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改进审计整改的对策建议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制定相关制度加以改进,使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再发生,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和结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通过人大的权力监督和部门的联动监督,使得审计整改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社会公众也因此考验着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权威。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审计整改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审计整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审计整改环境整体面临机制体制不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支撑不足、缺乏审计整改效果认定标准以及审计查证不到位等原因,仍存在整改监督力度不大、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为此笔者就今后如何完善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
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实现。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具体责任,即审计机关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总责,法规处、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审计组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访工作。各审计组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各自审结项目的整改检查和结果反馈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交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审计组整改检查工作报告。具体实施由法规科、办公室牵头,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组织审计整改实地回访工作,全面了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未落实审计整改情况的,审计部门要限时督办其认真整改、落实,业务科室要就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开展情况,及时提交给审计机关进行对比分析,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到位。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理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运行机制,确保跟踪检查取得实效。
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就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制定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按年度编制整改跟踪计划,确定组织形式、检查内容和实施程序等。年初根据上年审结项目的报告、决定报出时间,初步列明项目整改时限表,制定年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计划。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类型,确定重点项目进行实地回访跟踪检查,其他项目采取报送检查方式,开展全面的整改检查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内部通报制度、强化审计整改考核力度。
一是及时总结分析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反映整改取得成效,查找整改工作问题和难点,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整改工作的有效建议。
二是建立内部审计整改工作通报制度。限定整改跟踪检查完成时限,对各审计组整改跟踪检查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保留意见、不予答复、不予整改的问题,责成相关审计组查证核实。经核实,属于被审计单位责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因审计查证不实等原因,导致审计决定存在重要错误事项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责任。
三是强化审计整改绩效考核力度。进一步细化审计整改考核打分标准,明确审计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时限,提交整改报告不及时的审计组、审计整改发现重大审计瑕疵的审计组不得分。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公告制度。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专题督查处理。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整改的成效。
目前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审计部门今后更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形成报告予以公示,让公众了解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而公开审计整改情况正是满足了公众的这一强烈期望,值得推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