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风工作思考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纠风工作再上新台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要科学审视新形势下纠风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纠风工作虽然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不适应、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纠风的领域更加广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纠风问题呈现出更具广泛性的特点,纠风的内涵和外延逐步拓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域更加宽泛,除我们持续开展的纠正教育乱收费、损害农民利益等专项治理以外,现在纠风的触角又伸向了社会保障、中介机构等领域,基本涵盖了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伴随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不正之风的行为主体由分散的个人行为逐渐演化为部门和小团体行为,涉及的人员更多、影响危害更大、清理纠正起来更难,纠风工作原有的一些思路、办法、措施、经验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是纠风问题更加隐蔽。由于纠风工作从过去侧重于治标发展到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有些行业不正之风,逐步从“明”向“暗”转变,显得更具隐蔽性。例如教育领域个别的“私下”收费行为,主要表现在学校和老师以班委会名义集体代订辅导教材谋取利益问题,以学生自愿的名义教师个人在校外开设辅导班,收取高额辅导费行为;又如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领域以“发展”名义出现的强制行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政府形象等问题。
三是纠风的机制有待于完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纠而复生,纠旧而新生”的现象,意味着它的存在和蔓延是相当顽固的。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纠风工作任务必将是长期的、艰巨的,纠风机构也必将随纠风工作的需要而长期设立。但是,目前纠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上却存在着“盲点”。主要表现在:其一,当前纠风机构的普遍设置是在监察机关内部且编制只有1人,合并在其他室之内,这种力量设置,要完成日渐加重的纠风工作任务,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同时,从这个职能定位看,纠风办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行使部分行政监察职能,是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处分建议权。但问题是纠风办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涉及的工作对象,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监察法规范不到的,如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等,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个范围将会越发宽泛,对这些组织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应该如何纠正,没有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其二,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规定,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承担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提出报告等任务”。而目前各级纠风办大量的工作就是组织协调。纠风办依据什么去组织协调,组织协调的范围怎样界定,行政法律法规授权不明确,导致纠风办的组织协调力度大打折扣。其三,当前,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实行重点管理的部门越来越多,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的人、财、物都实行垂直管理,而往往这些部门涉及群众利益最多、最密切。地方纠风机构对这些部门如何监督?虽然纠风工作强调“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法律也赋予地方人大有权监督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的实施,但这些规定要求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地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到位。特别是涉及这些部门的纠风案件查处时,更是监督乏力。如纠风办要查处案件,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一般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但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件,与行政上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它往往是部门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发生直接矛盾冲突时引发的,要这些部门自己去查处自己的案件,主动放弃既得利益,从法律程序上讲就可以对其公正性打问号。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当地方纠风办受理了群众对垂直部门的举报后,转到这些部门,多数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现这些问题,客观地说,越是基层纠风办,越难去督促和纠正。
二、要深刻剖析新形势下纠风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社会历史根源。某些封建残余影响在个别人的心中根深蒂固,表现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足好处乱办事,甚至给了好处也不办事。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一方面强化了人的竞争效率意识,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渗入资本主义腐朽的价值观念,对行业不正之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是社会经济根源。首先,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资源配置不甚合理,一些权力部门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最大化。其次,现行的分配机制和经济秩序不健全,不规范,促使管理服务对象为了自身的生存,给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烧香”、“进贡”,促使“不给好处不办事”的潜规则盛行。第三,“权力经济”作祟,导致“钱权交易”的恶性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社会政治根源。现行的管理体制方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钻了空当。同时,在监督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力,不敢管、不敢抓的问题,监督在一些地方、部门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思想认识根源。在以政绩论英雄,定升迁的考评体系下,由于对纠风工作认识不足,导致一些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见而不抓,或抓而不力,致使不正之风逐渐蔓延。
五是法制机制根源。目前,纠风工作没有统一的法规性文件,其职能作用在法律上没有突显出来,在行使职能时就难以抵制各方面的干扰,导致其作用被弱化,这也是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三、要着力改进和创新新形势下纠风工作的措施办法
一是着眼于构建具有法律效应的工作机制。着眼于纠风工作的实践需要,建议尽快出台《纠风工作条例》,把纠风工作的几个主要原则用法律条款明确下来:①谁主管谁负责。明确政府、部门和行业在纠风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工作及应管不管的责任。②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和条件。③协调整合。规定政府及纠风办、纠风专项治理各责任部门,形成预防和惩治不正之风的整体合力。④依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把纠风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工作依靠人民群众,工作成果由人民群众评判。⑤从严惩处。通过严密、明确的法律规范使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其庇护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治,真正成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部“硬法”。⑥界定纠风办的管辖权限。建议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对纠风案件的管辖作一个全国性的规定,明确涉及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件,地方纠风办受理举报的,应当以地方监察机关、纠风办管辖为主(部门和行业责无旁贷)。必要时,地方监察机关、纠风办可以要求有关的部门和行业派员参加调查。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机关向同级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纠风办主要负责督办,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不作为行为。
二是着眼于构建落实执行的责任机制。责任落实机制是纠风工作的核心和基础,责任落实不到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要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一方面实行严格的责任考核,一方面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通过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纠风工作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为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运行提供保证。
三是着眼于构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预防机制。预防机制是纠风工作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纠风工作标本兼治的重要措施。要建立政风行风教育制度,坚持不懈地对干部职工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要建立从政从业行为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高效。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办法,拓宽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创新公开的渠道和载体,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规范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行为,铲除利用审批权和管理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要建立不正之风问题处罚办法,使已经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在纠正处理时有所遵循。
四是着眼于构建广泛发现问题的投诉机制。发现问题是构建纠风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只有广泛的发现问题,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发现问题机制重点是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对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反应,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专项举报制度,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举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前。要建立不正之风问题举报受理和分析通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群众接待日等形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要建立行风监测制度,通过设立行风监测点,定期汇总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要建立媒体联动制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行风热线”等纠风工作载体,实现多媒体互联互动,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使群众的疑问、困难和投诉及时得到解决。
五是着眼于构建强化制约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是纠风部门的重要职责,如何强化监督制约是构建纠风长效机制题中应有之义。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作风进行有效监督,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有力制约,形成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无处藏身。要建立明察暗访制度,使明察暗访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要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建立市、县、乡(镇)、村三级监督员队伍,依靠各方面力量加强社会监督;要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依法保障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力;要建立纠风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纠风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是着眼于构建规范评议的程序机制。民主评议是纠风工作的一项重要平台和载体,也是纠风工作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纠、评、建”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要从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实施办法、社会承诺制度、问卷测评制度、听证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工作纪律等制度和环节入手,对评议内容、评议对象、评议方法、评议结果的运用等各个环节步骤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民主评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按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