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成效问题的思考
自2003年我国试点社区矫正制度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有十余个年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法。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在克服监禁刑的弊端,降低行刑成本,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如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矫正管理更加科学,等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在基层实际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基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主体威慑性不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社区矫正对象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已将禁止令的执行主体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帮教、监督考察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公安部门配合监督考察,民政、财政、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从我镇来看,平时司法所主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充当服务角色,无强制权。在老百姓心中,派出所的威慑力远远高于司法所。在我区阳江镇开展水面发包工作就可以看出,阳江镇地处水乡,水产养殖业发达,为适应规模化发展,时常进行土地流转水面发包,经常把发包场地设在派出所,目的在于确保发包顺利进行,几乎不存在把发包场地设在司法所调解室情况,不难看出,两个主体在群众心中的威慑力。矫正过程中,少数矫正对象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屑一顾,加之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本地人,乡里乡亲,难免有亲朋好友来讲情,少数人不严格按要求活动,甚至长时间联系不到人,不进行思想汇报,认为司法所不能把他怎么样,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只能向上级汇报情况,由上级决定如何处理。配合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并不理想,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没有有力的权利保障,社会普遍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远逊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有待加强。**市在2009年下发《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管理的意见 》明确社工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接受过社会学、教育学、法学、心理学或其它相关的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要求各区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与矫正对象的数量比例不得低于1:30,原则上各司法所至少应配备1名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一方面,从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成分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比较强,要想取得较好成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难以达到矫正目的,弄不好变成走过场,《意见》要求接受过社会学、教育学、法学、心理学或其他专业,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与矫正工作还比较接近,但实际招考过程中,由于社工岗位待遇一般,加之地方方言限制,报考人员有限,专业不对口现象突出,我区8个司法所的社工绝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出生”。另一方面,为了加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社工及工作人员现在均实行持证(社区矫正执法证)上岗,这是一大进步,但该证件基本只要申报,无需通过专业考试即可获取。从社工人数配备来看,2009年,**市要求是专职社工与矫正对象的数量比例不得低于1:30,2013年,**市提出三年达到专职社工与矫正对象的数量比例1:15,我区司法局随后下发正式文件要求达到此比例。从实际情况看,我区每个司法所均只有1名社工,无论镇大镇小,也不分矫正对象人多人少,我镇矫正对象最多时一年有50多名,现在也有30多名,社工配备数量不足,导致部分工作不能很好地落到实处。
三、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欠缺。社工配备不齐,主要问题就是经费不足,司法所属双管单位,司法局认为经费应由镇财政负责,镇认为经费应由司法局负责,加之司法局、镇政府财政均比较吃紧,无法足额保障矫正经费开支。基层乡镇面积一般都比较大,矫正对象也较多,走访所有矫正对象,路程较长,社工并没有交通补贴,也没有公车,本来每月工资就不高,造成想干事却干不了事的尴尬局面。同时,对矫正对象尤其是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的生活救助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措施若得不到加强,易导致矫正对象的思想不稳定,甚至重新犯罪,但面对经费不足问题,此方面鞭长莫及。
二、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实效的对策及建议
(一)严肃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从制度层面来讲,要赋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更多权力,特别是在处理方面,以树立其权威,要让矫正对象对其产生敬畏心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管理;从日常管理来讲,上级对基层反映的关于极个别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调查清楚情况后,该收监要及时办理收监手续,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毕竟司法所目前权力有限。其次,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如民政部门对能纳入低保范围的矫正对象应尽量的列入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和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等。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社工配备数量上,不能一刀切,根据辖区矫正对象数量,严格按照社工与矫正对象人数比例,适时补充调整社工人数,配齐社工队伍,保障人员充足;在社工配备质量上,提高社工待遇,吸引更多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选聘时,优先考虑与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接近专业的报考人员,此外,选聘后,要定期组织社工参加社区矫正专业知识、矫正技能学习培训,特别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心理学知识、教育学知识、矫正方法等,确保社工能很好地开展矫正工作,清楚矫正方式方法,让矫正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教育、学习,切实感化矫正对象,让他们真正认识到错误,学习到本领,重新顺利回归社会;在社工工作时间上,要确实保障工作时间,社工要严格实行专职制度,尽量不安排其他工作,让其专心开展矫正相关工作,保障社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和精力。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经费落实。从多方面筹集资金,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吸纳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资金、接受人民群众的捐赠等形式拓宽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司法部门与政府的沟通协调,防止资金两不管问题出现。同时,要合理利用资金,在资金使用上应当分清主次,把握方向,确保资金的利用效率。此外,应当采取一些办法鼓励和接受民间捐赠。如捐赠数额达到一定数量的捐赠者,在税收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形成以政府主导,以各级财政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新局面。经费得到保障,才能提高社工待遇,确保人才不仅能招聘进来,而且留得住,才能很好地开展日常工作,确保矫正措施落实。同时,对困难矫正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要开展一定帮扶工作,如适当的经济救助、创业帮扶、就业指导等,让他们有信心重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