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判决书中的用词和形式逻辑
判决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的最主要载体之一。因此不能出现用词不当,更不能产生逻辑矛盾。
一、判决书的常见的用词问题
(一)质证部分的“采用”与“采信”。
对来源、形式合法的证据材料用“采用”,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用“采信”,“采信”就是“采用”且“相信”的意思。“采用”的证据并不一定真实可信。
(二)本院认为部分的 “采纳”与“支持”
采纳的对象是意见、主张、观点及建议等。而支持的对象是要求或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请事项的肯定或否定态度。故对诉讼请求应该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是采纳还是不采纳。
(三)离婚判决主文部分的“准允”、“准许”与“准予”
“准允(准予)原、被告离婚”是不妥当的,应该用“准予”。因为《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里“准予”是法定术语。而判决不离婚的,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应该是用“不准”。但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就应表述为“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这可以让当事人明白,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要有证据来支持。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离婚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案件属家事纠纷,涉及感情问题,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胜诉方,有时出于挽救一个家庭考虑,即使当事人提供了可以让法官内心认定感情破裂的那几种情况,法官也可能判决不离婚(法律上规定那几种情况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认定感情破裂),因此“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似有不妥,“不准”确实有职权主义色彩,给人一种缺乏人情味、霸蛮的感觉,但考虑到法律上是这样表述,故目前还是用“不准”为宜。
(四)诉讼费用部分的“承担”与“负担”。
“承担”的对象是责任,“负担”的对象是义务。诉讼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属人民法院决定的范围,不属于当事人能诉请的范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等之类的表述是不妥的。
二、判决书的逻辑问题
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思维是人类大脑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抽象概括活动,即理性认识。任何思维都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思维的内容,就是概念、判断、推理所反映的事物,具有无限丰富性,它不是逻辑研究的范畴。思维的形式却有共同性,它是反映事物的概念、判断和推理,这就是形式逻辑。
逻辑与语言、写作关系十分密切,因此,我们在写判决书时必须正确运用形式逻辑。首先,概念要明确,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类思维活动的起点。其次,推理要合乎逻辑,形式必须正确。因此,逻辑用词要准确。逻辑推理中的主要用词:只要-就,只有-才,除非-否则,或,且等等,笔者在此简单解析:
只要甲就乙(如果甲那么乙):甲是乙的充分条件,有甲一定能推出有乙,但有乙不一定能推出有甲,但没有乙一定能推出没有甲。矛盾结论:有甲没有乙。
只有甲才乙:甲是乙的必要条件,有甲不一定能推出有乙,但有乙一定有甲,即甲是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甲一定没有乙。矛盾结论:有乙没有甲。
甲或乙:甲、乙中至少有一个,也可以同时存在。否定其中一个必然肯定另一个,即没有甲就有乙,没有乙就有甲。但肯定其中一个不必然否定另一个,因为甲和乙是可以同时存在的。矛盾结论:没有甲同时没有乙。
除非甲否则乙:没有乙一定推出有甲,但有甲不一定能推出没有乙。即有甲是没有乙的必要条件。矛盾结论:没有乙推出没有甲。
甲且乙:甲、乙必须同时有。矛盾结论:没有甲或没有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