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纪检信访工作思考
基层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群众、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也是纪检监察部门依靠群众监督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对于维护稳定、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监督执纪,获取重要案件线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源源不断地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就以笔者工作的乡镇并结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和心得,就如何加强新时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有如下思考。
一、基层纪检信访主要特点
1、期望值高,不易调解息访。涉纪信访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纠纷,难以用调解的方法予以解决。有的信访人往往从自己的主观意志出发,以被信访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为目标,不达目的不罢休。有关部门已经根据调查作出明确答复,解答了信访当事人合理要求,但为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信访人继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或是只强调自己出示的所谓依据,错误理解,长期到各部门上访甚至认为是纪委没有查清或者纪委包庇。例如,某村村民3人从2007年起至今状告该村原支部书记,区、镇纪委于2013年、2014年分别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今年7月区纪委又再次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调查,均证实其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但因没有达到信访人的要求,一直不停上访,甚至越级到京非访。
有的被信访人因违纪已经受到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但信访人仍不满意,非要让他们进牢房方可罢休,甚至公安、检察介入调查后,把暂不构罪的结论也下了,还是固执己见,上访不休。由于信访案件调查处置结果与信访对象心理期望值存在差距,重复访、越级访和非正常访现象极易出现。例如,某村4人状告原村支部书记一事,市、区纪委已于2014年处置到位(给予该村支书党内除名处理),但他们仍然要求原村支书必须要绳之以法,甚至要判无期徒刑才罢休,多次到省、市、区各个部门反映。例如,一位村民因为个人原因与村干部打架斗殴,这件事应该先由公安部门处理,但是村民认为对方是党员干部,就要求纪委必须给予处理。
2、关联面宽,矛盾容易转移。有些如建房、土地、山林、道路、邻里等纠纷,本身不是涉纪信访,由于基层组织、职能部门未及时化解或工作人员处理不公等,矛盾转移到了党员干部和职能部门身上,成为告单位或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转变成了涉纪信访。特别是十八大以后,有些信访老户,出于对纪委的信任,认为纪委工作力度大职能广,甚至多年前已经解决的问题又再次信访,形成了涉纪与非涉纪信访交杂、业务内与业务外信访相联之局面。例如,某村个别村民状告两组1999年征拆款分配不均等问题,多年前已解决又再次举报。
3、多人集访,情绪比较激烈。涉纪信访的主要对象为村、组干部,形式以多人集访居多。上访时,他们邀请部分村民,甚至花钱请人、多人联名,依仗人多势众,情绪激动、言辞尖锐、口无遮拦,接待时稍有言语不慎,就会被他们围攻甚至辱骂。信访当事人不听政策解释,不听劝阻,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如谩骂、语言威胁、拍桌子砸板凳,干扰机关办公秩序。
4、问题复杂、存量较多。信访者反映的问题通常是与其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有理与无理交织在一起,现实与历史纠缠在一起,旧的与新的交叉在一起。就以笔者工作的乡镇来看,历史存量问题多,今年1-10月接到举报投诉的问题,绝大部分是前几年或十多年前,甚至是二三十年的老问题,给基层纪委调查核实带来难度,调查核实时间也相应增加。
5、存在思想误区,“崇上”心理严重。有些举报人不按程序越级反映,认为越向级别高的领导和部门反映,问题的解决就越快,试图通过上级对下级施压解决问题;部分举报人为求得更多领导和部门的关注重视,不分部门单位,将举报件进行撒网式投递;个别信访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看法;个别信访人故意把反映问题进行“深加工”,仅凭“蛛丝马迹”的主观猜想和臆断,就往纪检部门举报,实则是想通过让纪检部门介入后,帮其协调具体个人利益。
二、分析产生的主要原因
1、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近年,党委纪委没有切实履行好“两个”责任。对村干部布置工作任务多、管理教育少;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完成任务好的村主职干部依赖性强,对他们暴露出的一些苗头性问题袒护容忍,当这些人出现信访问题时,怕查处后影响工作,能拖则拖,能“化解”的化解,不愿动真格。一是个别镇、村干部责任意识还不强,不能主动担当,怕得罪人,有的虽然能够严于律己,但在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有畏难情绪,怕得罪人,怕打击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影响中心工作。面对复杂的案情心存顾虑,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敢深查深究;三是没有主动深入矛盾问题较多的地方开展调查,查找线索。四是在广大党员干部中,乱作为现象已有收敛,但慵懒散拖现象时有发生。
2、村级管理不完善,导致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前些年农村各项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落实不到位,导致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就村级财务而言,村账镇代理重形式、轻内容,镇里对村财务收支给予监督管理,但真实性很难把关,对非生产性开支很难控制;村级财务监督小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督流于形式;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公开内容不详细,群众看不懂;村务公开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实际操作中搞假公开或半公开,有的搞假记录、假签字,群众监督无从谈起,群众对此不满,导致信访。
3、处理信访不力,引发群众越级、重复信访。一是领导重视不够。片面强调中心工作,忽略信访影响稳定与中心工作的关系,担心对村主要干部调查处理会影响整体布局、打破平衡,不利工作开展,甚至对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尤其是对重点村的村干部有迁就倾向,能“抹平”尽量“抹平”。二是初信初访的处理重视不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应付尽量应付了事,有处理不及时现象,能拖则拖,信访人对其失去信任。三是信访处理不力。对政策法规、党纪条规的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掌握政策有偏差,不能对群众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对群众答复的处理意见,执行不到位,承诺不及时兑现。四是基层纪委力量相对薄弱。以笔者工作的乡镇来看,镇纪委书记兼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职务,至今年才正式配备了一名专职纪委副书记,力量相对来说还比较薄弱。五是基层纪委办案能力不强,查处机制不顺。调查手段局限,能力水平不足,当被调查人外出,或被调查人在信访谈话规定时间里拒不交代问题时,或一些证人作伪证时,有力措施难以跟进;一些村组干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关系错综复杂,致使调查时间拖长、工作进展缓慢;基层纪委对非党员的村民组长的轻微违纪问题,缺少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进行查办。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基层纪委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效率,与群众急迫要求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愿望相背离,从而导致越级信访。
4、工作体制欠缺,责任落实不够,对缠访闹访打击力度不够。前些年,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对某些上访户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迁就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没有达到既定目标,便采取缠访闹访或串联集访的形式,企图给党委政府施压“破格”为其解决问题,形成了“闹事上访——获利——再闹事上访”的恶性循环。
5、社情复杂,个别动机不纯。以笔者工作的乡镇来看,地处城乡结合部,村民思想活跃,社情民意复杂,民情彪悍,部分村家族观念较强,个别村家族势力庞大,部分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动不动就产生堵国省道等过激行为。如2007年底,该镇数百村民阻扰修建垃圾填埋场事件;2011年,某村数百村民阻扰村委会换届选举事件。个别村民用不当手段煽动其他村民上访,达到个人报复、泄愤、搞臭他人的目的;有的不懂法律政策,提出过高要求,有的明知法律能解决或司法判决对其不利,想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有的甚至对基层政府提出动辄几万多则几十万的信访补助费用就不再信访的要求;有的看到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工作联系较多,反映的问题一旦没解决就认为“官官相互”、包庇村干部,甚至说参与其中,于是纷纷向上级部门举报等。
三、解决基层纪检信访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1、强化工作目标。要围绕“控增量、减存量、案结事了、群众满意”这一目标,认真处置好每一件检举控告,切实做到“零暂存”和“无搁置”,强化查办力度,列出时间表,强势推进农村基层涉纪信访问题的解决,解决一批信访积案,努力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和进京访,提升基层党委政府及纪委的形象。
2、落实“两个责任”。基层党委要切实负起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基层纪委认真落实好监督责任。基层党委要从治本的角度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加强村级班子组织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主职干部的管理教育,提升个体素质,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努力营造农村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风清气正氛围。基层纪委要重视初信初访案件的解决,认真梳理辖区的涉纪信访积案,采取“三访一包”的方式,落实工作责任,该查处的查处,该解决的解决,不拖不等不靠,敢于担当,全力破解。
3、推进综合施策。一要把农村基层涉纪信访案件办理列入工作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干部提拔、奖惩相挂钩。二要强化工作督查,及时整改工作不落实的问题。三要对信访问题开展集中化解、专项整治,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实行区域性整治,限期整改。四要对工作不落实、不尽责,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倒查,予以纪律处分。五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整合力量,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六是保障群众参与信访举报的权利,规范群众信访举报的行为。
4、强化源头防控。一是要把村级财务管理六项核心制度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年推进;二是基层党委、纪委要为村监会撑腰,加强业务培训,督促认真履职,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作用,对未发挥作用的村监会,该换人的换人,重组的重组,不要使之成为摆设;三是加强对基层财政所和会计的教育培训,发挥审计把关作用,推进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监督。
5、讲究分类处置。坚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来解决个案。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信访问题,应及时立案,依纪依法查办;二是对于诉求多、涉纪与非涉纪交杂的信访问题,应联合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联合开展信访调查;三是对于诉求不合法但有合情合理成分或一些群众反响强烈、调查结果可能存在疑义的信访问题,可召集乡镇、村、组代表,以公开评议、听证会的形式,如实向参会人员公开信访处理情况,广泛征询参会人员的意见,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四是对于非纪检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帮助找准问题症结,依法依规依理引导到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办理,必要时,帮助其与有关部门单位衔接,使信访人满腹牢骚而来,满心欢喜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