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思考
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按照是否在职的标准来划分,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到处分但仍有工作,仍然在职者。此类包括被开除党籍但未被开除公职者。另一类是被开除了公职而无工作、无工资者。按照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要求,当前我们究竟如何对其加强教育管理呢?为此,笔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略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思考。
一、受到处分后党员干部的一些主要表现
(一)思想上有包袱。主要表现在,一些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那些受到较重处分如被撤销了党内行政职务,以及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者,常有被社会抛弃之感,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背上了思想包袱。一些较为年轻的党员干部则更是如此。有的人则以为受到处分之后自己前途再也无望,以致其包袱越背越重;有的人则攀比他人,以为自己不应受如此严重的处分;有的人则反复申诉或上访,处分不被解除,思想上的包袱也就不能被解除。
(二)心理上有压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党员干部无论受到上述何种处分,总是不光彩的。因此有的党员干部总感到在心理上有压力,在社会上或单位里感到抬不起头来,如同项羽一样“无颜见江东父老”。有的人,特别是那些原来位高权重或年龄偏大者,即使被开除公职,但在心理上仍感再也不好工作,其所在单位领导往往也回避不言,同志们往往也施以异样的目光,让他们感到被组织上抛弃。有的人因此还致生疾病。比如某市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曾因在北京天安门附近嫖娼被抓,而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其书记、主任职务的处分,其年龄刚过40岁。尽管其年龄还不大,但在其受到处分后,他几次到该单位上班,竟无一人与之搭话。在自感冷落后,他只好回家休息。如此状况,毫无疑问反映出其心理上有压力。
(三)生活上无保障。主要表现在那些已被开除了公职者,有的虽未被判刑,但往往因年事已高或无一技之长而导致其生活上无着落、无保障;有的党员干部还上有老,下有小;有的则疾病缠身而无钱加以治疗。这些人除了有上述思想或心理包袱之外,更面临着自己的生计问题。比如一位年近60岁,曾受到党政纪“双开”且被判刑两年的某市委副书记,在其刑满两年出狱后曾多次向一些部门反映其生活上的困难及养老问题而未果。
二、及时加强对上述受到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对此类人群的教育管理是认真落实《党章》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党章》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明确要求我们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对上述人群进行问责和严格的处分,其本质就是对其认真落实的体现。但他们在受到党政纪处分后,绝大多数还仍然是党员干部,如果对其弃而不管并将其视为“弃儿”,听之任之,将不利于其改过自新,也不利于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团结与稳定。因此,加强对此类人群的后续管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章》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对此类人群的教育管理是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及历届中央全会均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推进我国“五大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上述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那些被“双开”且生活无着落者,因其思想上有包袱,心理上有压力等原因,也有可能会滋生一些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他们尽管大多数人仍居党员干部之职,素质较一般社会公民要高,但因其受过处分,终究被归类为一种特殊人群。因此,及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工作不得不说是当前积极构建好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对此类人群的教育管理是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内法规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少数党员干部进行严格问责,实施处分,其本质即是我们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具体体现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尽管受到了处分,但仍是我国公民,因此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不对其适时加以教育管理,那么就有违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促进其进一步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因而及时加强对此类人群的教育管理工作确实是当前切实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
三、当前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针对以上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大以及习近平同志七一讲话精神的要求,当前我们究竟该采取何种措施对其加强教育管理呢?笔者认为,应切实建立健全好“四大机制”。
(一)应切实建立健全好教育关怀机制。毫无疑义,既然上述党员干部受处分属人民内部矛盾,那么我们就应该将对其教育关怀作为首选及基本方针。据了解,在此方面,**省纪委2015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通知》(**纪文〔2015〕33号),较好地促进了这一工作的开展。笔者以为,当前抓好对他们的教育关怀,首选应该适时对其进行“回访”。上述党员干部尽管受到了某种处分,但不能对其放任不管。适时对其进行“回访”,一方面可了解这些党员干部的思想及生活情况、动态,另一方面可与其本人有关家属进行沟通,亦是一种良好的再教育、在引导方式和人文关怀。据报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此类活动,效果很好。其次,适时进行“回访”应施以有针对性的沟通和教育。在受处分文件送达之时或此前的见面谈话,应根据受处分者的级别、错误程度、心理特征或年龄特征,施以有针对性的沟通和教育,并通过这种教育与其达成某种共识,使其心地诚服。接着应适时开展“回炉”教育。按照召回问责的有关要求,应适时将其集中“回炉”进行教育学习。通过这一方式使其提高廉政意识,放下包袱,重新前进。
(一)应及时建立健全好有关处分的解除记党员权利恢复机制。上述党员干部尽管受到了党政纪处分,但如果处分未得到解除或其权利未得到很好地恢复,那么在其心头总会存在一个心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双开”处分外,其余处分均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应及时建立健全好这一机制,适时解除其处分或恢复其有关权利。为了完善这个机制,首先应及时对受处分干部实施考察。正如提拔使用干部必须加以考察一样,在解除其处分前应对其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一旦在处分文件下达后,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就放任不管,既不对其加以回访教育也不对其加以考察,此法极不利于树立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再次犯科后,则应当实施更严厉的处分。其次是在考察合格后应及时作出解除其处分的决定。在对其考察后,凡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其处分及恢复其党员等权利。一旦其处分得到解除,那么其心结也将得到解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会有一个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应适时建立健全好协助配合机制。按照有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是处分的机关,亦莫不是其娘家。因此除建立好上述两大机制外,还应建立健全好协助配合机制。一是应及时将考察及解除其处分的情况送达给有关单位,并说明其情况。二是应协助有关部门促进其发展与进步。比如《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等。按此要求,在其时限两年或五年过后,如果其表现较好,且有一定的政绩并符合干部使用“五好标准”或本人愿意重新入党的,那么纪检监察机关亦可将其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报告,并建议其担任更高的职务,或协助其重新加入我们党的组织。这样就能使被处分党员干部感受到“娘家”的温暖,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应切实建立健全好困难帮助机制。上述机制亦可被视为一种帮助,但上述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者却往往更需要得到帮助。因此,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更应建立健全好这一机制。生活无着落,特别是养老保险无保障往往是其面临的最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应积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或建立某种养老、医疗保障机制。上述被开除公职者往往在此前其工作时均已参保,但在此后均未有此类保障,我国有关部门亦无此类政策规定,其后其保险即使均由个人购买但亦未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因此他们感到医疗无保障。按照人性化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或采用有关措施使其有保障。此外应适时协助其解决好生活没有来源的问题,例如,有的被处分党员干部身患多种疾病或家庭有困难等。因此,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既作为其“娘家人”,应对其施以帮助之事,帮助其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帮助其找到某种工作或协助有关部门让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及失业保险等。唯有如此,才可谓我们把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到了尽善尽美。诸君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