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大就人大监督提出了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大监督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任务。监督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作用能否得到发挥,决定着地方人大的形象和地位。因此,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效果是人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时,要坚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严于监督、勇于监督,才能切实发挥人大在围绕大局、监督为民、服务发展、推动法治、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能。
要做到敢于监督。思想是决定行动的先导。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这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吴邦国同志曾经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也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张德江委员长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监督抓起来,以依法促进‘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不是找“一府两院”麻烦,更不是和“一府两院”唱对台戏,而是为了推动促进工作,只有敢于履行法定职责,有效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来落实监督职权。使监督过程成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工作的过程,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要立足善于监督。在实施具体监督工作中既要加大力度,务求实效,又要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不给工作添乱,不搞花架子,把握好监督的度。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突出、集中、普遍”的原则,“既要抓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重点,推动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也要考虑这些工作的现实条件。应紧紧抓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选准监督议题,做应该做、能够做、做得成的事,力求干一件、成一件、见效一件。
要坚持勤于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经常化,把促进人代会通过的决议的执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日常监督、临时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应经常性开展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访案件办理、代表建议的督办和代表专题视察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全方面、多领域的监督,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只有监督日常化,才能对“一府两院”形成有效的监督效应,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要突出严于监督。摸实情、鼓实劲、出实招、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只是一种手段,推动工作才是根本目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对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一府两院”通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求“一府两院”严肃对待,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人大常委会要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整改不到位,监督不停止。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达到推动工作的目标。
要着眼勇于监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确定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大机关绝不是“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人大监督也绝不是摆摆样子、走走过场;而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所以人大要真正树立权威,彻底改变“软弱人大”的局面,能否敢于和善于启用刚性监督手段非常重要,这也是改变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期望值的关键。《监督法》的实施,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期望越来越高,在监督工作中力求做到刚性监督多一些,监督手段硬一些。
因此,人大必要时启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让监督真正“硬起来”。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才能真正起威慑作用,才能切实提高人大监督权威,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