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除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法律援助是一项援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一步程度的概要标尺。
一、永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自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站以来,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和支持下,镇已将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各村(居)委会,开通了148服务,实现“村村通”工程,广泛地在村(居)、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中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尽可能地保障弱势群体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设立法律援助站以来,每年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帮助弱势群体协调处理了大量的家庭和社会矛盾,年均办理案件达200条起,引导走法律援助渠道进行诉讼的案件也达几十起,基本上《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除刑事案件外,做到了应援尽援。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当前,镇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并不能真正解决为充分保障权利和提倡的“应援尽援”的问题。二是缺少专职持证上岗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目前镇一级只能通过调解等非诉讼代理方式去解决一些民事和行政案件,更多无法协调的案件尚需要专业律师人员进行代理诉讼。三是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应援助人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甚至有人不知道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等构成要件,更不知道在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同时受援人对免费代表诉讼不信任,认为本能胜诉的案件可能会因可免费代理不尽力而败诉等。四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经费来源单一,导致法律援助门槛设定过高,未能从全社会募集经费,或单位、企事业部门捐款支助诉讼。五是组织机构网络还需进一步完善,未能覆盖全社会。
二、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机构建设,构架法律援助体系。
首先,要对现有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有效地梳理和规划,打破各法律援助机构各自为营的壁垒,整合机构的资源,畅通机构的沟通渠道,构建法律援助的高效运作体系,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其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援助中的作用。将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纳入到法律援助的机构体系中,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里的作用,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问题。第三,建立有效的网格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对内,要建立层级多元化的网络体系,覆盖所辖范围内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外,要形成便民机制,便于群众及时查询机构信息,相关援助政策等。
2.加强宣传,构架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的桥梁。
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的普及宣传。宣传范围要广泛,全面覆盖地域不留死角,要真正走进民众,辐射不同人群。宣传内容要详细,要涵盖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宣传物品要丰富多样,图文并茂,为百姓喜闻乐见,内容深入浅出,适合不同文化人群阅读;宣传方式要多样化,在传统的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开设栏目,新闻专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基础上,大胆利用微博、设立咨询台、行为艺术等新媒介、新形式,便于更多人群的接受。宣传工作要反反复复、多次、持久,以便真正深入民心。其次,要广泛、多途径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现有的渠道基础上,各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业务向基层延伸,形成联动机制,将援助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或针对特定群体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还可以通过专用电话、网络咨询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援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残疾人等,还应当主动上门开展工作。
3.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征用农民土地、城市拆迁等产生的暴力案件,群众上访及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近年来见诸报端,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受到到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进而通过极端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运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面对当前形势下新的社会问题,亟待扩展援助范围。将原国家法律援助六种情形加以拓展,将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及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损失请求赔偿,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信访案件和涉法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
4.联合各职能部门,争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支持。
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每个国家机关的本分,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是司法行政一家单干,遇到问题不能推,不能把法律援助机构当作下家,更不能设置障碍。要争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如民政、教育、工会、妇联、团委、残联、关工委、公检法甚至于社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要主动告知。相关司法机关可在司法程序中对明显经济困难、可能请不起律师的人也应主动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对可能符合援助条件,而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也要告知法律援助制度。
5.做好资金、人力保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首先,多渠道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同时,要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机关专业人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其次,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高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鼓励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源,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整体效率。同时,各机构要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想方设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确保办案水平和质量,要做到公正高效,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一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可通过律师协会组织人员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将热心公益的律师相对集中,把法律援助工作做扎实。二要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中实施全程跟踪,重在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完善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实习律师不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放旁听、结案评估和案件抽查等制度保证办案质量。三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质量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四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三、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是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方面,建议实行政府财政拨款和当事人费用分担并行,政府承担最低保障,当事人在籍此获得利的前提下分担部分费用,从而有效利用资源,使更多有需要的人能够得到帮助。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并对其提供免费专业培训。建议由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自愿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法律援助律师库。届时通过审核的受援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该律师库中自主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实现法律援助由“指派制”向“直援制”的转变,由“强制性”向“自主选择性”的转变。三是整合各种资源,建立情、理、法并用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救济,也是一项公益事业,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支持。在诉讼时,律师当然是首选,但在广义上说,法律援助不仅是帮人打官司,其目的在于为民排忧解难,止诉息争促和谐,而这有赖于政府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单位、社会团体、专家甚至心理咨询师等共同努力。因此,法律援助不应仅限于律师义务,而应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向受援人提供各种帮助,包括法律服务、物质资助、心理咨询等,使其尽快重新融入社会这个和谐大家庭,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