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家庭赡养矛盾纠纷的思考
近年来,传统农村社会自生的“礼仪”、“重道”、“尊老”、“互助”等朴素而富有道德色彩的“民间规范”,已经在市场经济下功利主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标准的冲击下逐渐失去其约束力。家庭养老现状令人堪忧,老人年轻时为国家、为家庭、为子女奉献了自己青春,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到了老年,他们身体机能变差,经济来源丧失,由于家庭的种种原因,导致他们老年生活过得十分的惨淡。这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既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一、农村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是多个矛盾混合在一起而以赡养为“着活点”爆发,表现在婆媳关系平时生活就不安稳,相互看不惯,指责对方;兄弟姐妹之间为生活的小事斤斤计较,经常为小事而发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夫妻之间经常为生活琐事而争吵,特别在对父母的问题上往往观点相差很大;叔嫂等关系不和睦,经常争吵。全部汇总在一起,随着时间的变化,就会爆发。
(二)家庭赡养矛盾纠纷引发时间长。人是奇怪的高级动物,你对他好,他不一定记得,但你对他不好,他一定刻苦铭心。家庭矛盾纠纷往往都是因为一件件的小事情引发的,生活中,总要和人相处,和我们相处最多的,往往是家人,个人的思想观念、认识、性格都不尽相同,相处时难免磕磕碰碰,一点小事情,经过时间的发酵,总会勾起人的不好的记忆,家庭矛盾纠纷就是这样,经过一年、两年、十年的磨合,有的磨合好了,有的去磨合得伤口更加的裂开。
(三)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一般不可调和,家人之间像仇人一样。家庭赡养矛盾纠纷和其他的矛盾纠纷存在很大的区别,那就是一般的纠纷经过调解,都可以化解,都能相互原谅,理解对方,但是家庭矛盾纠纷大部份是不能够调解,只能经过法院来判决,亲人之间好像都不能理解对方,谅解对方,就像前世有多大仇似的,一碰面说上几句就开始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有的一辈子不说话,老死不相往来。
(四)只愿提供一定的经济赡养,不愿意亲自赡养老人。农村许多家庭的赡养都是只愿意提供很低的生活费,嫌老人麻烦,不愿意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赡养,而我国农村的养老制度又没有完善,导致了老人只能沦落到“街头”,他们都嫌老人是累赘,不把老人当作自己的父母。老人能干活时把老人当使唤“丫头”,老人老了就是“糟老“头子,无一用处,就往外赶,且怕人背后戳脊梁骨,还美名其曰自己愿意出生活费(生活费低得不够早点钱)。
案例:a某夫妇(b某)共有三孩子,一儿两女,都已经成家立业,a某因给儿子修房子而劳累成疾,本以为儿子儿媳会出钱给自己看病,那知儿子儿媳在陪自己去医院听医生说要花2万元左右医药费后就再没有理过自己,a某年事已高,加之年轻为了子女的成家立业根本就没有存款,a某无奈,只能打电话给两个女儿,两个女儿知道情况后更是没有理睬a某。两女儿的理由是“你劳累才疾是因帮你儿子修房子,凭什么要我出钱。”a某无奈得流下眼泪。据了解,a某的妻子(b某)平时就和其儿媳(c某)关系不好,因为老人吃的和年轻人差别很大,但是儿媳从来不顾他们,所以经常发生争吵,而其两女认为a某只顾儿子,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只把家产给儿子,两女什么都没有分到。两女和兄弟之间因为a某帮其大女儿带孩子又经常发生矛盾纠纷。最终,调解还没开始,几方就差点发生抓扯,工作人员经过几天的努力,依然无法达到协议,只能引导他们走诉讼程序。
二、家庭赡养矛盾纠纷为什么频发,为什么难以调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想说“养”你不容易。这些被告有的是年老体弱,有的是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有些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打工,留老人守屋,无人赡养,更无人慰藉。目前,打工成了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这些打工人员长年累月出门在外,不仅不与家中老人联系,更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这些打工者中有孩子需要老人照料的,尚能寄一些钱回家,如果不需要老人照料孩子的,家中的老人就成了被子女遗忘的角落,衣食无着他们只有拖着残体靠打零工、捡破烂度日。
二是老年人子女多,子女相互推卸责任。农村家庭子女多,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诿,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子女之间唇枪舌剑的由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了“亏”,等等。例如b某,生有四子二女,均已另立家室,其中一个儿子自小由他人抱养,故没有支付赡养费,两个女儿外嫁,也没有支付,还有两个儿子便以此为由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一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再加上媳妇的数落,便也不再支付了。
三是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领带于子女供养。而且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
四是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有些子女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在农村,老年人虽然勤劳了一辈子,但他们大多从事的是传统的农业体力劳动,经济收入本来就低下,随着年老体衰、生理机能的下降,老年人“油尽灯枯”,生产、生活技能逐渐消失,连最低的收入也达不到了,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子女产生嫌弃其无能、怨恨其偏心等心理,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五是我国养老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特别是农业人口更是占据了大半壁江山,加之我国发展起步晚,底子薄,导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养老难问题。现有的养老制度与国家的发展速度不一致,导致我国农村的养老只能依靠传统的养老模式,而在经济至上的思想观念影响下,部分人道德缺失,靠传统的养老模式无异于杯水车薪。
三、为了让广大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也为了更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农村养老问题应该及时有效的解决。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要充分结合我国老龄工作实际,尤其是要结合广大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现状,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坚持以人为本促和谐,要突出以老年人为本促和谐这个理念。更要突出以农村老年人为本,促和谐这个观念。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农民,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政策上要充分体现对农村老年人的重视和关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保障,切实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权益和保障。
二是不断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维护老年人的生活权益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窄,据有关方面统计,覆盖面还不到总劳动人口的20%,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农村老年人还处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村的老年人绝大多数没有获得社会化养老的支持,为维护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养老制度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但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着力解决好农村老年人最需要解决的“养”和“医”的问题,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切实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让农村老年人真正享受到共享社会的成果。
三是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敬老、爱老”氛围。老龄工作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一起抓,各地要围绕“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首先要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进行老龄工作宣传,深入持久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深入持久地进行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全民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营造出浓厚的敬老、养老氛围,在全社会促进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新风尚。其次要认真总结养老敬老以及老年事业发展的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大力表彰农村孝敬老人的先进事迹,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在全社会中体现尊老、敬老者光荣,不敬老者耻辱,倡导人人要关注老年人、关爱老年人,全社会要关注老年人,关爱老年人。再次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办专门反映老年人生活的专题栏目,从多个角度开展为老服务宣传(截止2007年底,全国老年人已达1.53亿,据权威部门有关推测,2014年老年人口将超过2亿,2026年超过3亿,2037年将达到4亿以上),国家可开办“老年台”,这也是全国亿万老年人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通过办好丰富多彩的各种为老服务节目,对推动各项老龄工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全民有养“老”眼光,在思想上“懂”老,在宣传上“有”老,在言行上“尊”老,在工作上“为”老,在创新上“益”老,让亿万老年人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不断保障,而且在精神慰籍上得到充实,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过得更幸福、更美满。
四是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在机构建设上,首先要实现“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编制、级格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的‘六落实’”工作目标,确保各级老龄工作顺利开展,随着老龄事业的发展,国家可成立“老龄工作局”,真正体现老龄工作的重要性,真正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加强老龄工作”的要求。只有加强了老龄工作的机构建设,才能确保各级老龄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在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上,要抓基础、打基础,各行政村、组(社区)要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并组建老年协会(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和养老问题现状堪忧)由村长和社区主任兼任会长,配备专人(或)兼职工作人员从事老年工作。高度重视和关心农村老年人的民生问题,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现状,让广大农村老年人权益得到保障。
五是加大老龄工作经费投入,确保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老年人口近65%以上分布在农村,农村老年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养”和“医”的问题,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还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民生问题,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在经费投入上,首先是国家要加大对基层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这是因为(1)老龄事业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养老服务是公益性养老服务;(2)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以下〈包括县级〉财力紧缺,干部工资就难保障,根本就没有财力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可按老年人口总数给地方安排一定比例的老龄事业经费,不足部分地方克服困难解决。其次普及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再次努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老年人普遍身体差,慢性患病率高),重点落实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老年人的报销比例要提高,努力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四是国家和地方要同时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经费资金转移支付和资金投入的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贫困老年人在民生问题上的突出问题。才能促进广大农村老年群体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有广大农村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才能构建出和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老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