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首先,公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人民群众选举出政府,但不相信政府,或不支持政府,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或者说公权力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正当要求。司法本身作为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也即政府对公民,国家对个人)的侵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各部门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还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制度、相信国家。通过激发司法的“正能量”,“官”会真诚服务“民”,“民”会真心拥护“官”,增进官民信任,共建和谐社会。
3.公正司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环节。法律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书本上的法律”,或“应然状态下的法律”[3],经过人民的学习和遵守,执法者的执行及司法者的适用后,法律才得到实施,才成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切实相关的条文或制度存在。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看来,“恶法非法”,也即法律是否有效及有多大效果都体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而不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这个实施过程,就是正当执法和公正司法。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尤其要强调公正司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因为司法作为保障人民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关卡,唯有依证据、按程序、讲法理,才能使法律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进而调和矛盾,促进和谐,支持建设。
4.公正司法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法治中国建设始终绕不开一个问题,就是有权者的腐败问题。无论古今中外,凡当权者多腐败这一现象产生处,多有法律不完善,人民未发动,监督无强力等原因。随着新中国拉开依法治国的大幕,不断完善法律,广泛发动人民,发挥监督效力成了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三项重点工程[4],其实,不断完善法律,广泛发动人民,发挥监督效力都是在努力地追求司法的公正,如对法律条文的废立改,是让司法审判按明文规定,有条文可依;设立人民审判员,是让司法审判公开透明,体现民意;深化上诉制度改革,是让不公正的审判接受国家和人民的“二次审查”。强调公正司法,一方面杜绝了有权者利用行政权等公权力对司法审判进行干扰的可能性,使腐败者受到应得的惩罚,另一方面,使司法者既受到内部监督,又受到外部监督,自觉远离贪赃枉法、徇情舞弊等现象,做公正的司法者。
5.公正司法是凝聚民心的重要方式。在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大课题下,增进人民信任,增强法律信仰是几代法律人不懈追求的阶段性目标之一。增进信任,凝聚民心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一,唯有民心凝聚,国家才能集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各项建设;其二,唯有民心凝聚,法律的威严才能树立,法律的作用才能发挥。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做到司法依法,司法为民,无疑是凝聚民心,增进人民信任,增加法律信仰的重要方式。如果司法不公,法律成为了有阶级性分别的镇压武器和统治工具,国家将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将不能集中力量开展经济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由人民组成,以国家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树立,得到民心,则兴旺发达,失去民心,则顷刻坍塌。
6.公正司法是保障和谐的有力武器。[5]诚如培根所言:“不公的判断把水源破坏了”,水源被破坏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不断的冲突和混乱的纷争,就是层出不穷的不和谐景象。因此我们说,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公正司法是保障和谐的有力武器。司法的作用有三点,其一是惩罚作用,即对违法违纪者的制裁,使其意识到行为的错误和后果的恶劣;其二是补偿,即对受害者的弥补,使其在物质上得到偿还和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其三是震慑,即对其他人的警醒,使其不但在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思想上认识到正义的存在和法律的无情。[6]通过公正司法,违法者受到应得的处罚,受害者受到适当的补偿,其他人受到心灵的冲击和精神的震撼——所有平等的主体都见识到了法律的威严,都能凭借“趋利避害”的本能,文明待人,避免冲突,保障和谐,进而协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二、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1.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产生很早,“法治”历史很长,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地不同判”、“同案不同判”等情况时有产生。一个高度文明的法治国家,其法律文本必须是完善的(且不断充实的),精炼的(且通俗易懂的),有民意的,有实效的,显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如急需法律解释的法律条文,不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的法律条文大量存在。但是,随着国家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和人民对司法的“源头”——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法律文本上未规定的,人民要求增加,法律文本上可操作性差的,人民要求删改……在公正司法这一意识的推动下,法律条文将更加规范、准确,法律文本将更加丰富、全面,法律与法律之间将更富协调性、互补性。
2.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程序的健全。我们在推进司法公正的工作中,始终强调两点重点建设,一是审判公正的建设,二是程序公正的建设。结合西方较为先进的程序公正理念,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公正程序理应包括参与、公平、正统、和平、尊严、理性、公开、及时与终结性。所谓参与,就是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和具有代表性的人民的主动参与;所谓公平,就是审判的基本公正与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所谓正统,就是严格遵守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所谓和平,就是理性、文明的审判,舒缓矛盾冲突,创造和谐氛围;所谓尊严,就是人性司法、文明待人,尊重每一个当事人,即使是犯罪者的尊严和人格;所谓理性,就是以严密的法律逻辑进行审查和判断,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干扰工作的执行;所谓公开,就是增加国家司法审判的公开度、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所谓及时与终结性,就是保证司法审判的实效和效益,既要及时断案,又要及时结案,既要保证数量,又要保证质量。随着公正司法的号角越吹越响,我们正在建立健全法律程序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
3. 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而在社会上广泛树立公正司法的意识对重建法学教育模式和确立专业教育理念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我们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经常喊的口号是“实现从大众教育到精英化职业教育的飞跃”,其实,大众教育和精英化职业教育并不矛盾,这两者无所谓轻与重、存与废。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信息化社会,因此,一次简单的司法审判可能在一夜间受到数以亿计的人民的关注,人们会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讨论审判的公与不公,惩罚的对与不对,而此刻,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引发了全民关注司法审判的热潮,导致了全民接受法律知识的洗礼,提升法律素养的契机的出现。也正是由于“公正司法”这一追求,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法律人的大军中来,他们结成所谓的“精英法律人”的群体(如法官、律师),为公正司法提出想法,贡献力量。
4.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职业的壮大。如果司法不公正,当事人的不信服和人民的不信赖首先挫伤的就是司法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当一个法官,因为种种原因在法庭上擅权专断、独断专行,甚至公然违反法律霸道裁决,受害者和人民抱怨的不是某个法官,而是整个司法系统,当此案律师的尊严得不到尊重,论述得不到重视,内心的挫败感与失落感自然会产生,甚至会对国家司法事业的发展前途失去希望,也许他会退出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也会他会向同行抱怨,影响他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态度。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无疑为司法职业的壮大和司法事业的繁荣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教育只取得了很小的阶段性胜利,法律职业也不够壮大,进而导致了律师没有地位,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等现象的产生。将公正司法理念全程贯彻,不仅会增加人民的信任、拥护和支持,而且会提升整个法律职业的自尊心、自豪感、和荣誉感,从而壮大法律职业。
5.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实效的产生。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7]如上文所说,法律在制定后实施前,只是静态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它想真正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必须经过正确、正当的实施,这就包括正当执法和公正司法。如果司法审判因某些原因偏离了公正的轨道,被裁决者不会接受,受伤害者不会信服,广大人民群众更不会满足,此时,法律就没有产生实效,因为它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补偿和震慑的作用。
6.公正司法有助于司法效益的提高。司法效益,更具体一点,就是司法的质量和司法的效率,如果所有的司法系统真的做到法官真心为人民,检察官尽力为国家,律师竭诚为当事人,所有的司法者都秉承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和职业态度,那么首先,审判者能公正无私,迅速果断地开展调研和宣布结果,其次,当事人能心悦诚服,服从法院裁断,再次,广大人民能心满意足,把法院作为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第一救济者和第一联系人。这样,法院的审判将更有效率、更有效果、更有效益。
7.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加强。所谓法律信仰,首先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我们在前文先后提到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实效的产生等等方面,感觉好像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推动法律时效的产生直接就会导至法律信仰的加强。其实不然,法官、案件当事人、公民,也就是所有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类,他们的信仰,不完全是某种外在的表现,而是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崇敬和信服。拥有法律信仰,人民就会自发地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修养,就会自觉地捍卫宪法尊严,维护法律权威。而公正司法作为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凝聚民心的重要方式,自然成为加强法律信仰的助推器。
8.公正司法有助于法律威严的树立。如果每一个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断案,每一个案件被公正的调查、剖析、审阅、裁决,法律的威严自然产生,公正的法律信仰也自然会在所有人民群众的心中凝聚。将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第一层影响是使司法者尊崇法律,能真正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二层影响是使当事人相信法律,能坦然接受好或坏的审判结果,不在司法公正与否的层面上抱怨诉苦。第三层影响是使公众信赖法律,当案件被公正的审判,当事人被合理的对待,公众的疑问被及时的解答,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构产生强大的信心和依赖感,能真正学法、守法、护法。总之,通过公正的司法,法律威严能有效树立,深入人心,而这能进一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法治中国建设,不是一个专题性课程,而是覆盖广泛、内涵丰富的浩大工程,想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本身要不断充实,日益提炼;法律执行要严格依法,严守程序;法律适用要公正合理,讲求正义。我们常讲,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司法、护法几大方面不可偏废,其实学法、懂法是基础,守法、执法、司法是关键,护法是保障。公正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环节,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凝聚民心的重要方式和保障和谐的有力武器,对完善法律规范,培养法律人才,产生法律实效,树立法律威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推进司法公正的工程建设,也将进一步促进法学事业的繁荣和法律事业的发展,为当代中国构筑有特色、有实效的社会主义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