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县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建议
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国家部委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我县抓住时机,大力推进光伏发电项目。经过两年的努力,本县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其中我县万家屋顶光伏发电安装完成数量处于全市前列,分布式和独立电站发展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我县光伏发电发展现状
1、主动实施全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3年6月,省能源局下发《**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文件后,我委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第一时间转发了实施方案,并利用政府网和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这一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同时积极发展代理商,在全县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代理商并于第一时间向市发改委申报,我县有两家代理商挤入市里首批代理商名单(首批只有十家),通过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培养出了一批以四联光伏为代表的本土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企业。截至目前,我县完成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1950KW(完成数量位居全市第一)。
2、全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首先对我县屋顶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并按成熟一个储备一个的原则,储备了**县工业园区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县行政中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县人民医院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等一批光伏项目并挤进全省光伏发展计划;其次积极推进储备成熟项目完成前期工作,我县**中学、看守所、发电公司和四联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陆续获得市发改委备案;最后积极申报建设项目,争取上级支持。我县组织申报的**县**中学光伏发电项目成功争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扶持(全市获批的4个项目之一),被列入省示范项目范围,获得省财政奖励4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完工。四联公司和发电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完成并通过了市发改委验收,获得省级光伏项目度电补贴指标。
3、积极引进独立光伏电站项目:2014年我县引进了三个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其中湖南兴业太阳能公司10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和草林5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已获得市发改委备案,同时总投资10亿元的中国铭润能源集团100GW光伏电站项目也已进入接洽商谈中。
二、目前存在的困难
一是屋顶资源闲置与光伏企业需求间的矛盾。我县目前除**中学、廉租房、四联公司、发电公司和部分居民建设屋顶安装了光伏发电外,其他屋顶基本为闲置,特别是公共机构、园区企业和城区商业大厦这些优质资源都没有利用起来,而有实力有需求的光伏企业又不能获得屋顶的使用权,据调查,原因如下:拥有国有屋顶的单位不敢擅作主张将屋顶出租给企业,但本单位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拥有工商业屋顶的企业主有些是对光伏发电认识不够,有些是对屋顶资源过高估计,对光伏项目建设提出愈来愈高的合作要求,造成光伏企业无利润空间不敢投资。
二是光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度电补贴,对项目建设期无任何补助资金,项目业主必需在建设期一次性投入,如金融机构不给予光伏项目业主提供融资支持和利率优惠,将资金压力成为项目推进的一大难题。
三是各部门政策落地存在时间差。光伏发电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涉及到发改、财政、供电、税务、国土、林业、环保、城建等各部门,目前问题主要集中在供电并网、林地调整、土地指标、税收返还等环节,这些环节上有些国家及省直相关部门已制定了政策,但还未落实到位,有些还有待上级制定实施细则。
三、下一步发展方向
根据省市光伏发电应用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发展目标及方向。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光伏发展规划和全市光伏发电发展目标,以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我县光伏发电发展目标如下:2015年全县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规模5MW,独立式光伏发电5MW。力争至2018年,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50MW,独立式光伏发电完成装机规模20MW。
(二)推进工作原则
1、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为项目建设提供便利,并在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
2、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各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 抓好项目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动好全县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3、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各乡镇、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要全面推动企业、公共机构和居民建设光伏发电应用,扩大全县光伏发电装机规模。重点抓好一批建设规模大、示范意义强的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光伏应用快速发展。
(三)下一步发展方向
围绕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四个领域光伏应用推广:
1、大力推进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在现有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率先在工业园区内实施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2、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大力支持鼓励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支持鼓励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特别是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要带头在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进在新增建筑中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
3、有序推进独立光伏电站建设。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利用农业大棚顶、风电场地、荒山荒地、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水面等闲置土地资源,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光伏电站。
4、继续推进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继续采用居民自建、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统一组建等模式,组织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四、几点建议
按照太阳能辐射的大小,我县年太阳辐射总量为4400MJ/m2•a 左右,属于我国太阳能资源较差的四类地区,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利润空间较小。因此要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全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发改、财政、工信、建设、环保、国土、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统筹全县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二)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政策。
1、政府示范,推动全县扩大推广范围。
一是全面推进政府公共机构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和相关国有资产的屋顶,原则上要全面推行屋顶光伏发电。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卫生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光伏进医院”活动,住建部门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工作,扶贫部门探索“光伏扶贫”,制定出台鼓励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发电设施的政策措施。新建屋顶可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鼓励各乡镇结合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优先考虑实施光伏发电项目。为充分利用好屋顶资源,规范屋顶市场,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建议县委、县政府鼓励有闲置屋顶资源的单位自行选择光伏企业,采用屋顶出租、自有资金建设及与专业企业合作建设等模式建设。
二是现有的工商企业和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
三是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工商企业、屋顶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应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要求建设分布式光伏是站。
2、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乡镇各部门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租赁等方式(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就地消纳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3.落实财税政策,争取上级补贴。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对列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落实享受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和电价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含居民自建项目)如全部上网,上网电价执行1元/度的政策,同时省财政给予0.2元/度的补助;如余电上网模式,则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同时国家和省分别按0.42元/度和0.2元/度进行补贴。独立式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量上网电价执行1元/度的政策,省财政给予0.20元/度的补助。对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国家和省实行的补助政策期限均为20年。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免税政策,由县供电公司直接支付给居民,其它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增值税减半征收。财政、税务部门要从具体实际出发,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新能源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创新投融资方式。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推进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固定资产抵押融资。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不分所有制实行普惠制。加强项目招商与对接,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投资企业来**投资建设。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自投自用、合资参股等方式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5、简化审批程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对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取消其环评、能评、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审核,不再安排其它审批程序。
6、用能指标倾斜。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三)优化配套服务,形成推进合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加快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时转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力调度机构除不可抗力或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景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企业电力上网。
3.加大光电应用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对光伏应用支持政策以及各地推进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典型经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推介,在全县营造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各界自觉、积极、主动地参与光伏发电应用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