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重大意义
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建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共同选择,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管理社会事务的伙伴关系。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专门就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做出部署,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依托和充分发挥女性社会组织作用,将大量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职能向社会进行分离和转移,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功能,拓宽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渠道,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
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建设,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对公共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托和充分发挥女性社会组织作用,将凡是适合市场、女性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女性社会组织承担,可以使政府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行政责任变为民事责任,也有利于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公共服务市场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形成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习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增强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志愿性等特点,是最贴近公众、扎根于人民群众中的群众组织。依托和充分发挥女性社会组织作用,可以更好承担起引领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任务,把女性社会组织所联系的妇女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国梦”贡献半边天的力量;可以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形成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女性社会组织四元互动、多元融合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建设,是推动妇联组织改革创新的需要。面对党对夯实基层政权的新要求,面对社会已经进入“自组织”时代的新形势,妇联组织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式。依托和充分发挥女性社会组织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女性社会组织机制灵活、反应迅速、选择性强的独特作用,在女性社会组织最具活力、最擅长的领域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变“群众工作群团做”为“群众工作群众做”;有利于延长妇联工作手臂、扩大妇联工作覆盖面,推动妇女工作向社会末梢、最具个性化特点的人群覆盖和延伸;有利于妇联组织加快转型升级,主动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四化”倾向,推进妇联组织为核心、女性社会组织为有效补充的多组织社会协同的“枢纽型”组织建设,构建形成妇联组织社会化工作格局。
二、明确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推动女性社会组织发展,要树立开放包容的工作理念,以更加开放、更加合作的姿态,敞开怀抱接纳女性社会组织、充分信任依赖女性社会组织,共同面对公共议题、解决公共问题。要树立融合发展的工作理念,把促进女性社会组织建设与党的中心工作融合、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与基层民主政治改革融合、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在推动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中,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满足和维护妇女群众的需求利益。要树立互助共赢的工作理念,坚持“谁为妇女儿童服务,我就为谁服务”的原则,加大对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团结凝聚,支持和服务女性社会组织发展,增强与女性社会组织的联络和工作渗透,实现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与城市繁荣富强、妇女事业发展的合作共赢。
坚持以高端定位为引领。要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建成“枢纽型”女性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妇女儿童和家庭多样化需求相适应,门类齐全、形态多样、层次丰富、结构优化的女性社会组织网络。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的多元互动、协力共助、合作求解,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要通过培育、凝聚女性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确立“枢纽型”妇联组织地位,开创妇女事业社会化新格局。
坚持以重点突破为抓手。要在数量上求突破。联合民政部门大力推进,力争3年内实现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女性社会组织数量上有大幅度提升,城乡基层女性社会组织每个社区不少于3个、每个村不少于2个。要在功能发挥上求突破。主动加强对女性社团的管理和服务,引领女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化、区域化、多样化优势,培育形成日益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日益强大的公共服务力量、日益规范的公共服务市场,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多元多样的人性化、个性化服务。要在规范管理上求突破。以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民规〔2015〕1号)为依据,以建设“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为目标,携手民政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行业自律,指导帮助女性社会组织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实现女性社会组织的规范有序发展。要在扩大影响上求突破。着力培育一批优秀女性社会组织典型,打造一批优秀服务项目和品牌,选树一批优秀女性社会组织领袖,探索形成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经验”。
坚持以务实惠民为目的。要重点培育公益慈善类、专业服务类、社区服务类女性社会组织,优先发展纠纷调解、普法宣传、妇女维权、儿童保护等专业化女性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大力开展家庭服务、创业就业、救助帮困、人文关怀、预防犯罪等活动和服务,多做排忧解难的好事,多办为民惠民的实事,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顺应社会治理方式转变、参与社会协同治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更好地回应和满足妇女群众的关切和需求。
三、切实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协调推进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妇联要主动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沟通汇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和创新女性社会组织建设。要积极争取民政部门的支持帮助,借助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的牵头作用,共同培育和推动各类女性社会组织成长发展。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工作优势、网络优势,积极引导、广泛联系、主动服务女性社会组织,更加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更好链接社会资源服务妇女儿童,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凝聚到党的周围。
要构建支持体系。要加大政策支持。会上,市民政局、市妇联联合下发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从源头上为女性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各县区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实施办法,同时要积极推动社团法人治理、社团财务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完善。要加大资金扶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推动建立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是加大对公益服务类女性社会组织的资金扶助,使政府成为社会服务的主要购买方,政府资助成为社会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要大力开展微创投,拿出专门工作经费,向女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助力女性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要加大项目引导。主动介入顶层设计,争取政府把更多公共服务下放到民间,把更多服务妇女儿童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清单;要通过联系实际选择性设计项目、主动沟通完善项目方案、强化跟踪推进项目落实、及时评价总结项目效果,全程指导和帮助女性社会组织更多参与公益创投项目招投标、主动承接公益创投项目。
要优化发展环境。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人才、项目、经费等方面,加大向女性社会组织倾斜。要抓住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有利契机,为女性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组织评估、业务指导、减免税费等争取优惠条件。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妇联团体会员及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为女性社会组织协调人才、智力、平台等资源,帮助解决女性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实际困难。要联合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和尝试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女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推动实现注册登记的女性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大幅增长。
要注重培育服务。要强化服务意识,把女性社会组织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切实履行责任,主动为女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环境、搭建平台、加强引领、提供服务。要大力推进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并依托中心开展培训、指导、孵化、交流等活动,年内各县区要全部挂牌成立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孵化基地,为入驻女性社会组织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免费课程培训、免费项目指导、优先购买服务项目等“三免一优先”服务。要将全市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全部向女性社会组织开放,主动为女性社会组织项目落地做好配合协助工作。要加强女性社会组织专题调研,建好用好女性社会组织数据库,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交流、研讨活动,促进女性社会组织间的信息交流、经验分享和合作互动。
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要常态化开展对女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女性群体领袖的培训,组织外出学习参观,不断增强女性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把女性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纳入干部教育培养规划,研究制定专职工作人员职业标准,提高女性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素养。要将符合条件的女性社会组织吸纳为妇联团体会员,将各类女性社团领袖、女性社团骨干吸纳为妇联执委或基层兼职妇联干部,推动建立妇工+社工+义工“三工”联动的工作队伍,实现女性社会组织建设与妇女事业发展的双促进双提升。要鼓励妇联干部、社区干部报考社工师,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增强社会工作理论、实践能力,提升联系、指导和服务各类女性社会组织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