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思考
前不久,一则收费员被打的视频流传于网络,引起广泛关注。事情经过如下:2018年2月3日,正值春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期间,一七座以下小型客车误入收费车道,当值收费员按照规定劝说司乘由免费车道驶离,却遭遇谩骂。收费站疏导员**某了解情况后上前解释劝阻,再次遭遇辱骂,言语激烈,双方产生言语冲突。随后,车辆驶出收费站靠边停车,2男2女共四人纷纷下车,驾驶员对**某头部进行拳打脚踢,其中一名女子两次掌掴疏导员**某。鉴于事态严重,收费站立即报警处理。经鉴定,**某患有软组织挫伤,并伴有轻微脑震荡。警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打人者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本人认为:警方给予打人者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该事件无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排除打人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受害人所受伤害是否能构成轻伤。达到轻伤标准则需追究刑事责任。而本事件中,疏导员**某所受损伤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能够自行恢复,属于轻微伤害,应被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事件中,驾驶员及其家属在明知其打人行为会对**某造成伤害的前提下,仍然拳打脚踢,属于主观故意;其次,该行为造成了**某身体轻微伤的后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金。而具体拘留时间需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
第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行政案件的证据可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等,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件中,被侵害人**述、其他证人证言、被侵害人轻微伤鉴定意见,以及现场视频资料均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其实,收费员作为高速公路在一线的工作人员,作为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每天面临形形色色的司乘人员,随时面临各种突发情况,可以说社会地位较低且危险性较高。由于这样的工作性质,收费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中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因此,收费员虽然应当以服务优先,但是仍然平等的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如若合法权益被侵犯,我们当然不能坐以待毙,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如若发生类似收费员被打事件时,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服务意识。
自身工作性质,以文明服务、微笑服务优先,控制自身情绪、语言、动作,避免矛盾激化。作为收费站一名工作人员,服务好每一名司乘人员是我们工作之义。当司乘人员对于收费站规定有不解,或产生矛盾之时,我们应当用专业知识、文明用语做好解释工作,控制自身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发生不良后果。
第二:提高安全意识。
当值收费员不得离开收费亭,疏导人员在做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当保护自身安全,避免与司乘人员肢体冲突。但是,如若不法侵害行为危及自身生命健康,收费员可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且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同时,疏导人员及时佩戴执法记录仪,充分利用收费站广场录像、车道录像等设施设备,有效记录违法行为,做好证据留存,巧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提高维权意识。
一、当情况紧急时,拨打110向所属公安机关报警。《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人民警察法》中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等职责。因此,只要发生扰乱收费站正常工作秩序、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例如:恶意堵车压道、肆意侮辱谩骂或者类似上述故意伤害等,收费站皆可报警处理。同时,收费站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笔录,及证据采集等工作。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收费站人员应当积极作证,同时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事实,不得有夸大、虚假成分。
二、如有人员受伤时,立即拨打120紧急送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如对侵权人民事赔偿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三、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受害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公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收费人员,我们首先应当做好文明服务,避免矛盾发生。其次,如若不法侵害发生时,我们应当优先保护自身生命健康,配合公安机关行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