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论文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也是新时期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着从“排查的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一、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与发展趋势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特别是城市、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呈多发状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是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更为多发。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的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因出发点的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近年来,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与被管理的摊贩、车主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计划生育、帮贫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此外,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利益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四是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拖薪欠薪等劳资纠纷,交通肇事认定、赔偿和医疗事故纠纷等突发性事件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和趋势
1. 类型多样化。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
2. 主体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3. 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 矛盾易激化。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纠纷的调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5. 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二、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做法和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强化民生理念,着力构建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成为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大关的稳压器,确保了大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五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民间纠纷15061件,调解成功14910件,成功率为99%。
(一)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化解纠纷的覆盖面
一是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涉及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决策调研、部门协调、检查评比、总结表彰等重大事项,及时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确定。二是指导各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联动,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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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力量,联合调处化解。到目前为止,全县9个乡镇均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三是加强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小组,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就地就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二)多管齐下,保证化解纠纷的质量
1.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全县9个司法所均已设置了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配齐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二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目标责任、请示报告、内部管理、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以及例会、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
2.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主要从业务培训、交流调解经验两个途径来抓。一方面,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司法所主要对村(社区)及企业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县司法局主要对乡镇、行业调解员的培训。另一方面,总结典型的调解经验和方法,加强对具体纠纷的指导,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计算机、常用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内容,培训率达100%。
3. 建立规范的调解工作秩序。以落实“四项制度”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一抓排查制度落实。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判断准,工作对路。二抓预警制度落实。实行矛盾纠纷信息奖励制度,发动广大调解信息员积极提供矛盾纠纷信息,把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形成没有边界、没有范围局限的信息网络,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了、预测得到、控制得住”。三抓调处责任制落实。按照“大事不出县、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问题不积累、纠纷尽早化解”的工作目标,对全县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并将责任落实到各司法所和责任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处。四抓业务制度落实。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缺失记录,受案、结案登记不全,归档资料收集不全,调解协议不够规范等问题,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强检查督导,要求各项记录及卷宗要前后衔接、环环相扣,既要将案件的主要事实记清,又要将处理意见、过程、结果记录在案,促进了基层调解组织业务规范化。
4.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的工作路子,努力推动我县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调解格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节约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成本。
5. 推行法律援助参与调解维稳工作机制。针对部分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很大的状况,将法律援助引入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接处案件经验丰富,以及居于中间人角色、容易取得群众信赖的特点优势,参与调解维稳工作。
6. 加强调解调处工作分析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地调研,按季度定期组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及时分析当前社会背景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产生的影响,探讨解决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思路和策略,部署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体任务和措施,有效将事件掌握在可防可控状态。
7. 突出重点,主动预防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围绕县委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工作,着眼推进我县有关征地拆迁、建筑施工专项调研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 “两会”敏感期以及重大节日等特别防护期排查调处;综合运用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手段,积极向群众宣讲政策法规,排查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和少数群众的抵触情绪。
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做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 调解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村、社区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乡镇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而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全是一人所,人员严重不足。随着大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工作量越来越多,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由政府买单的形式加强调解工作。
2. 保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虽然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工作经费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济保障。但随着大调解工作的推动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调解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纠纷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更多的经费来保障此项工作的开展。
3. 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涉及到多个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调处力度不够,甚至根本没有参与纠纷调处工作,使司法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
4. 部分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通,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及时排查发现,而是在矛盾爆发后才知道,这给调处带来了困难。
5. 重处置轻排查。一些乡镇重处置轻排查,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四、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出工作成效,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调解组织体系,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基础
1. 增加乡镇司法所编制,解决人员匮乏问题。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均为一人所,不能满足日愈繁重的工作需求,人员匮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建议用地方事业编制为每乡镇司法所配置1至2名事业编制,解决乡镇司法所编制、人员匮乏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注重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人员、经费、装备上加大投入,形成县、乡(镇)、村(社区)、组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加强调解员队伍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及时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3.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调解工作方针,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始发阶段;二是加强矛盾纠纷分析,准确把握新时期纠纷和矛盾发生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预测能力,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三是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定期排查纠纷制度和专项治理制度。调解工作只有在对基层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很好的调解个案。各调解组织要对辖区内的农(居)户和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登记,了解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企事业的基本情况,能够做到大体掌握情况,在处理纠纷时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4. 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呈现出涉及范围广、触及层次深、牵涉对象多、表现状况复杂的新特点。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单靠人民调解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依靠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信访、法律援助等部门的衔接与沟通,畅通受理纠纷的渠道;加强与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衔接与沟通,及时调解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
(二)畅通民意反馈通道,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采取多层面、多途径、多形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困难。一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真正发挥“第一关口”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二要加强党政领导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为老百姓搭起民意表达、社会监督和对话协商的平台。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代表群体反映诉求,并通过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商调解,促使问题的解决。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认识误区
当前部分群众存在只要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恶化。要纠正这种认识偏差,舆论引导极为重要。
1. 加强法制宣传,实行标本兼治。调解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只是调解工作的一个方面,只能治“标”,调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一方面,坚持以防为主,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寓调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调解之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宣传栏等有效媒体,扩大法制宣传的渠道,抓好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警示导向教育。把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做反面教材,让群众知晓,努力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狠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2. 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理念。充分宣传“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教化群众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
(四)加大民生投入和社会保障力度,堵住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就是经济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改善民生、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化解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
1. 健全公平的利益和保障机制。要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各利益主体在分配上机会平等。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机制运行,克服体制性障碍,打击不正当竞争,减少行政干预。要努力健全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政府部门要让利于民。政府与民争利,群众受到不公正对待,就容易导致矛盾纠纷。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多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与民争利。
3. 努力缩小城乡和公民身份差别。当前因身份差别和城乡差别导致补偿的巨大差异越来越被人们热议和指责,该现象的存在无疑曝露出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需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五)讲究排查调解的方法,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效率
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坏境千差万别,在调处过程中必须特别讲究调解方法,对症下药,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1. 端正对矛盾主体的认识。要坚持凡是老百姓有诉求的,必有其合理之处的理念,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对上访群众要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要坚持安定团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调处,不徇私枉法。同时对少数胡搅蛮缠,企图实现非法目的人要依法处置,坚决制止胡闹行为。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呼吁上级部门在制定矛盾纠纷调处的相关政策时,不应一味求稳,甚至以妥协、退让等方式求稳,该严厉的政策要严厉。
2. 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畅通工作。要大力发展和依靠基层维稳信息员,提高反应能力,并在社会上广布信息耳目,保证矛盾排查机关耳聪目明,全面掌握社情动态,有效控制和及早调解社会矛盾纠纷。
3. 实施矛盾纠纷解决结果预知策略。不少矛盾纠纷当事人之所以在调解、行政、司法等解决方式之间来回折腾,就是因为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更有效。因此在矛盾纠纷调处的前期,调解机关就应联合相关部门,针对矛盾纠纷的种类,分析出不同途径下相应结果,并告知当事人,让其选择解决方案。采取法院、司法、信访、综治等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律师等联合成立提前介入调解小组,把司法的、行政的和人民调解的各种方式处理事件的结果一齐摆在当事人面前,让其了解事实,想明道理,选择最佳处理方案。
4. 善于借助有效的化解媒介。要吸纳当地的老前辈、退休干部、老教师等有声望、地位高、说话有威信的人参加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使其成为小矛盾的化解者、大矛盾的调和人、维护稳定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