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联组织参与解决家暴问题的思考
家庭暴力,作为一抹极不和谐的色彩,在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由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2011 年 9 月,国内“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外国妻子 kim 通过微博揭示了她的丈夫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随后,李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他与妻子的结合只不过是为了研究美国家庭教育而做的实验,3 个女儿也都只是实验品。李阳家暴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而施暴人李阳也受到舆论的广泛指责。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是“炸弹”,更是“祸根”。研究发现:暴力行为具有代际遗传的规律,与原生家庭没有暴力者相比,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日后成为新的施暴者的概率要高 600 倍。
为有效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全国妇联通过开设 ** 妇女权益热线及**反家暴热线、建立反家暴庇护中心、在基层派出所建立反家暴受理点、开展医疗救助等举措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与服务,同时对保护家暴受害者的“远离令”进行实践与探索。建立健全集“信访接待、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为一体的维权服务模式,依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妇联作为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妇女群众的“娘家人”。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妇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及基层妇联组织建立了反家暴三载体和一个司法救济机制。
一、**街道女性总体概况及家庭暴力情况调研
(一)女性总体概况及问题调查
**街道现有育龄妇女 7832人,其中文盲 454)人(18岁以上)、大专以上293人;未婚1006人、离异及丧偶的空巢女性865人;在职女性 3250人。
1. 就业不充分是困扰女性最大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一是失业人口较多。近年来,由于动迁,赖土地为生的农民离开土地,成为“进镇农民”,户口性质改变了,但失去了一定经济来源。全街道现有女性失业人口 600 余人。二是工资收入较低。尽管女性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但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就业的女性仍占多数,户籍内女性大多从事服装、玩具加工等简单的手工劳作。从收入情况看,女性工资待遇仍未有大幅增长,月收入在 1500 元以下的女性为 1800 人。三是择业观念落后。不少妇女认为“女人天生可以靠男人”,“女子无才便是德”,安于在家靠丈夫。一名久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常控诉被丈夫殴打,却不愿意自谋职业自强自立,这样的女性还有一定的数量。
2. 文化水平低是影响生活质量的深层次问题。**街道现有 10014 名户籍女性,文盲大多为 60 岁以上女性,年轻女性文盲较少,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妇女仍占较大比例。由于女性婚育后,生活的重心往往围绕丈夫、孩子,没有太多的时间继续学习,多年下来,往往有与社会脱节的感觉。虽然现在街道妇联、成人学校为不少女性提供了继续学习的机会,但由于无法完成系统的学习,实际文化水平提高的不多。
3、健康状况总体上不容乐观。妇科普查数据显示:经过几年的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及健康教育措施的落实,呈现一些新特点:一是女性防病意识明显提高。与五年前相比,妇女的普查率有明显提高,女性更加关心自身健康,对街道组织的其它体检及健康讲座也非常欢迎,2015 年妇女普查率达到 60%。二是患病率仍有上升。从近年体检情况看,患病人数逐年上升。3000多名普查妇女中,患病人数380 名,患病率为 12%左右,患病率及肿瘤患者人数均略有上升。三是政府投入不断增加。随着政府关爱力度加大,普查对象从原来的育龄女性扩增到全街道所有户籍女性及外来流动人口女性。四是仍存在安全隐患、宣传死角。由于梅毒等性传播疾病诊断要求更加严格,故“性病”确诊率有所下降,但就诊率有所上升。有些女性流动性强,而且往往排斥体检,尤其不愿配合参与“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检查,给疾病的防治带来困难。
4、女性权益保障工作任重道远。街道妇联及司法等部门每年接待女性来信来访好几起,其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占较大比重。有的女性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有的女性离异后仍经常受到前夫骚扰,有的女性离异后婚姻财产分配不公,有的女性长期处于家庭冷暴力氛围中精神压抑。受到种种不公待遇的女性却很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少女性选择了默默忍受。
5、女性心理疏导仍是妇女组织的工作重点。近年来,随着动迁人数增加,群众上访人数也不断递增,50 岁以上女性已成为上访主力军,不少妇女思想有困惑,容易钻“牛角尖”,把对生活不满意产生的怨气撒在政府及家庭身上。上访女性大都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近一半女性家庭生活不如意。长期压抑的情绪得不到疏导后,选择找妇联倾诉上访,放弃了对家庭的照顾并且使家人也生活在焦虑中。
(二)家庭暴力情况调研及原因分析
2010年至 2015 年五年中,**妇联共接待各类来信来访 26起,受理各类信访 18 起,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 16起,占信访总数88 %,主要集中在丈夫有外遇、家庭暴力、离婚投诉及家庭经济纠纷等问题上。各类家庭暴力投诉 6起,占婚姻家庭问题投诉的 37%,家庭暴力投诉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中占据相当比重,成为全街道妇女儿童维权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家庭暴力受害者均为女性。
调研发现,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妇女维权之所以困难,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要面子。很多女性仍未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感觉离婚丢脸,担心离婚的女人被人看不起,所以宁愿选择咬牙承受也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的不幸;二是觉悟低。不少女性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只是默默承受侵害。三是途径少。不少女性受到侵害后,有时会拨打“110”,而民警处理这类家庭纠纷大多是请社区干部出面协同调解,有时直接叫当事人来找妇联,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一般很少采取行政措施。有些女性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诉讼程序流程原因,不少女性在司法援助成功前,仍可能继续受到侵害。调研中,70%的村、居委妇女干部认为,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及维权意识,要发扬女性“四自精神”,而政府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也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营造遏制“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
二、妇联组织参与解决家暴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首先,妇联组织的非政府组织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与角色,妇联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面对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施暴方拒绝进行沟通调解,妇联无法强制要求他进行沟通,只能通过诸如公安等具有公权力的职能部门的介入,才能顺利开展接下来一系列的调解工作。
其次,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等投诉案件时,通常采取“以和为贵”、“调和不调散”的态度,运用较为柔性的调解手段,使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实际家庭暴力案件中,虽然妇联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感到愤怒,对受害人感到痛惜,但是,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仍然以双方和解、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作为工作出发点。
最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妇联组织在处理受害人投诉案件时,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或必须出面协助,一般情况,妇联还是以运用自身优势与资源开展援助服务为主,如果请求相关部门协作时,对方态度不积极,妇联组织对此也只能无可奈何。此外,妇联与相关部门协作时,关于经费分派、职能界定、服务范畴等也均未得到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联动机制的欠缺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扰。
三、干预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思考
1、强化妇联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功能
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党委政府对群团组织参与做好维权与维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1 年全国妇联通过几项联合发文,与法院、司法、综治、信访等相关部门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为维权工作开辟了广阔阵地,今后维权工作就是妇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点之一,而干预家庭暴力是做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举措。妇联组织代表着广大妇女的权益,是妇女群众的“代言人”和“娘家人”,是妇女同胞的“精神家园”,也是传达妇情民意的“驿站”。妇联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努力成为宣传法规政策的阵地、传授知识的课堂、传递信息的纽带、服务妇女的窗口。应具有:1、宣传教育功能。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2、维权服务功能。提供矛盾调处和维权服务,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协调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引导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2、继续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立法
“文明的社会不能容忍家庭暴力的存在。”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繁发生引起各方关注,全国妇联一直致力于反家庭暴力,并积极付诸于行动,为推动反家暴立法做了大量工作。为配合全国法工委开展反家暴的立法论证,2011年末,全国妇联维权部开展了家庭暴力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出公众对妇联的信任及对全国妇联和相关部门推进反家暴立法寄予了厚望。全国妇联历来注重推进反家暴的立法工作,目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地方妇联组织也积极推进反家暴及妇女维权立法工作,今后,妇联组织要继续增强各类反家暴立法工作的推进力度,积极与综治、司法、公安等部门密切协调联动,从源头上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3、增强公权力介入的作用
调查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第一选择并不是离婚,而是希望制止对方的施暴行为,恢复正常家庭生活。对孩子和老人来说,即使他们遭受暴力,也难以选择离开父母和家庭。妇女、孩子和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最需要公权力及时帮助,需要法律更有效地震慑施暴者和潜在的施暴者”。当妇联组织面对施暴者的逃离躲避苦于没有行政执法权时,借助于社区民警的公权力介入,才会使得施暴人在威慑力的作用下不得不出面解决问题。增强公权力的介入力度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严惩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第一,家庭暴力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检法司等公权力进行强制性干预。第二,家庭暴力多由非对抗性矛盾引发,具有连续性及反复性的特点,而公权力完善的组织体系可就此对症下药。调研发现,家庭暴力的发生没有规律性可循,而公安机关严密的警务体系可使受害人随时寻求帮助。第三,家庭暴力的形式可表现为对生命、自由、名誉等多方面的侵害,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且受害程度难以鉴别,公权力丰富的干预形式可以应对受害程度的不可测性,如公安机关具有技术侦查及紧急处置等权力,在调查受害程度方面具有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