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视角剖析公安交管罚缴的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即交警只负责处罚,被处罚人需到银行缴款,在缴款后,再由财政部门反馈信息。群众不再为缴纳罚款东奔西走,交警与罚款有效地“隔离”,既贯彻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又确保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正执法,但笔者在审计中发现,贯彻罚缴分离后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境,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罚缴分离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境
一是车辆违章记录与罚款缴纳情况,在交警违章处理系统、财政非税收缴系统、银行缴款系统这三个原本独立的系统间不能进行自动实时传递,不能确保信息畅通,存在腐败和人为的因素。笔者在审计中发现,由于当地交警违章处理系统后台数据在省厅交管部门,本地系统管理员权限有限,不能随时掌握了解实事动态,不能从系统中汇总应缴罚款数额,无法与财政核实应缴存数额,更无法与银行核实,银行是否将罚没款全额缴存、及时缴存,资金经银行经办人员过渡以后进入国库,很容易被挤占挪用。
二是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各代收网点应向缴款人开具的财政厅监制的代收罚没收入收据,收据内容、金额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内容不详细,未按收据项目名称金额填写,不能从票据中区分核实是在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上的违章处罚行为。
三是当事人对采用“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不能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更不能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处罚决定书及到银行缴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违章上缴周期、执法效率等。
二、解决罚缴分离后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是将交管车辆违章处理系统、财政非税收缴系统、银行缴款系统这三个原本独立的系统全部联网,进行自动实时传递,以确保信息畅通,驾驶员根据交警部门的处罚通知书,直接到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的收费网点缴纳罚款,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后会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交警罚没系统,交警罚没系统收到收款信息后再对相关违章车辆进行解锁处理,三方互相监督,便于提高交警部门和驾驶员对违章信息的处理效率,彻底实现了罚缴分离,实现“以票控费、银行代收、网络监管、直达财政”的管理模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规范对交通违法处罚法律文书、银行缴款票据及处罚标准等输入录入工作,严格按票据规定的内容填写,根据罚缴分离需要,便于从票据中区分核实是在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上的违章处罚行为。财政部门可以监管银行柜台发生的每一笔收款业务,能够在财政服务器上显示每一张罚款收据和公安交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方便了当事人缴款,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增加对电子监控设备投入力度,尽可能将“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拍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更加清晰,方便当事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后打印处罚决定书及到银行缴款,方便驾驶员在任何地方有交通违法行为后,可以在区域范围内任何代收银行缴款,免除了当事人为缴纳罚款而来回奔波之苦,缩短缴款周期,提高了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