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婚姻登记工作的思考
众所周知,为要求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颁发《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必须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显然,《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通过工作接触,笔者认为,这一法律具有普适性,很有必要。但是,却忽视了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婚姻登记的制度保护是婚姻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年底,中国有聋哑人口约为2057万,约占全国人口的1.6%,不含港澳、台地区。对这类特殊人群,《婚姻法》如果不作出特殊规定,不仅不能方便当事人,而且执法人员也很难依法服务民众。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法律对婚姻的强制性要求。自愿是内心自主意愿,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必须将这一内心想法进行外化。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正常人来说,也许自愿的表达形式仅仅用一个“是”字就可以直接解决。然而,聋哑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的登记结婚之路就不是多么的顺畅。前不久,竹溪县龙坝镇吴坝村有一位农民反映:他的一个亲戚有一个聋哑男小**3趟领结婚证被拒,原因是无法表达是否自愿。恋爱双方的焦急和民政部门的无奈,带给我们的是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反思和对法规制度完善的深切希望。
作为民政部门也有婚姻登记日益复杂的感慨。一方面,没文化的人或残疾人来登记结婚的也不少,但必须能够表达自愿结婚的要求,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聋哑人和智力存在缺陷的人来登记结婚时如何判断是否自愿就变得有些棘手。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带个智力低下的女性过来要求登记结婚。对于明显的智力障碍,民政机关依据生活经验就可以辨识。但是像竹溪县龙坝镇吴坝村有一位农民反映:他的一个亲戚有一个聋哑男小**的判断就有一定的模糊性。在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曾经询问过小**“你是不是来结婚的”,小**点了头,再问小**“你是不是来离婚的”,小**还是点点头。此外,没受过聋哑教育的小**也无法用文字或手语进行表达。民政部门只能认定小**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根据国家规定,小**不能予以登记结婚。面对如此的局面,民政部门也只有谨慎的拒绝。另一方面又是特殊群体登记结婚数量的不断增加。对于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心中有婚姻登记观念,但是却难以明确表达自愿尤其是对经过聋哑教育的残疾人来说更为困难。类似于上例30的小**和32岁的小**是聋哑残疾人。他们都是农村,家里条件都不好,在这样的条件下奢望进行手语教育那只是空谈。以至于一起简单的婚姻登记变得如此的困难,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法规制度的完善。
我国婚姻法律对婚姻登记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指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一法律具有普适性却忽视了日益增加的特殊群体。部分特殊群体如何表达自愿结婚的意图并不是民政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完善特殊群体的交流手段,这是教育部门的事情。对婚姻登记部门中出现的一些疑难也需要司法鉴定机关的协助。正是这方面救济措施的缺乏导致本来简单的事情可能最后不得不采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
笔者建议,《婚姻法》对特殊群体应该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聋、哑人等。对于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婚姻当事有血源关系的人与婚姻登记员都要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或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或按指纹。
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认真询问,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民。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签名或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