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人事任免权的思考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规范人事任免权既能贯彻党委意图,执行党委决定,又能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文借鉴各地经验从理论角度,就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人事任免权作些思考,以供探讨。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正确理解和把握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是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基础和保证。根据相关法律梳理出下列类型:
1、推选。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2、通过人选。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通过。
3、决定代理人选。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4、补选。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5、任免。一是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四是任免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6、决定任免。一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二是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7、接受辞职。一是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书面提出辞职的,辞职请求被接受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辞职的决议须报该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其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8、罢免。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个别代表。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9、决定撤销。一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是撤销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四是撤销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规范任免程序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但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根据各地对人事任免工作做法。本文主要归纳为“六个环节”。
(一)任前了解环节
现行法律未赋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考察权,因此,对政府提请的人员应由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详细介绍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存在缺点、审计情况及公示反映情况等;对“两院”提请的人员,应由“两院”政治处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详细介绍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存在缺点及公示反映问题等情况。
(二)任前公示环节
任前公示是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措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需提前七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拟任人员基本情况、拟任职务、接受举报单位和联系方式,公示应在人大网站、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对公示中举报的问题,要求提名机关或人大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避免带病任命。(组织人事部门有公示环节的可增加人大的接受举报电话)
(三)任前法律考试环节
任前法律考试是增强拟任人员宪法意识、法治意识、人大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考试课目可采用“五加x”模式即“五”为《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x”为专业课目、对提请政府组成人员设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对“两院”提请人员、设置《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内容、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提请任命,有条件尽可能建立题库,随机抽选。
(四)任前表态环节
任前表态的一方面可以使拟任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见面,解决只闻其名,不见其人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了解拟任人员的口表能力,同时,表态发言也是任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拟任职位的认识、履职思路、勤政廉政、接受人大监督等等,表态时间五分钟。
(五)审议表决环节
规范审议表决程序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重要保证。首先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上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逐人审议,再次按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可采用无记名票决或电子表决器。表决通过后,由主任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就职宣誓,最后,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六)任后监督环节
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监督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必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运用综合的监督手段进行监督。一是开展视察、审议、询问等形式进行监督;二是向“一府两院”委派监督员;三是重点工作“一对一”监督;四是开展任命干部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述职的内容有明确要求),届内进行一次当面述职,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反馈给本人及党委、政府及所在单位,克服“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的现象发生,促使任命人员恪尽职守,不辱使命。
三、人事任免中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1、认识问题
党委领导要充分认识,党管干部即体现党的意志管理干部,人大常委会任免权即体现国家的意志来决定干部的任免,虽然在形式、范围、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同时,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其实质是在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了监督与制约机制,因此,党委要自觉提升自身在荐贤举能中工作要求。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方面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实现党委意图;另一方面,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克服人大任免是形式的错误想法。
2、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确定问题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就是每两月必须召开一次,否则就违法。因此,常委会会议每两月召开的时间,应相对固定(如双月或单月的下旬),主任会议一般与常委会会议间隔七个工作日,确保公示期满,也便于“一府两院”有计划提交议案。如遇重要人事任免,撤职、罢免等可增开,避免常委会要么推迟,要么主任会加开一次;避免有关委办催要“一府两院”人事任免议案。
3、关于“个别任免”具体数额问题
“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答复,在两次大会之间,一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一名为宜。现实中因挂职、下派等原因,一次常委会任免一般不超过2人。
4、垂直管理的政府组成部门正职任免问题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政府组成部门正职,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报上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