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
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是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好执法监督员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法涉诉信访,近年来,郧西县通过组织执法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执法检查等方式,有效促进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信访特点
一是信访诉求比较集中。从信访反映事项来看,检察系统信访问题较少;法院、公安系统信访问题突出。主要反映法院刑事、民事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和公安机关侦破不力、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不廉洁等。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引起当事人上访。个别基层政法机关执法不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案件纠正不及时,引发当事人合理信访。三是重信重访居高不下,稳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我县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总量虽逐年稳中有降,但越级访、重复访问题仍较突出,多数案件虽经多次复查或已终结,但信访人久诉不息。有些案件还在正常法律程序中,信访人就开始四处上访,寻找关系,施加压力。同时,少数职业道德较差的法律工作者为自身利益,抛开法律,挑词架讼,幕后鼓动上访人缠诉缠访。四是少数信访人无理上访,借上访谋取不当利益。五是上访人盲目攀比,串联邀约,组织化趋势明显。部分长期上访人因“老乡”结识,他们认为凭个人力量太单薄,不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于是相互联合或发动亲属“抱团”上访,以此给政府施压。六是网络成为信访新载体,网上炒作凸显信访新特点。少数上访人偏离正常上访渠道,不再满足于写信来访,开始追求社会轰动效应,动辄找媒体网络曝光,误导网民,扩大影响,肆意攻击政法机关。如某信访案件被夸大事实在网络曝光后,致使不明真相的网民大量跟帖,网民从开始的质疑转向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声讨,造成不良影响。
二、主要问题及成因
从政法部门方面看,主要是认识不到位、执法不公、办案有误、有错不究等问题。一是执法者、司法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业务素质、执法理念、道德品质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大于规则、人情重于法理的问题,人为因素导致结果偏离了公平正义,给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二是个别基层政法部门执法不规范,少数干警业务能力弱、办案质量低,不注重释法明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些干警对当事人态度粗暴、方法简单,造成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误解,影响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信服度,从而引发上访。三是对网络舆情处置不果断,不及时,被舆情牵着鼻子走,仓促应对,被动回应。四是一些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策规定标准不高,要求不严,面对复杂难办的信访,畏难情绪严重,满足于积案数量上的化解,既不深入分析查找引发上访的原因,也不注重通过信访问题改进自身工作,不重视初信初访问题的解决,导致初信初访演变为重访,重访演变为越级访。
从上访人员方面看,主要是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薄和自身性格偏激等原因。一是部分上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对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在基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只有上访才会得到重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故意利用信访等非正常手段期望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二是少数信访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认识产生误解和偏执,固执己见,只站在自身利益思考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对本来依法公正的判决不予认可,认死理不认法,再三提出一些超越政策法律的无理要求。三是有些当事人上访的目的和动机不纯,不顾个案实际,故意歪曲事实,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把上访当作牟利的手段,企图通过缠访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要“低保”索“救助”,幻想通过信访获取额外利益,以上访寻求满足的结果。
从信访工作方面看,主要是责任落实不到位,接访不规范,处理方法不当等原因。一是有的县区和部门对初信初访重视不够,还处在“登记、转办、应付”状态,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得力,致使可以及时解决的矛盾问题转化成越级重复访。二是少数信访人员接访不规范,不讲究技巧,方法简单,不做耐心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该答复的不答复,该纠正的不纠正,该交办的不交办,使初访者对接访机关失去信心,从而越级重复上访。三是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工作方法不当。有些接访部门,没有对引发上访的原因进行认真地调查分析,简单地采取“花钱买平安”等一些不当的方法,导致信访当事人相互攀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访风气的流行,上访者日益倾向于非正常的解决之道,甚至采取一些极端行为。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二)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法律与诉求的最佳结合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重视初信初访,强化释法解惑,结合个案讲解法律,消除疑惑。三要增强工作主动性,高度重视生效判决的执行,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主动防止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误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查究,绝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坚持错误,拒不纠正,要分门别类作出处理。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中,有的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也有由于在初信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一是坚持领导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领导亲自接访,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进行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访群众可以点名预约某位干警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社区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可以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五是建立一支务实的执法监督员队伍。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督员队伍对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着重要意义,目前的执法监督员都是从热衷于法律事业的人群中聘请的,善于说真话,但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应该经常组织执法监督员集中培训,提高执法监督员的法律素养。执法监督员自身也要善于学习法律知识,以提高自身法律水平,才能在监督司法活动中成为行家里手,才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会监督,也有利于积极帮助化解一些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