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清理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建议
2015年以来,区级审计机关连续两年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其中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本人参与该项审计,发现区级权利清理中存在一些困难需加以解决,以下以青山区的数据为例。
一、区级行政权利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全区32个部门按照全省、市统一部署,对区级权力事项进行了数次清理和优化调整。同时根据省市工作部署,还承接了一定数量的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其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10类2000余项区级“权力清单”已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正式向社会公布。实践证明,通过区级权力清理,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推进权力公开运行改革,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效果,简政放权政策得到了有效措施。
二、权利清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区级各部门在承担相关行政权利特别是新下放权利后,责任增加的同时,遇到的困难也有所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承接能力不足
主要表现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少,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薄弱,下放的行政执法监管领域新、范围广,区级承接能力建设无法短期到位。市级政府将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权力大量转移下放,其中有些项目原为市区分级实施,下放后市级不再保留,使区级部门管理责任更大,区城管委、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文化局、水务局等部门,在实际执法处罚和管理上难度增加。还有一些下放事项中涉及新的监管业务领域,因人员技术条件和工作经验欠缺,短期无法实施有效监管,极有可能造成短期“监管真空”,不利于工作发展。如燃气监管、农业管理、工程建设、水务管理等领域专业性强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执法人员有较为严格的资质要求。区级部门缺乏相关中高级专业人员,也无配套监管和合格技术资质队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配备与监管要求严重不匹配,开展相关工作举步维艰。
(二)人员编制不足
区级部门按省市要求推行控编减编,编制总量一直控制在全市规定的供养系数内,区级行政执法人员核定编制总量偏少,近年人员补充不及时。在机构编制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工作任务却在逐年增加,编制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执法人员不足现象较严重,直接影响执法效率和效果。据测算全区各部门平均行政编制仅为10名左右。随着机构改革,区级政府部门总编还在减少。因此,区政府各部门行政编制总量没有途径增加,且编制逐年递减,与承担的行政权利极不相称。此外,有些执法类的单位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人员老化现象十分严重,人员职级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形成断层,无法适应执法履职要求。
(三)综合执法机构人员整合存在政策障碍
区级权利清理的一项内容就是随着机构、职能的调整,重新将行政权利在部门之间科学进行划分。如在组建区城管委时,将园林部门的城市绿化执法职责、交通局的职责整合到城管委。同时,这些部门中某些承担执法督察、监察、管理的二级单位也随之重新整合。在整合过程中,因各类执法机构中的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效果。
三、解决困难的建议
区级政府属于基层政权,在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中的基础地位十分重要,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成败。在重视“放”的同时,必须符合行政管理层级与幅度规律,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符合“费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还要加强“管”,注重基层承接能力建设,要在人、财、技术等方面构建强大的保障体系。
(一)合理保障区级事业发展和人员补助经费。上级政府应加大对事关民生的城市管理、文化、园林执法、卫生计生监督、农产品质量监管、工商质监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事业工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照服务人口规模和工作难易程度,制定可行的绩效考核和资金分配办法,形成市、区促进事业发展的良性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和人员经费补助力度。
(二)在人员编制划转、身份转换和人员补充上给予政策支持。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对划转到区级的编制做到应保尽保,同步调高区级财政供养人员数额。对执法依据充分,人员身份情况清晰的事业执法单位,其在职人员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统一实施“身份过渡”。
(三)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向改革要编制和效益,不断通过改革的办法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研究出台指导性的区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办法,重点支持执法类事业机构做大做强。
(四)持续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区级部门应主动联系上级部门做好衔接过渡,稳妥开展相关工作,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承接准备,确保权力下放到位,落到实处,真正为发展服务。同时,上级部门应加大对基层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审批权限下放必须与地方审批能力建设相匹配,事权下放应与财权、要素配置权同步配套,帮助地方政府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检验检测设备配套和软硬件建设方面跟进,如有条件的部门可开放相关数据库、专家库,实现上级与下级资源共享,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提供资料环节,将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