路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鼓励宗教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有利于帮助社会和个人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形成和睦相助、友爱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传递正能力。
(三)宗教戒律的内容与法律规范的内容有重合一致之处,有利于减少违法现象。宗教戒律是信教徒日常生活的规范、准则,违反戒律者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宗教戒律和法律都有直接规范人的行为的特征,在二者的具体规范中有重合之处。例如佛教中的“五戒”具体指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伊斯兰教禁止赌博、喝酒。将以上列举的宗教戒律同我国的法律比较,即可发现这些戒律的规范内容同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的具体内容相一致,这些教义在信教少数民族地区中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作用相当显著。
(四)宗教在民族地区和民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权威性,对于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甚至起到比国家制定法还要有效率的规制作用。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凝聚着宗教界代表,他们在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中有着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同时他们在当地往往属于知识分子,若能联合宗教界代表人士,共同构建国家法律意识、宣传刑事法律,对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有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开展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普法宣传,引导他们投身、服务于民族地区综治维稳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宗教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社会建设。有的部门甚至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宗教是个人信仰问题,属于意识范畴,对社会经济发展关系不大,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一些宗教界人士认为自己是纯粹的信仰,目的是给信仰者带来精神上的解脱,社会经济发展与否是党和政府的事,跟宗教界关系不大。这些认识想法都是错误的。
引导发挥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宣传好、落实好。政府和政法机关应尽可能地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学习、了解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思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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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使民族宗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明确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积极因素和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参与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比如现行的安排一定比例的宗教界优秀人士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做法,能够为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提供有利平台,让他们主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共同致力于桥头堡建设和瑞丽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二)积极动员有威信的宗教界人士,使他们成为普法工作的宣讲员和人民调解员。对宗教场所主要管理人士积极加强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树立起依法传教、依法治寺、尊重法律的意识,用他们的榜样作用去影响和带动信教群众学法。笔者有个建议,可将有威信的宗教界人士聘请为特邀法制宣传员,充分发挥其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作用,担当宣讲员,解答信教群众的法律疑难;还可在提高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基础上,让他们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以他们的威信和法律知识处理疑难的民间纠纷,为普法工作和维稳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三)抓住做佛事、做礼拜时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寺观、进教堂”活动。将以往“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增加“法律进宗教场所”为“法律七进”的内容之一,采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法律、讲解法律,使法律在信教群众中入脑入耳。创新活动载体,采取多种手段并举,形成普法阵地,以激活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1)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利用宗教活动奘房、教堂等场所开展法律咨询,同时借助宣传展板、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学法、守法活动,重点宣传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党的民族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若能联系裝房、教堂、寺院负责人,请宗教教职人员连同法制宣传人员一起面对面接受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咨询,从法律法规和教义教规的角度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服务,更能够使群众信服,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编印普法宣传画册和宣传资料。针对有些信教群众文化程度不高的实际,将涉及公民道德规范、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两抢一盗”等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和禁毒宣传制作成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彩色画册,放置在各乡镇、社区的奘房、寺院、教堂等民族宗教活动场所。
(3)组织开展“阳光司法进宗教场所”活动。法院可选取少数民族村寨较为突出、典型的,如少数民族青年“两抢一盗”、盗伐林木、危险驾驶等案件组织到宗教场所进行巡回开庭,采取旁听庭审的形式,使信教群众感到“法律就在我身边,与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通过真实案例使法制观念入心入脑,并通过他们教育其所联系的其他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
四、结语
通过在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开展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提升信教群众的法律素养,使宗教活动场所不仅仅是单纯的宗教场所,也成为法制宣传的阵地,更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载体。通过努力,增强广大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支持、参与综治维稳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挥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在倡导法治、凝聚共识、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打造平安瑞丽、建设和谐美好家园以及桥头堡建设和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和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