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风险及对策
新年刚过,笔者随五县市审计同仁到**审计大学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丰富,讲课生动,收获颇丰。虽然时间短暂,但专家教授们的很多观点令人耳目一新,很受启发,其中**审计大学审计法研究中心主任程乃胜教授以自己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和感受谈了对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一些观点,笔者深感赞同,同时也引发了对当下基层审计机关购买社会服务的一些思考。
现阶段,购买社会服务几乎是国家审计的必然选择,这一方面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充分整合审计资源的要求。目前基层审计机关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普遍存在,繁重的审计任务与审计专业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从事工程造价审计的专业人员更是稀缺,这些因素决定了审计机关迫切需要挖掘外部潜力,整合利用好社会审计资源。 于是,国家审计机关纷纷尝试购买社会服务,这种做法不仅为政府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更有效促进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和完善。但由于购买社会服务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规范制度,导致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加以防控。
一是质量风险。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点:一是,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习惯于社会审计思维模式,只对具体的客体作单一的审计,如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签证的工程变更单、工程量清单时,只审计工程造价的资金额度,而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审查不够全面,对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作深层次分析或者延伸不够到位,对投资决策、管理、绩效评价过于简单,直接影响审计质量。二是,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中介机构重经济效益轻服务质量的问题永远存在,承接更多的项目是他们的惯常做法,经常是既参加各级审计机关的组织协审,又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审计,对于中介审计人员来说,项目审计业务量则是考量其收入的主要标准,因此,每个协审人员手头可能同时在审几个项目,很难专注于审计机关委托的项目,精力分散影响质量;三是,由于投资审计的特殊性,很多工作,比如现场勘查、协调沟通、造价计算复核等都属于费时费力的事情,一旦碰到资料不齐、各方意见不一的情况,协审人员往往会消极等待,消极应付影响审计效率。
二是廉政风险。中介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其行业要求与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八不准”规定和廉洁从审要求会有差距。加之中介审计人员平时与被审计相关人员交往较多,关系过从甚密,接受吃请会是常有的事,个别中介人员利用手中审计权力吃拿卡要也不可避免。
三是舞弊风险。程乃胜教授有一名话让我印象深刻:“别指望社会审计能公正”,中介机构是企业单位,盈利是它的终极目标,如果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可能导致“权利寻租”行为,中介机构架空审计机关,直接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接触,存在徇私舞弊的风险。
为规避上述风险,笔者建议国家审计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采取以下办法:
建立准入机制。可采取“遴选+抽签”模式,实行政府招投标制,把好“入口关”。需要购买服务时,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通知备选库单位前来报名,再在报名单位中通过抽签摇号产生中签单位。这样就能很好地避免审计机关人为确定对象行为,能很好地防范和化解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
实行动态评价机制。一是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库。逐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将该中介清理出备选库,并规定此后若干年不得进入。二是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于业务水平低下、审计结果严重偏差和发现严重违反审计纪律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取消协审资格。从而建立起与优秀中介机构长效合作机制,把业务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团队精神好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作为审计机关的“智库”,参与审计项目实施。三是执行合同管理制。中签单位产生后、项目审计实施前,应与中签中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书,详细规定双方职责权限、应履行的义务、应遵守的规则和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日常管理。廉洁和质量是审计工作的两条生命线。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审的所在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法律法规、审计程序、职业道德、审计“八不准”纪律等方面的学习和教育, 促使协审人员增强法纪观念、自律意识和质量服务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确保依法审计,确保履职尽责,确保程序规范,确保质量符合要求。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受聘人员没有取证权,也不是执法人员,可以与审计人员混合编组,只对审计机关负责,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结果,再由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取证,确认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