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建设涉稳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一、园区建设存在的风险点及其成因分析
1979年,我国第一家工业园区—深圳蛇口工业区建立,之后在国内兴起众多工业园区,而工业园区在近十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园区经济已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由园区大规模开发建设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经笔者进行梳理,主要凸显有三大类问题。
(一)因园区开发征地拆迁而产生的涉稳风险
近年来,随着各地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园区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园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膨胀,新增征地拆迁项目迅猛增多,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占用、房屋被拆迁,因涉及多方切身利益,引发了较多的纠纷和矛盾,为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
一方面,政府征地数量盲目增加,安置办法不统一,政策不完善。有的地方在园区建设中,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出现许多未征先用、已征未用、边用边征的情况;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耕地锐减,我国的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耕地保护也已触到“高压线”;补偿政策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标准,由于区域、时间、项目性质等原因而产生补偿标准差距较大,极易造成被拆迁人的互相攀比;目前,专门针对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法规还未出台,没有有力的政策依据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民生问题;同时,征地拆迁的安置及补偿费是否及时到位也是征地拆迁涉稳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被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方式多见。土地是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对失去祖辈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的茫然是不稳定因素之一;城区拆迁补偿与征收城郊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差距很大,造成农民集体土地征收难,农民宁可把土地租赁,也不愿被征收,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产生利益冲突时,遇事不找法、不依法,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部分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方式向政府施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
(二)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而产生的涉稳风险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如果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效益大打折扣不说,由此产生的不稳定局面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对企业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的健康与生命,而且是对职工家庭的沉重打击,进而产生多方面的严重社会后果,造成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企业安全事故涉及到死亡赔偿时,死者家属、亲临朋友往往容易情绪激动,造成人员集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因项目建设拖欠工资而产生的涉稳风险
一方面,各地园区新上项目工程大而多,拖欠民工工资已由民营项目延伸到政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工程领域是重灾区,被欠资民工在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的方式讨要钱款无果后,部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部分选择集体到政府上访要求解决,有极端个案,因当事人心理失衡,冲动偏激下引发犯罪,后两种方式尤其易引起社会不稳定。
另一方面,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农民工大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民工往往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民工权益遭受侵犯,也不知道以什么途径解决,在民工心目中,政府大包大揽,一切问题切可由其解决,因此存在着出问题找政府的心态;无劳动合同让用人单位随心所欲,让民工维权困难,除部分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外,更主要的是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建筑行业约定俗成的是按天算工钱,由包工头不定期给民工付款,大多数民工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缺乏刚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劳资双方纠纷解决程序繁琐导致农民工维权难,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讨薪耗时耗力、程序烦琐,而最终得到的经济效益与其希望值背离甚远。
二、建立园区建设涉稳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序幕,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园区建设应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将法治理念贯穿到园区建设工作中。依法惩处无理阻挡园区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推进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强化法制意识,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推进拆迁工作和谐稳定开展。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护,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将法律意识在人民群众中入脑入心、生根发芽,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真正树立法制观念,才能有效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群众“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遇事找熟人、走关系,“拆迁闹剧”等现象的发生。只有强化法律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理性法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忠实崇尚着、自觉遵守着、坚定捍卫者,才能合理解决个别被征地户和拆迁户因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意而成为拒绝征地、抵制拆迁的“钉子户”,有力打击通过收买居民的补偿“权利”而介入反征地拆迁活动,滋事生非,干扰项目进展,并从中牟利的个别民间组织。 解决好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一要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合法权益。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在对当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当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既解决好一次性的补偿费用,同时配套解决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要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征地事项批准后,做到“两公告一登记”,将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帖公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或安置办法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建议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三要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征地拆迁前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是加强法治宣传,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合理解决生产事故纠纷。
“就安全生产而言,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都已经非常健全了”,关键是落实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企业要自觉落实,从人防、技防、物防三个方面落实。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效益,舍不得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投入,忽略了安全防范。在这个时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就应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然而从目前来看,监管责任还是没有落实到位,仍然习惯于出事之后“灭火”,缺乏事前“防火”机制。与其事后耗费巨大的行政成本用于维稳,不如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事前的监管上,安全生产不能总靠“血的教训”换来。目前的由政府出面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事故处理模式其实是一种恶性循环。这种处理方式虽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维稳效果,但客观上模糊了对事故责任的纠问对象,模糊了法律关系,在公众认知方面强化了政府方面是事故责任主体的“误解”。这无疑是抱薪救火,路会越走越窄。一方面要在生产建设中推行科学的安全管理,这是减轻生产事故风险的重要举措,坚决制止以牺牲劳动者生命或健康,来换取非理性发展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立法规范、统一领导、集中监管、分工负责、多方配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规范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对生产事故责任者追究行政与司法责任,是法治国家进步的标志,政府有义务及时披露生产事故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尽快确立雇主赔偿责任制,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在生产事故中雇主的经济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一方;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引导职工充分认识工伤保险的社会意义,政府应采取措施强制各类单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摒弃对农民工的歧视,将全体劳动者纳入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并对工伤鉴定、申诉程序、赔偿标准、违法处置等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民工讨薪维权路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办法用以督促企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复杂的,同时,诸多因素的客观存在加大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很多方面,需要我们慎重处理。建议在“法律七进”的基础上,创新开展法律进园区活动,推动法治园区建设,引导全体园区干部、职工、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开展维权行动,畅通民工问题反映渠道,切实解决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要从法律层面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来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同时,现行的工资支付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建筑等行业基本未发挥其作用,无法有效地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需尽快制定工资法,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使新的工资支付制度适用于农民工,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二要从行政层面加强合同管理、舆论引导、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清欠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调动网络、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促使拖欠工资的企业尽快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信访渠道,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责任感,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成因复杂,解决起来涉及方方面面,农民工处理起来往往一头雾水,建议政府部门为清欠建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处理清欠问题,要树立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比上访要快、要好的舆论导向,使群众有问题走正常途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督促责令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对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三要从民工层面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