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工作监管论文
发挥民政作用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加强低保工作监管的思考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低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确定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完善法规政策,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部分镇(街)、部分干部执行低保政策走样,“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对加强低保工作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加强低保工作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骨干作用。而低保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民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城乡低保工作格局。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强化流程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确保党的十八大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迫切需要。城乡低保制度是保障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是一件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好事,也是一件给困难群众雪中送炭的实事。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将低保资金用在最贫困的地方、及时足额发放到最困难群众的手中是城乡低保制度最核心的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只有将城乡低保工作做细做实,才能做到替百姓着想,为群众解忧,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根本保障,维护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真落到实处。所以迫切需要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低保工作监管是构建民政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惩治和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加强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遏制民政系统违法违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腐败的发生,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真正实现“阳光低保”。
二、当前低保工作主要存在“四不到位”
低保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大部分群众对低保申请程序、享受低保的条件、审批办法不了解,甚至认为低保有名额限制,只有老弱病残、无儿无女的人才能享受低保,而不知道低保的唯一“度量尺”是家庭收入,更不知道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二)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干部的认识不足。镇(街)政府由于经济工作任务繁重,低保工作重视程度相对减弱。如:城乡低保核查要求做到“人人见面,家家登门”,部份镇(街)由于受其他工作的冲击,工作打折扣,只由村居干部采取局部调整、个别调整甚至是不调整。二是群众的等、靠、要思想严重,一种畸形的攀比心理在作怪。部分群众存一种“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的心理,甚至认为吃了低保是有关系有人缘的体现,所以出现了无论困难与否都千方百计想吃低保,一旦自己不如愿就上访,甚至不通过调查了解、不明真相“见到封皮就是信”、兴风作浪,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三)公示程序不到位。 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低保的审批应遵循“九步流程”,实行“三榜”公示。但在评审和张榜公示的操作中,部分村(居)委会程序关未到位,没有按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要求确定低保对象,有的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导致“权力保、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引发群众不满,导致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四)审核把关不到位。少数申报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真实,隐瞒家庭收入,部分家庭隐性收入未能及时发现,村、镇干部入户调查“走过场”,导致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享受低保,而一些真正困难家庭未能享受低保待遇,群众认为低保不公平。
三、加强低保工作监管应着力抓好“三项制度”落实
(一)落实低保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低保条例》规定,从下至上明确村(居、社)、镇(街道)、县民政局的责任。
1、村(居、社)责任。一是村(居、社)应负责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村(居)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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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召开听证评议会,邀请城乡低保义务监督员参加;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接收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出初步意见报镇(街)审核。二是按照ABC三类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分别进行年度、半年、季度入户核查,入户核查面达到100%。三是设置固定的城乡低保公示栏,按照规定将镇(街)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再次公示7天,并常年公示相关城乡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基本信息等。四是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对其宣传和讲解城乡低保政策。五是做好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2、镇(街)责任。一是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城乡低保工作,做好对村(居)城乡低保工作的考核。二是负责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全程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三是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体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四是每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入户率要达到100%。五是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署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六是做好申请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监督等每个环节资料的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3、县民政局责任。一是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指导、监督、检查和对镇(街)城乡低保的考核。二是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复审每个镇(街)城乡低保对象。三是对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署名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上访人或举报人。四是做好城乡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五是定期对基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健全低保监督新机制
1、建立低保工作督察机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督察室牵头,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每个镇(街)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情况,以及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等情况。专项督查工作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督查结果全县通报,纳入镇(街)和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考核。
2、建立低保有奖举报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城乡低保有奖举报办法》,在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县民政局应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安排。对经举报被取消城乡低保资格的人员,设立“曝光台”、公布栏,公开举报查处情况,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打击报复。
3、建立低保义务监督员监督机制。一是县民政局要聘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等担任低保义务监督员,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机制,负责检查监督全县城乡低保的审查、审核、审批、公示等核心环节。二是镇(街道)要按照要求聘请相应的城乡低保义务监督员,纳入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各村(居、社)选取5至10名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熟悉村(居)情况的老党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城乡低保的义务监督员,全程监督城乡低保工作。县政府在每年民政工作会上对工作积极、有突出贡献的监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落实低保责任追究制
低保工作要与年终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对不按规定审批城乡低保对象,造成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不能正常有序开展的民政局科室或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镇(街)不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政策,对城乡低保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对群众投诉不认真调查处理,造成群众意见大,经城乡低保管理和监督部门随机抽查有超过10%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经群众举报查证核实,年清退对象超过享受对象总户数3%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有关镇(街)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民政年度工作评选时不能评为先进,直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村(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进行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的,在城乡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财物和贿赂、搭车收费、搞暗箱操作经调查属实的,对村(居)给予通报批评,对该村(居)书记、主任劝其引咎辞职,同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城乡低保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