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论文
浅谈如何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自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要弄明白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法律依据
县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常务委员会,是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的。虽然,直到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现行宪法中仍没有规定,但在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却已有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如从现行的1982宪法来看,虽然截止现在已先后修正了四次,但仍只是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再从现行的1979年颁布的《地方组织法》来看,其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但设立什么样的办事机构并未有明确规定;直到1995年2月《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正时,才在其第53条中明确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直到这个时候,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问题才有了可行的法律参照依据。
二、要弄明白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地方人大专委的区别
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隶属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隶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隶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二是任务和职能不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可以视察“一府两院”工作和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质询;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只能提出对有关议案的初审建议,没有审议、质询权,其监督权也只有在人大常委会授权下才有。三是组成人员不完全相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可以是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大代表。两者相比较,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有更灵活的汇集人才的优势,即可将虽不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适宜在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的人才吸收进来工作;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于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因而其吸收的拟作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才除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之外,还必须经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人大会议通过;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只需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即可。
三、要弄明白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很不统一,很不规范。如我市12个县区有的设置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信访室6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设置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人大信访办公室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设置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民族与教科文卫工委、代表联络工委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既然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职能?对此,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先后四次修正的现行宪法,还是先后三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至今都只是对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了规定,而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能却未作任何规定。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到底又是依据什么发挥其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不是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不能按照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确定工作职能。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包括发送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会议的议程草案,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安排会议日程,负责会议记录等。二是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处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三是提供咨询服务,包括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信息和参考。四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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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包括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召开、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物质条件等。四、要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
一要通过立法,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名称和职能。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置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容易使人形成模糊认识,造成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因此,本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规模与职能职责和谐统一的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名称和职能加以立法规范,以达到上下基本统一对应、左右基本协调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要提高素质,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及程序性都很强。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提高素质,具备坚定理想信念、热爱人大工作、专业知识过硬、胜任本职工作,才能协助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
三要真抓实干,协助常委会完成监督任务。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既协助常委会开展工作,又为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在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中发挥职能作用。那么,就要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突出重点、落实到位、扎实有效地开展具体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和熟悉“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详实的调研。要协助常委会搞好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机构要协助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关键是要找到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建议有关方面加以改进。要抓重点,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往往涉及诸多部门,必须抓住关键环节,拟定检查提纲,予以重点检查。要查实情,在执法检查中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避免“雨过地皮湿”、“隔靴搔痒”等“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现象发生。要追责任,在执法检查报告中,要敢于和善于揭摆问题,提出问责建议。对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问效工作。要协助常委会强化跟踪监督,及时、适时到有关单位用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难点问题和长时间悬而未决的问题应通过组织程序,约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向“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提出公函建议;对督办工作遇到的较大问题,在协调相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建议进行专题询问或在常委会会议上启动质询程序。
四要完善机制,协助常委会提高工作效率。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运行机制的建立完善,对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实效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工作力度的大小、进展的快慢、成效的好坏,关键取决于组织领导。人大常委会对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领导,体现在大力支持开展工作、创造工作条件、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出题目、压担子,及时解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工作中遇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让“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性质与职责,积极配合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相关制度,为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证;要切实规范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方式,使之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管理、拓展工作。要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应按月计划、以人量化;每项工作要达到什么效果,采取的工作措施以及时间安排都要细化;要实行阶段性工作小结制度,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五要发挥代表作用,协助常委会切实改进监督工作。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居主体地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不论协助常委会开展的重要工作,还是自行组织的重要活动,都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代表作用,不仅能增强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跟踪监督的实际效果,而且还能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接受代表监督,对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