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困境及措施
内容摘要:由于各种原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复学、就业等实际问题中,仍被另眼相看,复学难、就学难、就业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如何解决这类失足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关键词: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犯权益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如何做好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消除犯罪对他们今后人生的影响,继续学习和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努力。贝卡利亚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 ,不是刑罚的强烈性 ,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 ,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 ,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我国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措施刚起步,面临的问题比较严峻,需要不断完善。尽管相关机构与罪犯本身都为后者重返社会作了种种准备,但社会却并不接受,罪犯们始终因曾经的犯罪而遭到排斥,在有别于刑罚的社会“惩罚”中挣扎。这一论断对于失足未成年人而言尤甚。如何使其摆脱犯罪阴影、重新融入社会,找寻一种适当的教育挽救途径、一种轻缓化、社会化的惩治改造方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一、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意义
1、促进和谐社会。罗曼.罗兰说曾说过:“对于真诚悔过的人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他将数十次百次地疯狂犯罪,来报复社会。”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这阶段正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从幼稚到成熟的过渡时期,思维能力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缺乏应有的理智。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较简单,主观恶性不深,犯罪行为有很大的盲目性,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但是如果未成年人一旦因犯罪而形成刑事前科记录,却有可能因此失去好的教育环境,影响其融入社会重新作人。犯罪学家弗兰克.坦南鲍姆提出:“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它变成了一种刺激暗示,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撕掉“犯罪人”的标签,对他们来说很有必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即对严重刑事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则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则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刑罚的功能是通过惩罚罪犯,达到对其谴责、改造、感化的目的,同时兼具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上一般人的预防、威慑功能。未成年人成功的重返社会正是要巩固和增强刑罚所取得的改造效果,保障刑罚改造、感化功能、减少再犯的有效实现。
3、有利于保障人权,与国际法治理念接轨。早在18 世纪末,法德两国的刑法中就有着“恢复权利”的规定。《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简称《利雅得准则》)第五条d项规定:“维护所有青少年的福利、发展、权利和利益。”其f项规定:“把青少年列为‘离经叛道’、‘违规闹事’或‘行为不端’,往往会助成青少年发展出不良的一贯行为模式。”该文件认为应当维护所有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包括未成年犯;如果对未成年犯贴上“不良”、“罪犯”这样的标签,将影响其今后的发展,会迫使其持续的作出不良行为。这实际上就暗示了要平等对待未成年犯,不能对其标签化。《公民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因此,应当要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为根据,帮助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回归社会。
二、目前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存在的困境。
一是社会歧视根深蒂固,破解难度很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标签作用,但最根本的还是人们的社会心理标签影响,这种无形的巨大压力长期以来一直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落。人们高度怀疑这些失足孩子的品质,在很多事情上把他们与其他孩子区别对待,甚至在眼神和呼吸当中都能感受到那种歧视的杀伤力。
二是强制性色彩浓厚,平等交流不易。绝大多数矫正和帮教工作中依然是采取单方向的约束、枯燥的说教,给定规矩、划框框,过分强调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这种传统的帮教模式,首先还是把失足孩子定位为“罪犯”而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殊不知正处在青春期的这些失足孩子虽然主观恶性不深,却正处于叛逆心理突出的阶段,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又有着不良行为习惯及特殊的家庭背景,自卑或自闭型心理较为严重,这种强制性灌输式教育非常容易让他们产生抵触情绪,特别是司法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身份,更会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多年工作原因,其职业化特征很突出,言谈举止透漏出的都是“执法者”、“管理者”的意味,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意味”的负面效应。
三是各方面本位意识过强,现行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方面的权利意识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义务(责任)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甚至发展到了有意规避法律规定的恶劣地步。有些学校为了应对教育行政系统把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情况作为学校教育管理质量考核标准的规定,在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而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对其停课,或者在法院判决尚未宣告前就已经开除其学籍,甚至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也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等等。这些学校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保证教学环境和教育质量,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明晃晃地违反了国家法律。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有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太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事实恰恰是,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来讲,关乎自身权利的法律条款甚至政策规定,哪怕只有一条甚至只言片语,也会无限放大、切实维护,而涉及自身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就可以找出千万条理由拒不执行,这是权利本位的鬼魅在作怪而不是其他!
三、做好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也不例外。只有做到以人为本,才能够真正让这些孩子们在实质意义上回归社会。相关部门和人员始终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绝不是仅仅把他们作为工作的对象,而是设身处地地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感受他们、理解他们、尊重他们、引导他们,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全面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所有的工作措施都要“量身定做”,并且随着工作的进展进行及时的变化和调整,直至最终成功。
二是注重激励机制。激励是一切孩子成长的强大动力,对于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更是如此。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就能够事半功倍。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展示优点和长处,让他们获得成功,体验到经过努力而获得成功使得欢悦,从而消除自卑心理,唤起自尊心,培植自信心,树立起进步的信心和愿望。同时在参加技能培训、参与更高级别的志愿服务活动、优先推荐到相关协议企业就业等方面给与更多的机会,为他们安全顺利复归社会提供了一条通途。
三是强化主流影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主流的影响是巨大的。注重发挥失足未成年人周围人员的影响力,让他们有效带动未成年人一起健康成长,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轨迹。让他们在互相合作中充分交流信息和思想,既有效避免了以往“扎堆式”社区矫正活动带来的抵触心理和交叉感染,又能够让他们在积极、健康的环境中陶冶情操、结交益友,从而自觉远离以往的不良朋友圈子。
四是发挥团队力量。集体是一个大熔炉,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让失足未成年人深切感受到集体的温暖,感受到大家对他的期待,从而彻底走出消极自卑的心理,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形成团结友爱的集体,增进了解、达成谅解,尽快快融入到集体当中。
五是创造宽松环境。宽松的环境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这对于那些失足的孩子尤为重要。注重创造宽松、友好的环境,尽量减轻孩子们的思想负担,让他们身心轻松地重新投入学习和生活。
四、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工作的措施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一切以失足未成年人为中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工作当中,我们都要以科学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具体来讲就是应当以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中心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这种观念的转变不仅涉及到世界观,而且涉及到价值观。我们应当把失足未成年人与其他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他们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未来的接班人。对于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样是涉及到民族未来的百年大计,需要有专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这项工作。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事。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按照法定职责不折不扣地开展工作,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事。在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问题上,机构和组织受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的感召,把主要精力从履行法定职责转移到了“创新”上,不断地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实际工作当中,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是工作人员付出了大量劳动,甚至是苦口婆心,一方面是工作对象并不接受、并不领情,甚至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这不仅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不利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
三是改进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实效。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十分重要,紧密结合失足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团队公益特点,大大提高矫正转化工作的质量,关键是失足未成年人本身得到了提炼和升华,获得了社会认可、体现了自身价值、走上了正常的生活轨道。
四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当中的各个领域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下一步最关键的是抓落实。法律法规的功能是有限的,关键是要把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其他方式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共同营造高品质的社会环境。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当在这方面多多关注、多下功夫。
五、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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