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宪法至上观念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今年,我们迎来了第三个宪法日,这是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中,又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宪法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通过的日子,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我国新的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1982年宪法中,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立为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发展建设的具体目标;并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基本理念,转化为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基本制度。中国近三十几年来的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正说明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是符合我们发展实际需要的科学选择,是符合历史发展进程的正确抉择。今天,在法治国家建设速度不断提升的当下,需要我们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即牢固树立依据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宪法基本权利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描绘和塑造未来的中国法治图景的基本观念。唯有此,我们才能真正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打造一个现代化的法治新中国。
宪法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如果法治建设偏离了宪法中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目标,忽视宪法中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基本内涵,那么我们就会偏离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我国现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并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其中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就是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这种观念既是对国家所取得的发展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所有组织个人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等地享有和履行宪法法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另一项基本要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不仅仅负有维护宪法权威的基本义务,更有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在法律适用还是在遵守法律过程当中,我们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不存在任何特权。正如宪法所要求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法治国家发展目标,是以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尊严的地位为核心内容的发展战略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实行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同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要求,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法治国家的整体建设目标是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要素的一个宏大工程,其基本要求就是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每一个公民均获得其应有的宪法法律地位保障。我们如果要实现这些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就要在正确认识公民宪法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来正确理解法治国家的含义,而这一切理解均离不开对宪法的尊重和维护。
民主法治发展离不开宪法权威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生态,维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本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艰难曲折的斗争过程中,始终坚持和维护的基本指导思想。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了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和伟大的现代化建设,中国人民才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正是在人民真正掌握了国家一切权力的政治基础之上,中国历史上几千年压迫剥削的历史才一去不复返了。
确立宪法权威,就是要在不断消逝的历史长河中,始终明确我国的国家本质,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思想。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民主法治的建设发展要求,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总结各种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出来的符合未来中国发展需要的发展路径。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再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充分运用到各项实践当中,使得中国人民在掌握国家政权的基础之上,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逐步取得了一个个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进步。
现行宪法当中所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指导方针,还将在未来的民主法治发展建设中,继续发挥重要的指引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物质文明发展进步的同时,各项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制度文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回顾新中国发展初期的历程,反思发展进程中的曲折与困难,面对现代民主法治的成就,我们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权威的重要性。因为抛弃宪法,我们将面临各种不可预见的困难和阻碍。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宪法权威不断确立的今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设计将会更加完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法治建设道路将会不断铺陈开来。
权利与权力平衡需要宪法至上
我国现行宪法在明确国家性质的基础上,在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内容的背景之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构所应运用的权力内容。这种设计既反映出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要求,更反映出宪法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要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种宪法设计安排,并通过宪法条款来予以明确。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在宪法结构上有一个很大的调整。那就是将宪法内容中,原来位于国家机构一章后面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放到了国家机构之前。这种简单的宪法结构调整,更加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更反映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重视。从宪法结构内容来看,作为宪法核心内容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设计,更加明确和清晰。同时,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国家机构所运行的权力,其设计也将更为科学合理。这中宪法结构设计,不仅与我国国家性质相一致,同时也使得我们国家宪法当中的基本权利表达获得了更大的空间和更高的地位。
权利是一切权力的基础来源,以权利的实现为核心宗旨,设计运行一切国家权力应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基本指导思想,这也是其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种法理基础。我国现行宪法字里行间所表达出来的法理要求,也完全符合国家制度文明的发展需要。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构所运行的各项国家权力,不能任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力应为维护各项公民基本权利来运转。其更为深层次的法理要求是:只有在为了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目的时,国家机关才能运用国家权力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合法性限制。这是权利与权力平衡的一个基点。
树立宪法至上观念,明确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运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才能有效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法治目的,才能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找到正确的平衡点,也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秩序,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当然,通过宪法实现以上目标的前提,需要宪法本身充分反映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法理关系。从制度形式上看,这种法理关系的表达不一定是形式上表层的陈述,更应是一种内在理念的沉淀和影响。也就是说,在所有的宪法法律制度当中,即使没有具体条款来表述权力对权利的维护,或者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但我们依然能够透过权利权力制度设计,来读出其中所蕴含的内在关系及影响。
法治未来图景依赖于宪法指引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无论是在政治建设还是经济建设方面,乃至社会进步的推动方面,均取得了宝贵的制度经验和实践积累。这些有益的制度设计内容,其核心基础部分被放置于宪法当中。这不是一种珍藏,而是一种释放,因为各项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制度内容,均来自于宪法的基本指导。可以想见,中国未来法治发展的图景,依然离不开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以宪法中的经济制度为例,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所有权;从简单的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设计;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确立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监督个体经济,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上这些内容均清晰的记载于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制度内容当中。这些制度设计当,不仅体现了宪法本身的进步,更体现我国经济改革开放进步的历程。但更为重要的是宪法之中所确立和保护的这些制度内容,又成为了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石。
在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宪法依然会继续发挥其制度固化,精神原则的引领作用。宪法之中所确立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国家制度,将继续在描绘实现中国未来法治建设图景时,发挥着重要的根本法作用。在宪法的框架下描绘中国未来法治图景,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宪法基本精神,需要我们明确宪法至上的基本要求,更需要我们具有不断将宪法内容转化为社会现实的智慧与勇气。法治国家的未来形态,虽然不仅仅取决于宪法文本,但我们如何对待宪法本身,如何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以及如何渴望中国未来法治国家的建设成果,却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这一切认识之中,无论是现在的我们还是未来的我们,都需要始终把握宪法至上的宪法法治观念,因为这是一切法治内容实现的根本保障。
总之,在迎接中国宪法日的同时,我们还要深刻把握宪法的历史和现在。我们应在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的同时,围绕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不断推进宪法中权利和权力的制度与实践,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