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思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广大基层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家庭纠纷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协作等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使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婚姻家庭法律援助案件概况
近年来,**县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法律援助、开通法律服务专线等工作,积极畅通妇女维权绿色通道。2016年,共办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共15 件,主要涉及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及离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解答咨询112 人次,其中关于离婚、家庭暴力、计划生育、继承等方面问题构成咨询热点。
二、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我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受害妇女举证不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家庭暴力认定难,受害妇女在损害赔偿上的限制等问题亟待解决。
1、受害妇女举证不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妇女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不会刻意保留加害方殴打自己的证据,当受害方起诉要求与配偶离婚并诉称遭到对方家庭暴力时,往往最多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殴打的证据,却无法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同样由于重婚、同居的隐蔽性,使受害人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大多数女性无法提交丈夫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明,能够提供的只是丈夫与同事、网友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
2、受案范围过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案件不断增加。但在实践中,目前的法律援助范围相对于妇女弱势群体的需求还是太窄。在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许多本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3、损害赔偿权救济的不足。家庭暴力、虐待的隐蔽性、长期性和习惯性,使受害者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证,又不能提供关键的人证,由于举证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则不能得到支持和实现。
三、法律援助在妇女婚姻家庭维权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笔者建议从提高妇女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加强妇联等社会组织建设的角度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1、提高妇女的依法维权意识。结合“七五”普法实施,向广大妇女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婚姻家庭法》等法律法规,让更多妇女知晓法律援助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法律手段而不是极端的报复手段解决问题,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及时报案,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2、将经济困难妇女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层面、可操作性层面存在的缺位及不周密,有关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不能真正起到帮助受暴妇女、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致使司法实践中妇女的实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法律援助作为中国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应该放宽对于诉讼能力差、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的申请法律援助的限制,尽可能多的把那些有可能影响到妇女权益的社会稳定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困难妇女离婚案件,直至取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限制。
3、加强与妇联等社会组织的联动。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更加便民、利民,建议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大对妇联设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联动,针对妇女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侧重的进行专题交流和讨论,以充分发挥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这类社会团体的独特工作职能,在妇女法律援助和妇女维权方面做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