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规范量刑课题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并非多发,但是,此类案件通常是群众关注、关心的案件,如何能审理好贪污贿赂案一直是大家研究的课题,通过调查发现,在审判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量刑不均衡。
“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与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相近似的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量刑迥异的情况仍然存在。例如贪污犯罪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数额和量刑结果总体上呈正比,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则呈现出量刑不规则变化现象。即有正比关系也有反比关系。某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的犯罪数额高于另一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的案件。也出现了同样犯罪数额,一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现象。在受贿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案件既有受贿数额是6万元的,也有2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最低受贿数额为18万元,最高受贿数额为48万元。同一法院在处理贪污贿赂案件也存在着同罪不同罚现象。这些情况都违背了审判公正性的原则。
(二)从轻情节量刑适用不统一。
对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认定较为随意,对减轻情节的降刑幅度较大,其中对自首降刑幅度最大,忽略了主观恶性的审查判断,忽略了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某县法院审判的一起贪污案件,认定多人自首,将交代同案居住地点的被告人认定为立功,导致该案总体刑期偏轻。
(三)缓刑、定罪免处缺乏统一标准。
贪污贿赂犯罪的缓刑适用率畸高,一直是此类案件存在的弊病。一些审判人员,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均予以减轻处罚,有的连降数个量刑幅度。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处缓刑率高达78%。与其他罪名相比,贪污贿赂犯罪缓刑率、定罪免处率一直处于最高,是其他罪名的两到三倍。
(四)财产刑适用不规范。
财产刑是否适用和适用多少随意性较大,标准不一。缴款程序不规范,确定罚金数额没有细化的依据,被告人或其家属与法院讨价还价,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预缴”罚金程序不规范,非专业人员操作,给审判工作的廉洁性带来风险。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缺乏量刑标准细则。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刑期跨度较大,并且目前还没有将贪污、贿赂罪作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典型罪名加以规定,没有具体的犯罪数额和刑期对照标准,因此各地的量刑差异较大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影响。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身份具有特殊性,往往都具备一定职务,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也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使得这类案件在量刑上始终与其他类型案件的量刑有着一定的差异。一些审判人员受到这种因素的影响,在量刑上人为的造成不均衡。有些时候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有时从轻。三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一些审判人员认为,贪贿案件涉案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适用缓刑、免处不至于危害社会,又没有直接的被害者,轻刑不会引发不稳定因素。但是,偶尔遇到群众反映激烈的又从重判处,这样就又造成了不平衡的现象。另外,随着贪贿犯罪手段的更新,贪污受贿案件往往采取多阶段、多环节、复杂金融手法等方式,而审判人员对此往往是外行,因此导致有些案件因证据原因或专业鉴定原因,最终刑罚偏轻。
应当采取措施的几点探讨:
(一)根据量刑规范化工作精神细化量刑标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未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典型罪名,我们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案件情况制定了一个在我院辖区范围内适用的量刑标准,正在试点适用阶段。由法官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事实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确定量刑基准,促进量刑公正,避免刑期偏轻偏重。试点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规范贪污贿赂案件各量刑情节的适用。贪污贿赂案件中出现最多的量刑要素是自首、立功、坦白、退赃、主动“预缴”财产刑等情节。因此,在这些量刑要素的适用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不能流于形式。首先,规范法定情节的适用。要应遵循比例原则,即相同类型的自首、立功情节在不同案件中对刑罚量影响的比例要相同,不能在此案中从轻,在彼案中减轻。对法定刑量刑情节,何种情况从轻,何种情况可以减轻,减轻可以减到何种程度,予以规范。例如,对主动归案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对被动型的自首,一般只能考虑从轻处罚。对酌定型量刑情节,如坦白、悔罪态度、退赃等,予以规范。其次,规范罚金刑标准。确定罚金在犯罪数额的一倍至二倍之间。对于“预缴”罚金、退赃等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其对刑罚量的影响不高于法定量刑情节,更不应直接低于法定刑量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最后,在缴款程序上坚决杜绝一人操作,必须两人以上经手或直接交由财物部门处理。
(三)建立案件抽查制度。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此类生效案件定期的抽查,对未上诉的贪污贿赂案件进行监督,以便于对此类案件了解掌握,及时制定措施,确保量刑均衡。同时,规定对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及减轻处罚而适用缓刑的案件,应经在一定范围内平衡量刑,避免类似情节的犯罪量刑上“此轻彼重”的不合理现象反复发生。
(四)通过培训提高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定期组织刑事法官培训,重点讲解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要点和证据规则,结合辖区案件特点和经济发展情况,提出了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对贪污贿赂罪统一标准、形成共识,确保贪污贿赂案件量刑在一定范围内保持基本一致,避免量刑结果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