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有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关于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征收的争议也一直不断。笔者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些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的含义及由来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二、存在的问题
1、当前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认识存在偏差。通过调查了解,许多政策外生育的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的理解就是罚款,小孩出生后是自己抚养的,不关政府的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限制上户口而进行的罚款。因此,在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措施实施以后,许多人认为社会抚养费不应该进行征收,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急剧下降。
2、群众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够。大多数的群众认为这是一项超生罚款,而不是补偿性收费,再加上有些政策外生育对象经济条件差,无法进行缴纳。在征收、执行中,许多政策外生育对象往往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就不交。许多政策外生育对象都是等到小孩要上学,为了上户口不得已缴纳一部分社会抚养费,造成实际征收率、执结率低。
3、社会抚养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违法生育存在漏报现象。主要表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不够、征收到位率不高。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加剧,导致人口生育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增加了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计划生育考核指标要求过高,田于担心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办法,怕被否决的思想导致乡镇卫计办存在漏报现象。
4、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征收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带来了干部群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强制执行力的疑虑,导致超生对象观望等待的现象进一步加剧。同时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规范程序,导致各地征收程序和执法文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执法单位只好自己制定征收执法文书。尽管如此,许多地方的执法文书和程序还有不够规范和有待完善的地方,重点表现在调查取证时无法见到违法当事人,文书送达环节不能到位,存在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诉讼的风险。
5、执法部门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七不准”,虽然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但是却没有强制执行权,独立征收社会抚养费仅靠“做思想工作”显然力度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新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窘境,经常是跑断腿、磨破嘴,但效果甚微。征收人员执法能力、业务素质与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无法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同时,部分乡镇卫计办缺乏专职干部,卫计办主任、执法人员由事业人员,甚至是村官担任,乡镇计生执法人员队伍不稳定,调整频繁,执法能力与水平难以提高,责任心有待加强。
6、部门协调配合力度不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是人口计生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征收抚养费的过程中,同公安、工商、法院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力度不大,遇到“钉子户”无法强制执行,出现了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致使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转移财产或下落不明,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助长了"逃生"和恃富超生现象的发生。
7、贫困家庭生育观念落后,导致征收难。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往往越是经济条件差的家庭,违法生育的现象越严重。许多贫困家庭由于受困于传统思想观念,加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导致生育观念低下,同时将希望寄托于下一代身上,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另一方面也导致违法生育对象“愈穷愈生,愈生愈穷”。
8、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和情况公众知晓程度低,导致社会上出现误解。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在许多地方没有做到公开,也缺乏一个明确的公开方式。如果笼统地说是用在了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保健等工作上,但在没有明细账目的情况下,此说显然欠缺说服力,一些群众也会因此担心“社会抚养费”更多地是用来“养”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一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认真学习人口计生系列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计生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的解读能力和执法水平。二要将计生法规政策和计生政务信息上墙公示。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育龄群众法制观念的提升,提高全社会对社会抚养费含义的理解,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制氛围。
2、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开展抚养费征收。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学习、培训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严格规范征收入户程序。执法人员要对每个违法生育当事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做到文书规范,一案一卷。不准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收或未经相关人口计生部门审批下达征收决定而非法私自征收,任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凡出具假手续、假证明,私自为处理处罚不到位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联动机制。公、检、法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工作保驾护航,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顺利进展。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积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缴纳的,主动向计生部门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努力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4、探索新机制,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创造新环境。教育、公安、税务、银行、工商、交通、计生等部门可以探索新的机制,提高违法生育的成本,降低社会上违法生育的愿望。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征收标准、执行标准,降低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风险。
5、做好帮扶工作,提升困难对象生育观念。要联合相关的部门,大力扶持家庭贫困的对象和地区,在生活、生产上给予帮助,使他们早日走上小康之路,同时对于他们要加强科学生育观念的灌输,让他们即在生活上脱贫,也要在生育观念上“脱贫”。
6、科学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做好使用情况公开工作。当前多数地方社会抚养费已纳入地方非税收入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已经成为财政资金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在管理上已经走上正轨。对于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和范围,各级卫计部门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段定期依法进行公开,让社会知晓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向,消除社会上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