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考
近年来,**市**区**镇由于空军机场迁建等重点工程的实施,近7000亩土地被征收,1200余户村民搬迁,在土地补偿款、拆迁费、失地农民保险办理等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拆迁款和办理失地农民保险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一、妇联工作中遇到的案例
案例1:在**拆迁安置中,**村的**某与**某已离婚,根据法院离婚判决书,**某的居住的楼房有其前妻**某一半的产权,在拆迁安置时,**某不愿意分给**某安置房也不愿意给予**某货币补偿,**某找到妇联,经过妇联和机场办以及镇村干部的耐心调解,最终,**某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拿出12万余元给**某,并签订协议。
案例2:在机场征地补偿中,**村的**某兄弟姐妹5人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某父母去世,姐妹三人出嫁但承包的土地还在**村,由2个兄弟耕种,在领取土地补偿款时,**某兄弟以3个姐妹已外嫁,不愿意分给**某姐妹土地补偿款。最终,经过妇联以及镇村干部的调解,最终,土地补偿款按照各自占有土地的比例分配,并签订协议。
案例3:在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中,**村的**某有一子一女,分别成家,儿媳承包的土地在安徽,女儿外嫁但承包的土地还在**村,在办理失地农民保险时,**某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封建观点为由,不愿意拿出土地补偿款1.7万元为女儿办理失地农民保险,以儿媳没有土地为由不愿意要把女儿的名额让给儿媳办理。**某的女儿知道后不同意,引起纠纷。经过妇联和镇村干部的调解,**某同意拿出1.7万元为女儿办理保险,儿媳自己拿出1.7万元办理保险,并把剩余的土地补偿款给女儿。
在空军机场迁建的重点工程建设中,据不完全统计,女性特别是出嫁女性、离婚女性、丧偶女性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发生了50余起。这不仅阻碍了农村女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导致农村部分女性因其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而陷于生活贫困的状态之中,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出现的这些侵害女性土地权益的现象,**镇妇联开展调研。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
2、法律法规存在弹性空间。就土地权益保障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范从表面上看均是公平的、中性的,甚至没有歧视,但其制定过程中忽略了农村生活领域中所存在的男尊女卑的现实。当《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中适用时,就会产生不利于女性土地权益保障的后果,一些农村女性对其土地权益处于失语状态,继而失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村民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针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镇妇联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4、注重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和重要的策略措施,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是农业部,责任部门是民政部和全国妇联。鉴于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较弱,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广泛、准确收集农村妇女的需求,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积极开展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征询妇联组织意见;大力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增强妇女“话语权”,从而形成多部门、多层次、全方位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