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审查逮捕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对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对第一款“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太过粗略,导致在工作中,同一案件从不同角度分析往往得出不同甚至是相悖的结论。如我们办理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犯罪嫌疑人**某某数年前为打猎购买一把自制枪,藏匿于家中,后被同村村民告发,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案中,从持有枪支、弹药的危险性分析,枪支弹药危险性大,应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某某,但换一个角度,从**某某的危险性方面分析,**某某自购得枪支后较长时间内并未实施任何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加之其本人无前科,在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扣留后,其本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此时,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就需要更细化的规定或解释用以参考和判断。而现有的法规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较为笼统,不能满足各类复杂案情的需求。
2、交通肇事案件和非法狩猎案件在所办案件中占比较大,都是较为常见的案件。《刑法》第133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41条第2款对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如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交通肇事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下,量刑仅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量刑相差无几,相比之下,难免让人产生人的生命仅与野生动物资源受平等保护的想法。
再看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以此量刑对比交通肇事罪之量刑,可以看出,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甚至高于对人的生命的保护,无形中给人一种人命甚至没有动物命值钱的感觉,不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权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与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是否应当适当调整是目前应当考虑的问题。
3、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还存在着责任认定方面的问题。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的同等责任和主次责任认定缺少具体细则,有时出现难以划分的情况,导致责任划分有时无形中变成督促赔偿的一项手段,不及时拿钱、赔偿,责任划分就偏向主次责任,相反,如及时赔偿,主次责任有时也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如此一来不仅影响了社会公平,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对于出现的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条建议:(1)细化对“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和划分,两高可以研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可以整理一批典型案例,作为基层院办案时的参考判例;(2)适度加重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提高交肇案件基准刑。(3)出台交通肇事责任划分标准和细则,解决实务中责任划分难的问题。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室一般为2-3人,大部分时间用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于人员配备较少,工作量大,导致走出去深入基层的机会少、时间少,无法有效、及时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
2、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高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形式,但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两法衔接”工作靠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但由于相关执法部门较多,我们无法一一主动联络、主动监督,使得“两法衔接”工作难以全面铺展开来,目前的“两法衔接”工作也只是在部分领域有所涉及,虽然提的响,但实施起来难度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3、公检法之间信息不畅,尤其是公安局和检察院相互之间缺少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给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对于存在的以上问题,建议如下:(1)增加基层院侦监工作人员配备,使侦监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同时有时间、有精力深入基层,开展监督工作;(2)“两法衔接”不仅要提的响,更要有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号召各相关执法部门主动开展“两法衔接”,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工作体系;(3)建立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案件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便于机构间的相互交流和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立案监督线索来源较少,目前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主要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和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的线索,仅凭这两种途径无法对立案活动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
2、目前立案监督工作中多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况的监督,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开展不够,实践中,公安机关未向检察机关报备立案情况,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无从得知,也就无法进行相应的监督。
对此,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从而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2)在建立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入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的相应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公安机关受案情况和立案信息;(3)建立公安机关立案、不立案向检察院报备制度,方便监督活动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