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需求及对策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几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9月26日重新修订,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其中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经费不足及维权成本过高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始终难以取得进一步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不断创新,以探求更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各地各部门在解决农民工欠薪、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任务依然繁重。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呈上升趋势。
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国家农民工政策的逐步落实,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此外,长期超负荷加班情况普遍、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近几年来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和职业病患者居高不下,其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加。
农民工普遍低收入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援助的必然需求。随着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放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将随之加大。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这一规定的执行将使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
二、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概括如下:
(一)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遭受侵害也不知向谁求助。不能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错过了仲裁期限,或不直接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而是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有的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对维权效果缺乏信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在得到用人单位很少的补偿时便放弃应得的有关权益。另外,有的农民工不信任打工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发生侵权后往往回到家乡请求维权,错过仲裁诉讼时效,增加维权成本。
(二)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农民工遭受侵权后,即便是进入了法律维权程序,也面临重重困难,常常是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最后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如果是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的话,那么行政诉讼的程序还得重新走一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二次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如用人单位对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话,还要确立劳动关系,要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职业病的工伤处理,还要经过职业病的鉴定(包括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项程序)。而且,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需要经过多次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
二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加之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农民工往往连工资卡、饭票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同时,企业和雇主会利用各种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有的医院也因为农民工拖欠医疗费用而拒绝出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在诉讼环节,由于农民工收入低、财产少,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时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往往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程序多时间长,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许多失去工作拿不到工资或因工伤残废的农民工最后不得不以放弃而告终。
(四)农民工维权所需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
随着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加上为农民工提供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将更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问题同样严峻。目前的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在农民工输入地法律援助人员压力更加突出。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建议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和专项资金中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实际总人口(包含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安排,保证农民工维权的人力资源。
二是是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农民工输出(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农民工输出地的劳动、公安、安全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注重加强农民工培训,包括就业技能、文化知识、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知识、日常法律知识培训,做好就业指引、就业风险和法律诉求机制介绍等工作,避免和预防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发生事故,确保农民工在事故或者纠纷发生后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最低的成本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输入地的有关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及时办理农民工的合理诉求,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到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法律援助机构在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
四是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新机制。面对农民工维权中法律援助渠道不畅、法律援助人员和经费紧张、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大、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执行难等问题,应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力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不断创新服务机制,以最小的投入实现农民工维权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援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防止一些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挽回农民工的损失。在劳务市场等地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帮助农民工审查用工合同文本等,使维权工作更加贴近实际。将事后维权变为事前主动维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