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思考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也应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畴。目前,我区尚未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如何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如何做好即将进行的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成为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调研和思索的问题。
一、全区事业单位及公益性机构登记基本情况
(一)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已基本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共计393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27家,公益二类55家,暂缓或不分类的有11家;目前已登记发证的有375家,其中教育类73家、卫生类51家、文化艺术类29家、科技类42家、体育类2家、公益慈善类9家、其他类169家;登记率达95%。
(二)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有关情况
目前,区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与管理工作是由区民政部门负责。通过与区民政部门沟通,了解到,目前,我区已登记的利用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机构共133家,大多为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养老院等。其中幼儿园等教育类63家,养老院等公益慈善类34家,文化艺术类23家,其他类13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全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单位干部职工也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有些事业单位认为一切业务都以举办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人、才、物都是他们管,没有必要再进行法人登记,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
二是部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不及时,或不登记、不年检。每年法定年检期间,总有部分事业单位以怕麻烦不愿年检或年检不及时;有部分单位以单位经费紧张等为由,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发生了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及时或超时限进行变更登记,有的甚至拖着不办;
三是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区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及开展对全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目前我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也只限于年检,而且年检时,对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二)全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机构设置存在一定随意性。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的设置往往出于出资人的意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以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部分乡镇有两个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水平低下,开办资金、经费渠道及单位的章程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二是财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与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一样,是以公益为目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组织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出资人不能取得任何回报。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出资人的投入意愿会衰退,投入资金会减少,在很少得到政府财政资助和拨款的情况下,这类单位只能通过“自体输血”发展壮大,一旦业务萎缩,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就不能保证单位的持续发展。
三是内部人员管理不够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于没有纳入编制管理,享有更多的用人自主权,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不够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比例不合理。以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人员年龄普遍偏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有很多是农村村支部书记退休后兼职,绝大多数职工不易接受新技术、新知识,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弊端
一是登记条件难把握。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一般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都进行核定,审批条件和程序较为规范。而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这类单位职责、规模没有严格的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也不一定规范。
二是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后,会导致部分社会公益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事业单位概念的误解,认为登记为事业法人就是传统意义上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会到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资金,甚至会引发一引些不稳定因素。
三是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易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出资单位委派,人员身份较为复杂,有可能不符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四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就事业单位定义而言,虽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列入事业单位的范畴,但在机构编制、法人登记、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国家政策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这类公益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对较弱,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陷入无序状态。
四、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
针对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对于建立区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如下的建议。
一是加强事业单位概念的理论学习。要充分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条例》上规定的事业单位定义,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到,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人员编制、机构级别、人员经费是由编制部门审批并核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也是事业单位,但是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畴,机构编制部门不单独核定编制。
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立相关的制约机制。针对我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通过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使各事业单位切实认识到取得合法证书的重要性,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同时继续做好举办单位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针对事业单位不及时进行登记、年检和超业务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督办法,对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单位,实施跟踪监督,对违法的事业单位责令其纠正。
三是坚持公益服务方向,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主要承担着教育、卫生、科研等公益服务职能的,可以认定其为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管理可以纳入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大系统之中,通盘考虑,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建议暂缓纳入统一登记范畴。
四是规范“市场准入”条件,确立事业法人主体资格。怎样解决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谁来登记管理,如何进行登记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呢?首先应规范审批环节和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这类事业单位时,应统筹考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有关审批事项应事先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并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其次应加强对这类事业单位的监管。采用实地核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有效方式,督促这类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规范发展。
五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为解决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方式单一问题,建议在原有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各方、各层次举办的公益服务提供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均等化,使不同公益服务提供主体能够独立运行、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从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形成和公益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