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论文
近年来,由于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的建设推进,永善县建设工程增多,特别是集镇安置建设、通村公路、农网改造等工程建设,为矛盾纠纷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呈现出数量大、名目多、复杂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给基层维稳工作带来了空前的挑战。笔者作为基层公安派出所一名普通民警,结合基层调解工作实际,就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略谈浅见,仅供参考。一、常见的农村矛盾纠纷
(一)工程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和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农网改造、通村公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可避免的牵扯到土地赔偿、移民迁建等方面的问题。当有的群众认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各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还会派生出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例如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在修建溪洛渡电站输电线工程的塔基时,就因为青苗赔偿、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以及工人使用等问题方面与团结乡大毛村坪子上社、麦子坳社的村名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多次出现当地村名阻碍施工的情况。
(二)土地林权方面的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在全县各乡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较多,而且这些矛盾纠纷较为复杂,往往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处理难度极大。例如属于向家坝库区的大毛村田坝社,由于牵扯到淹没区赔偿,导致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之间因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有2件矛盾纠纷虽然经过乡党委政府、司法所、土地仲裁等部门多次组织协商调解,仍未得到解决。
(三)村民与村委会事务、财务之间的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多见于下半县和江边河谷以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为这些地方的群众法律意识普遍较强,参与村委会事务、财务管理的主动性越来越强,加之部分村委会财务、事务公开不够透明,容易直接导致村民群体性上访。
(四)婚姻纠纷。由于永善县经济欠发达,许多群众的婚姻都是在本辖区小范围内进行,但随着劳务输出,部分群众在外务工期间拓宽了视野,在潜移默化中,对婚姻的观念悄悄发生了变化,尤为突出的是外出务工的女青年,在感受了经济发达地区较好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之后,可能产生离婚的念头。其中有一部分群众在结婚时还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只是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致使婚姻得不到法律的真正保护,婚后又多生育有子女。如果这样离婚的话就会导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一系列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如果男方思想负担沉重,会固执认为这是有人在后面使坏,怨恨怀疑对象或女方家属,还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这类矛盾纠纷在全县普遍存在,也是风险较高的一类矛盾纠纷。20xx年,永善县水竹乡双旋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代某之妻刘某因外出务工,与外地一男子产生暧昧关系,刘某一直不正面面对此事,而是一味逃避,致使代某心生怨恨,借口同意与刘某离婚,将刘某骗回水竹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妻子刘某捅杀,幸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代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由此可见,婚姻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后果严重性可见一斑。
(五)邻里纠纷。这类纠纷最为普遍。邻里之间可能会因为土地边界、饲养动物、灌溉用水、言语之争而引发打架斗殴。这类纠纷相对简单,处理难度不大,但是这类纠纷数量巨大,若不及时妥当处理,可能会出现“民转治”、“治转刑”情况,甚至导致命案发生,切不可忽视。
二、农村矛盾纠纷成因
(一)法制教育、宣传解释不深入、不到位。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时代。但是,农村老百姓未完全、真正享受到信息化带来的成果,群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仍然有限,仅能从电视、手机短信及有限的宣传资料中获得法律法规知识。通过这些途径获得的法律知识多是一些法律条款,死板生硬,缺乏让老百姓更容易理解、弄懂的鲜活案例。实际上,部分群众对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似懂非懂,在遇事时对法律法规往往断章取义。这样的法制宣传在很多时候不但起不到教育作用,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的现象不仅体现在群众身上,部分村干部也缺乏学习,知识结构单一,在解答群众问题时凭感觉、想当然、乱表态,这些和法律相冲突的言论还会加大一些问题和事件的处理难度。
(二)利益趋使致少数群众思想偏激。从公安机关近年处置的多起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到,事件中往往有人充当“领袖”,个人主观认为要解决问题就要把事情闹大,“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借此机会向党委、政府施压,提出许多无理由无依据的诉求,妄图使用非法手段来达到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多次出现聚众上访、闹访、缠访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似乎形成了一股风气,当前这种不良风气正在得到扭转。
(三)少数干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深入、不到位甚至不作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是村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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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站最基础工作,是及早发现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重要的环节,但是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对一些小的矛盾纠纷置若惘闻或者简单处理不了就放弃,认为处理不了的事有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来处理,致使一些小的矛盾纠纷继续恶化,成为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的苗头。若矛盾纠纷累积的数量过大,就会使得群众失去对村民委员会的信任,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稳定。三、对策
(一)落实保障措施,切实维护一方稳定。一是向党委、政府要保障。针对辖区多发矛盾纠纷的类型、特征要多调查研究,汇总提炼,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形成制度落实,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考核目标管理,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相关单位领导、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并形成相关文件下发。使得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有党委、政府作为保障,开展好各项工作。二是向各部门、各单位、各村负责人要说法。首先强化各单位、各部门、各村负责人稳定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意识。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对工作开展得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三是向资源整合要化解合力。对于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要加强与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安监站、国土所等基层单位的联系,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四是向法律法规宣传要稳定。继续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尽一切可能让接受宣传教育的群众真正懂得法律法规,形成人人学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做到遇事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觉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使群众成为依法治国的参与者与支持者。
(二)强化群众工作,发挥村级组织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基层领导干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群众大会,发动群众,组织当地有一定威信的群众成立义务的矛盾纠纷调解队,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普遍性却中反应强烈的问题并及时处理;认真为群众做好每一件小事、实事,实实在在的将矛盾纠纷排查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
(三)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选择能协调、会协调、实在为老百姓办事且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干部组成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的工作队伍。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强化业务素质,在真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时候能说得出、说得赢、说得服,化干戈为玉帛。
(四)严厉打击缠访、闹访行为,严防群体性越访。对思想和行为偏激的缠访、闹访人员在做思想稳控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遏制此种风气蔓延。对重点人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稳控措施,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严防各类矛盾聚集、交织、叠加,严防群体性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贴近群众优势。基层公安派出所要以“四群教育”等活动为契机,以“形象兴警”等活动为载体,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开展大走访,努力拓宽警民联系渠道,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