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在中国社会大范围制度变迁过程中,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组织结构。这不仅在于需要通过它观察农村经济运行的基本事实,更主要的是需要通过它认识什么样的合作秩序才是富有价值和效率的。所有这些,最终都关系到农产品的价格水平(除了供需矛盾,农产品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在市场中的势力来决定的,这是中国农产品价格形成的现实,并且也是长期存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原因之一),关系到农民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合作组织是广泛采用的经济组织形式,受到农民的支持和欢迎,积累了很多成功运作的经验。比如,台湾的农业合作组织有农会、农业合作社、产销班等三种形式户这是台湾实行特殊经济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应该是与其法治环境和文化传统有关系的。这其中显然经历不同的发展路径在世界上loo多个国家总共有90多万个合作社,社员5亿以上。合作社的法律形式在德国经受了约150年的考验,到1992年德国共有各类合作社10473个,成员2115. 2万,大体是80%的农场主、2 /3的手工业者、3 /4的商人及而包师、90%的肉店主都分别属于某个合作社z在意大利,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形成了完整的层次体系,意大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基层合作社、地区性合作社、全国性合作社三个层次户这至少能够说明,农业合作组织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经历了一个自发的创生与演化的进程,对于研究经济组织的发生与演化具有很大价值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则需要从全新的演化视角考察农村经济合作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至少可以提出如下具体问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哪些内在属性?目前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否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如何改进和增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如何让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如何从组织创生与演化的视角来分析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考察,需要放在中国社会止在发生的大范围制度变迁中分析,至少要放在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去考察,这样就可能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现状
开放以来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对家庭联产承办的形式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显着地改变农户分散经营的局而和现状。近年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从发展规模看,呈现出总量增长的趋势。统计显示,仅20**年7月1日至年底,全国工商机关就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26397户,成员共计35万户,成员出资总额共计159亿元。虽然各地发展不平衡,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呈现了很大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合作组织的规模都比较小,呈现出盈利时团聚、风险时散伙的不稳定状态。多数合作组织局限在村落、乡镇等比较狭窄的范围内,很难实现跨越县、市行政区的合作。第二,从隶属关系看,呈现出多元化管理的趋势。有些合作组织挂靠在专业协会之下,有些则直接归政府管理,有些则直接依托在龙头企业,有些则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管理,有些在民政部门登记,有些在工商部门登记。这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不规范的体现,也是农村经济组织运行没有进入良性运作的体现。为了方便管理和运作,农业合作组织应该具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第三,从运行现状看,呈现出很大的质量差异。有些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统一提供良种、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服务、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收购销售”④的模式来运作。很多专业合作组织仍然以村落为单位进行组织,经济总体规模小,应对风险能力弱,很难进一步拓展合作秩序。很多组织由于没有规范化管理,难以调动农民积极性,甚至存在损害农民利益等不良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必须而临的问题,需要通过演化进程来解决。第四,从发展趋势看,呈现出不确定性增加的态势。首先,合作关系不稳定。很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没有很好地规范农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陷入被动。其深层原因在于中国农村长期的小农经济导致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血缘和地域关系决定的,而还不能创生基于价值和公理的合作,或者不能适应超越血缘和地域关系的合作秩序。其次,经济实力差异大。很多合作社并没有独立的资产,因此在和银行等主体合作时不能很好地进行实力的扩张。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也存在很多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比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究竟是企业还是社团,抑或是其它组织?在农户和产业龙头企业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吞噬农民利益的现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整体上仍然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不能成为和其它社会主体进行对等合作的主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很难实现跨地区和跨行业的合作,严重限制了合作秩序的拓展。合作社之间并没有展开竞争,而是呈现出局部垄断的情形。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整体市场的组织结构中处于利益链条的薄弱环节,很难对关系农民收入等切身利益的问题采取和其他主体一样具有效率和价值的措施。这些问题严重约束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三、可持续农业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要求
(一)农业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将基于血缘/地域的合作秩序拓展到以公理/价值为基础的合作秩序,这是中国社会大范围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体间合作秩序的扩展过程,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将以血缘/地域为基础的合作拓展为以价值/公理(法律)为基础的合作秩序。后者的优势在于能够将合作建立在一般的抽象的规则基础上,而让各类主体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从而更容易实现合作秩序的拓展。确立以公理和价值为基础的合作秩序,最主要的就是确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社会主体地位,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政策来促进其成为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的实体。
(二)实现基于价值和公理的合作,现实的选择是将合作统一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充分体现各类主体平等博弈的契约关系_我国己经出台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得以成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同时,需要进一步研究各地出现的新问题,出台各类能够规范合作组织运行的各类规章。比如,应该出台积极鼓励合作组织有效拓展的规章和政策,尤其是跨越行政区域、行业领域等的经济组织应该得到承认,并确立其经济主体地位。
(三)通过合作秩序的拓展,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该进一步加强和专业协会等组织的合作,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成立合作组织。目前,最主要的是要突破以村落为单位的合作,形成以县域单元为主、以其它地域单元为辅的合作秩序。农业合作组织应该和其它行业协会在业务及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更加稳定的合作秩序。同时,需要引入合作组织的竞争机制。实际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农民有权利进行选择,而合作组织的竞争将有助于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降低农业发展的内部成本。
(四)外部环境的变化,将迫使农业合作形式发生新的变化。影响或决定合作秩序的关键因子之一就是环境及其变化过程。目前,中国持续的城镇化过程为实现合作形式的变化创造了外部条件,主要是逐步打破了以村落为单元的聚落形态,从而让农民之间的合作从血缘关系逐渐演变到更加独立的社会关系。聚落环境的变化,一方而迫使农民适应新的合作规则,另一方而,将促使农民放弃原来的合作规则和秩序。然而,以村落为基本聚落单元的形态并没有根本改变,更由于文化符号的复制和循环,在城镇聚落中要实现基于价值和公理为基础的合作秩序,需要更为长期的过程。但持续推进城镇化是要素集中和农村经济组织实现止规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通过优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形成基于自愿、公平原则建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成立农合合作组织,应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一些地方存在为了所谓“规模效应”和“做大做强”而强制农民加入合作社的问题,这不是符合农民意愿的做法,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讲一步增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不是一个政府的部门或者单位,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政府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关系,要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让农村经济组织成为和政府对等的实体。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为真止能够和银行、政府、协会以及其他组织更好合作的组织。农业合作组织除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之外,还应该在关系到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方而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社会契约关系的完善。
(三)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依法有序发展。政府应该将农业合作组织纳入综合农业开发资金扶持范围,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给农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办公经费,保证组织的止常运行;尤其是通过鼓励农业合作组织的范围扩展来实现竞争优势;制定相应地方规章,进一步规范农业合作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建立金融行业与各类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降低农村经济组织实际运行中的经济风险;逐步引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纠纷处理的法律机制,增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对不确定环境的能力。
(四)形成农业合作组织的竞争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农业发展的能力。由于目前的农业合作组织仍然停留在村落、乡镇等地域范围之内,并没有摆脱以血缘或地域关系的合作。秩序,是合作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合作得以延续的保障。目前,可以考虑在省级行政范围内,要积极鼓励农业合作组织之间的竞争,让农民享受到更加富有效率和价值的组织服务,能够通过参与组织真止实现其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
(五)通过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等措施来营造农村经济组织的外部环境。城市化进程的显着作用在于要素的集中,而要素的集中则将有助于各类组织建立更加复杂的合作关系,也更容易形成建立在价值和公理基础上的合作秩序。和农村组织相比,城市组织能够更好地依靠法治体系来建立契约关系,并依靠平等的主体地位来进行合作。因此,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等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助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其它组织之间形成合作的、更加一般的、抽象的规则体系,从而降低农业发展的整体组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