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如何正确把握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涵、确立程序正当的基本理念、厘清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功能、明确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健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架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框架,这些问题是行政程序立法必须着力解决的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内涵
行政程序法,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目的,规范行政机关以正当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律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
(一)行政程序法是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程序控权法。通过行政程序立法,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基本原则,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正确方向;确立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使行政权力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步骤、基本顺序、基本期限,保证行政权力合理有序行使。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乱作为,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力慢作为、不作为,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程序权利法。行政程序法确立了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了当事人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程序权利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当事人作为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享有: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赔偿权、人格尊严权、获得帮助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权利等基本程序权利。
(三)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程序义务法。行政程序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义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程序义务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法律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过程之中。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从本质上讲就是对行政行为实施过程的规范。规范行政行为方式,使行政权力按照公开、理性、民主的方式正当行使;规范行政行为的步骤,明确每个步骤应当做什么、怎么做;规范行政行为完成的期限,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主动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实施步骤的先后顺序,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理的顺序,有序地实施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法,从内容上讲是由所有行政行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规范加以系统化、法律化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行政法的通则,是统帅各个行政领域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法。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程序权利义务,是对行政行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最低限度要求,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起码程序义务。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功能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功能,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在其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的结构和属性,通过自身的运行,在社会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实现自身有利于社会的价值和作用。
(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功能。行政程序法通过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达到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规范功能。通过确立行政权力行使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公开的内容、标准和时限,规范行政权力在阳光下正当行使;通过确立公正原则和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明确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目的、原则、内容和要求,规范行政权力正当合理的行使;通过明确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基本权利,确立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规范行政权力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正确的行使;按照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按照人们认识的客观规律,科学地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极大地减少了盲目性,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处于统一、标准、合理、有序的良性运行状态,提升行政权力行使的权威性、有效性。同时,行政程序法的期限制度、责任制度,保证行政权力积极、主动、及时的行使,使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
(二)行政程序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功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行政机关是公民基本人权保障义务主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最终都要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得到保障。行政程序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功能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的。一是明确公民的基本行政程序权利,公民通过行使行政程序权利实现对自身基本人权的保护。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公民作为行政程序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并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机制,当公民发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己基本人权时,就可以行使这些行政程序权利来进行自主保护。二是健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用制度规范行政权力正当行使,从源头上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行政程序法通过建立行政管辖与协助、信息公开、行政回避、行政评估、行政听证、说明理由、行政案卷等基本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的调查、证据、时限、送达等制度,健全行政决策、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指导等制度,保障行政权力按照正当的行政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最大限度地积极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三是确立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理念和基本原则,从价值观的层面实现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行政程序法通过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理念,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树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正确价值理念、正确行为准则,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内心深处自我约束,自觉尊重和保护人权,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
(三)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决定合理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提升功能。行政程序法的这种提升功能主要通过三种行政程序机制实现。一是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功能可以区分为以资讯提供功能为主的参与、以权利利益防卫功能为主的参与和促成决策形成功能为主的参与。无论是何种功能定位的公众参与,都具有共同功能:通过参与格局的设置,增加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通过参与中的信息释放,克服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成理性决定的形成。二是协商咨询机制。协商咨询机制的优势在于,通过协商咨询确保各种意见的有效参与,提高信息交流的品质,改变因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造成的劣质交涉状态,从而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理性化程度。三是评估机制。在具体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过程中,通过公众参与、协商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对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其风险性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对保障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正确实施的程序进行全程的优化组合和科学设计,使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在规范而科学的“跑道”上顺利、高效地实施,提升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理性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品质和水平
(四)行政程序法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功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行政程序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行政程序法就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分配正义、人际正义和信息正义。行政程序法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保障全体公民实体权利和实体利益,使社会财富得到公平的分配,促进分配正义的实现;行政程序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实现,公民的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的人际正义得以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信息公开、行政听证、说明理由等基本制度使公民对行政程序有了广泛与深度参与,极大地保障了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保障了信息资源的公平利用,促进了信息正义的实现。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
程序正当的基本理念,是在程序法治发展过程形成的,反映行政程序法的本质特征、本质属性、基本规律的理性化的基本观点、基本看法和基本信念。程序正当这一基本理念,是行政程序法的灵魂,是统领行政程序法制定和实施的根本价值取向和核心指导思想,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规范都是围绕这个根本问题展开的。程序正当,是行政程序法的本质属性,是构成不同程序规则合理性的基本依据,失去正当性,行政程序法就会失去了生命,就会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一)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对人的生命存在和人的尊严、价值、发展等的理解和把握,强调发现和尊重人性,重视人的价值、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注重人格的完整和充分自由发展。程序正当理念的人文精神内涵,就是始终把人置于行政程序的核心位置,把关爱人的生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行政程序设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根本价值原则。
(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民主精神是公民在国家公共事务中表现出来的独立自主、平等宽容、有序参与的权利意识与品格,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和程序意识等。人民当家作主是法治建设内在要求,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途径。只有公民当家作主参与法律的制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愿望,才能使公民的共同意志成为良法;只有公民当家作主参与法律的实施,自觉守法,才能使反映公民共同意志的良法落到实处,达到善治。程序正当理念的民主精神内涵的关键,就是在行政程序中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保证公民平等有序地参与,用程序实现公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
(三)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人类在认识和把握自然和社会基本规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追求真理、崇尚知识、独立思考、勇于探索、务实创新、不懈奋斗”的心理品质,反映一个民族或个人的情感、意志、气质、性格和品质。程序正当理念的科学精神内涵的核心是求真务实,其要求就是行政程序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尊重客观实际,把握事物的本质,遵循事物的基本规律。
(四)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由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形成的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思想理念和行为品格。市场经济是自然正义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蕴含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当事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自由平等民主意识和宽容和谐理念等,程序正当必须以契约精神为支撑。特别是契约精神中诚实守信原则,对于程序正当尤为重要,“法无诚不立,法无信不行”。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对于程序正当来讲,就是要把诚实守信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贯彻到行政程序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到行政程序实施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诚信守信,取信于民。
(五)公平正义的和谐精神。和谐精神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理性把握和追求。和谐精神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是程序正当的根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和谐精神是程序正当的核心。程序正当的公平正义和谐精神内涵,就是要用公平正义统领行政程序价值体系,将公平正义融入行政程序体系,使行政程序成为公平正义载体,将公平正义融入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走向公平正义的善治。
(六)奉法自律的守法精神。守法精神是人们在对法律高度认同、坚定信仰的基础上把遵守法律内化为实现自身价值、维护自身尊严的道德自律时所表现出的心理品质和思想境界。守法精神包括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守法精神是正当法律程序实施的内在动力,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内在价值的根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守法精神内涵,就是在设立和实施行政程序的过程中,要始终坚守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目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贯穿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为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直接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追求,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最低限度要求,也是对当事人在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基本保护。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精神内核,不仅对行政程序法的体系建构和制度生成具有统领作用,成为具体原则、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而且对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规范存在的疏漏还具有补充功能,使行政程序法能够适应具体、繁杂、多变的行政管理事务。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公开、公正、公平三大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的首要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公布,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查阅、复制;行政机关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内容。从行政行为的过程看,行政公开原则包括:事前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事中公开行政行为的过程;事后公开行政决定及形成行政决定的理由。从行政行为的分类看,行政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公开。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之前与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公开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立法草案和决策方案,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说明、解释,接受公众的询问、质疑;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一律在政府网站或者政府公报上公布,行政决策的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也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二是行政执法公开。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事项、标准、条件公开;行政执法的程序、流程、手续公开;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三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开。包括:公开确认、裁决、复议的实施机关、依据、受案范围、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法定程序;确认、裁决、复议依法应当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公开进行听证;行政确认的确认书、行政裁决的裁决书、行政复议的决定书,除依法定的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外,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查阅。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公平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即参与社会合作的每个人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着少于应承担的责任,或取得了多于应得的利益,这就会让人感到不公平;二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等社会标准和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三是公平的内容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平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有效监控行政权,保护当事人权益;提高政府权威,树立理性政府形象;防止和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禁止恣意原则、比例原则、统一原则和责任原则五个子原则。
1. 平等原则。是指对所有社会主体的平等对待,目标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对等的社会关系。平等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世界各国的宪法基本都规定了平等原则的内容。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则应当包括:一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平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地位、人格、权利应当一律平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歧视、侮辱、推诿、慢待当事人的特权。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搞特权、不搞歧视。三是合理考虑并恰当地裁断事实和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全面、合理考虑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必须恰当的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相同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必须恰当理性的手段去落实法律规定。
2. 禁止恣意原则。禁止恣意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提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是行政权力行使者主观上的随意,以及在客观上行政权力行使规则的缺失。恣意主要表现为差别对待上的恣意、反复无常和不合理考虑。禁止恣意原则包括这三个方面:(1)禁止差别对待的恣意;(2)禁止反复无常;(3)禁止不合理考虑。
3. 比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其手段和目的必须符合比例,其所选择的手段对于目标的实现必须是必要的,而且在各种可以实现其目标的手段中,必须在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之内行使,实施行政权力的手段必须与行政目的相一致。
4. 统一原则。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与要求是:必须统一协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行使行政立法行为的权力,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明确行政行为的成立、有效与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并统一各类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保证行政执法的统一;统一对行政执法实行监督、救济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的不统一与歧视性待遇。
5. 责任原则。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一个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社会实现秩序状态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法的责任原则包括:一是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权力行使的有责任状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被撤销的责任;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合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补偿的责任。二是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权限清晰、职责分明,使每个行政行为都能准确地判明是谁的责任,有明确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三是要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责任相连。行政行为的实施是以行政权力的存在为前提,在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力与责任必须相一致。四是要健全责任监督与追究制度,使行政责任落到实处。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遵循自然、社会的基本规律,保证行政权力按照普惠、中立、参与、开放、理性、及时、便捷的要求正当行使。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正的原则,对于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政府权威,树立理性政府形象;对于预防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导向和保障功能。
程序公正原则,包括普惠原则、参与原则、信息公正原则、中立原则、理性原则、诚信原则和时效原则。
1. 普惠原则。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则不仅在消极行政领域专注于个人权利保障,更重要的是保障全体公民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程序公正的这种基本价值取向首先体现为分配公正的普惠性,基本宗旨就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这种分配公正的普惠性,是行政程序公正的首要原则,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石和出发点,其基本要求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应当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到有效的维护;从程序上保证任何人、任何社会群体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牺牲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尊严和利益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尊严和满足自己的利益。
2. 参与原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得到确立和实现的。所谓参与,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以社会公众的身份对行政机关公共决策的参与;一种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参与。现代社会,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的参与及意识得以普遍的形成,他们有责任、有能力也有愿望参与重要社会事务的讨论和制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应当为社会边缘群体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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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参与和表意的渠道,使其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3. 信息公正原则。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公共政策的实施,无不是以占有必要的信息为前提。所谓信息公正,也叫信息对称,是指社会群体、社会成员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信息具有平等知晓的权利,对公共性信息资源有平等的利用权利。信息占有利用的公正,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实现行政程序中的信息公正,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相关的信息向全社会充分公开,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开,以保障他们有效的参与,得到公正的对待。
4. 中立原则。中立,即“自己不当自己的法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义务,对当事人则是基本的程序权利。中立性原则是行政程序正当的基础,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保持中立,才能排除偏私和歧视,实现程序公正。中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与该行政事务没有利益上的关联性,并且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不因自己的价值取向及情感好恶而 对当事人有所歧视或偏爱。
5. 理性原则。行政程序的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说明做出行政决定的理由,由此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的实施行政行为。(1)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使程序公正具有起码的事实依据;(2)对证据和论点进行全面的衡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甄别处理,防止信息失真;(3)客观、认真考虑当事人的陈述意见;(4)对据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进行合理的证明;(5)公正的准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在其结构上遵循形式理性的要求。(1)行政程序的步骤在运行过程上符合合理的顺序;(2)能够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甄别处理,保证相关信息的充分化和准确性;(3)行政程序应当能够保证在同样的条件时产生相同的结果;(4)应当具有必要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使立法和重大政策措施逐步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有效的状态;(5)行政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职业化的要求,实施行政程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具备合格的任职资格。
6. 诚信原则。也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要求:一是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这是行政机关取得公民的信任、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合法信赖的前提,是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内容。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信任与忠诚。
7. 时效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程序要讲究时效,方便当事人。行政程序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正保障,是以时效为标准的。“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就要求行政程序法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实施或者参与行政程序的时限做出合理明确的规定,切实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和实现。
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一般行政程序中普遍存在的,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的方法、步骤、时限、顺序等程式性规范构成的综合体系。
根据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基本功能、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管辖与协助、信息公开、回避、评估、听证、说明理由、案卷等七项基本制度。
(一)管辖与协助制度。行政管辖,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程序权力,它是行政机关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划分,是解决行政机关处置行政事务的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协助,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相互配合,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活动。管辖与协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关于行政管辖基本规定。包括管辖权法定原则、地域管辖权、职责管辖、管辖权竞合及其解决、移送管辖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二,关于行政协助的基本规定。包括行政协助的情形、行政协助的实施、行政协助争议的解决、行政协助费用的承担等。
(二) 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有关实施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会议公开、依申请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卷宗阅览权和充分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更正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 回避制度。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执行公务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与自己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公务制度。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制度包括自行回避的规定;申请回避的规定、回避决定与复议的规定和责令回避的规定。
(四 )评估制度。评估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行为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的行为规范。评估制度包括: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评估的实施机关、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与公众的关系,促进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确立。行政听证制度包括:第一,听证的一般规定。包括:听证的类型、回避、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听证记录员的职责与要求、听证纪律等相关规定。第二,行政决策与行政立法听证。包括:行政决策与行政立法听证公告、行政决策与行政立法听证参加人、行政决策与行政立法听证告知、行政决策与行政立法听证实施、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的要求、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及法律地位等方面的规定。第三,行政执法听证。包括:行政执法听证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执法听证通知、行政执法听证的进行、行政执法听证笔录、行政执法听证报告、行政执法听证的重新进、行政执法听证的适用等方面的规定。
(六)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因素。说明理由制度包括:说明理由的情形;可以不说明理由的情形;说明理由的方式。
(七)案卷制度。行政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通过调查、鉴定、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当事人提供的,用以证明相关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的卷宗。?行政案卷制度的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案卷作为其做出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而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当事人未知悉、未论证的事实作为依据。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领域,形成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有力保障和恣意行政的有效约束,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正当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案卷制度包括:行政案卷的内容、立卷归档标准、行政案卷的归档与管理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