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3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xx年3月14日,xx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涵盖了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中涉及监狱工作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对新时期的监狱工作不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当前有效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狱工作产生的直接影响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工作产生的的直接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监狱工作的修改条文有第四编执行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在第五编中新增的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这些条文的修改都将对监狱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直接挑战监狱现行工作能力。

㈠短刑犯绝对数量增大,挑战监狱的关押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狱执行刑罚的对象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大。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全部改由监狱执行,比原规定增加了九个月。这使原看守所执行的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短刑犯从2013年1月1日起全部改由监狱关押执行,监狱关押的短刑犯数量将有显著增加。这是对监狱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监狱关押罪犯数量持续增大的又一次关押能力的重大挑战。

㈡押犯构成发生变化,挑战监狱的管教工作能力。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将监外执行的范围适当扩大到了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狱将非常有限地减少女犯和未成年人犯关押的数量。但由于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大部分短刑犯将改由监狱执行,扩大了不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收监执行范围,明确了监外执行中不计入刑期的情形,这些因素的综合反应将不仅使监狱关押罪犯的数量有显著的增加,而且使监狱短刑犯和重刑犯构成比例同时增加,原监外执行罪犯中收监执行的罪犯也会有明显增加,监狱押犯的构成更趋复杂,对监狱罪犯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㈢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执法监督程序更加严格规范,挑战监狱的刑罚执行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不仅要求监狱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报批和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裁定之前必须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且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批准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裁定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进行重新核查。它从程序上严格规范了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从制度上保障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格依法进行。这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无论是在法律条文的适用、执法对象的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还是在办案程序的规范和执行后的法律责任划分上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㈣未成年犯权益保障力度加大,挑战监狱的未成年犯管教能力。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新增一章的内容,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对未成年人给予了区别于成年人的更大的权益保障力度。涉及监狱工作的执行环节,对未成年犯在关押、管理、教育、犯罪记录的保密、刑罚执行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保护性要求,明确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长期缺乏区别于成年犯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条文指导的形势下,如何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这一法制精神,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管教工作的新路子,是摆在我们监狱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挑战。

二、对策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监狱必须正视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工作产生的直接影响,适应新时期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及早预见和正视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狱管理新模式,努力提高监管安全稳定工作水平,以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监狱工作管理水平。

㈠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我们要组织广大监狱民警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具体要求。要重点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监狱工作及其相关联的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教育和民警培训工作,联系《刑法修正案(八)》认真分析研究这两部法律给监狱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和冲击,共同探讨监狱近期和远期有效应对的对策和工作规划,严格贯彻实施关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规定,确保监狱执法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全面提高监狱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㈡搞好监狱建设规划大力提高监狱关押能力。综合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有些方面带来监狱关押罪犯的减少,但给监狱带来押犯数量的增加比减少的要多的多,无论从近期还是从远期来看总体上押犯总量都有显著的增加,提高监狱的关押能力已迫在眉睫。这需要我们对监狱押犯结构变化和地区分布结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预测,把握全国现有监狱关押容量和地区分布格局,按照监狱分类管理的发展要求,加大国家对监狱建设的投入力度,及早编制和修订监狱建设总体规划。要适当增加部分地区新监狱的建设,增加关押改造重刑犯的高戒备度监狱的建设,对押犯相对较少的监狱要适当扩大押犯容量进行改扩建。同时要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近年来押犯逐年减少的契机,由中央政法委统一协调公安部、司法部、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交付执行罪犯的地区调配工作,将监狱已爆满的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即将交付执行的异地犯罪的罪犯适量调配回监狱押犯容量有余的地区原籍进行关押改造。要尽量避免跨地区调动罪犯的再次异地关押改造,减少跨地区监狱之间的调动,建立需调出罪犯地区的公安机关直接将交付执行的异地犯罪的罪犯分押到其原籍的接收监狱的分押管理运行机制。

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监狱分类关押管理罪犯制度

我国现行过于粗放的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确保监管安全的首要政治任务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首要标准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分类关押管理罪犯制度,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轻刑犯和重刑犯混押混管的落后状况。一是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的监狱。建立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监管设施建设、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关押罪犯分类、主要管理方式和劳动项目选择、监狱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分类管理标准。二是在现行监狱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收犯监狱(或称入监监狱、入监分押中心)、老病残犯监狱、轻刑犯监狱、重刑犯监狱和职务犯监狱等按刑期、犯罪性质和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要素分类的监狱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监狱的戒备等级、罪犯分押调动管理程序和不同类型监狱关押罪犯的分类标准,真正实现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矫治,这样更有利于提高监管安全和改造质量,合理有效配置监狱工作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全面提升监狱管理水平。

㈣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强化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职能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这两次重大修改都进一步彰显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地位和职能作用,监狱工作必须因应这一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制度,逐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职能。一是依照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全面清理检查监狱现行办理收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减刑、刑满释放等刑罚执行工作的制度文件,对于不符合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始终坚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二是进一步规范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减刑工作的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假释、减刑工作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对象的资格审查,把好上报审批程序中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关,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狱民警、罪犯及监狱有关部门参与诉讼监督的力度,严格办事程序,以程序规范为手段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监狱要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监狱必须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人民检察院常驻监狱办公的监所检察机构,主动邀请监所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和参与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假释、减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监督,定期听取监所检察机构对监狱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改进和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五是监狱要建立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在脱逃罪犯的追捕、监狱押犯漏罪、余罪的处理、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和罪犯刑满释放等诸多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环节上都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着业务工作联系,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监狱依法准确地执行刑罚,监狱必须建立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的有关信息共享和定期交流工作机制,加快监狱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监狱工作信息化水平。

㈤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

监狱必须根据未成年犯区别于成年犯的的不同特点,认真总结几十年来未成年犯管教工作的经验,适应新时期对未成年犯权益保护力度加大的需要,创新未成年犯监管教育改造工作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未成年犯改造需要的矫正制度。一是对所有未成年男、女犯统一集中在未管所服刑改造,在未管所内将未成年男、女犯分开关押管理,同时对在未管所内服刑期间已年满十八周岁而刑期未满的罪犯可继续留在未管所服刑,而不必转入其他成年犯监狱,在未管所内设立成年犯管区。二是加大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力度,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重点建立与九年制义务教育接轨的未成年犯文化教育制度,建立适应社会就业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加大未成年犯个别化心理矫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未成年犯的社会帮教开放度,把法制、道德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贯穿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始终,建立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个体达标考核制度。三是改进未成年犯劳动改造管理制度。在时间上劳动改造的时间不得超过教育改造的时间,并按年龄段从少到逐步增加安排;在劳动项目上只能安排适合未成年人的轻体力劳动,并以狱内公益性和服务性勤杂劳动为主,生产性劳动为辅;在劳动考核上不下达个人劳动定额任务,以劳动表现为考核依据,加大奖励力度,尽量减少劳动惩罚,以培养劳动习惯为主。四是加大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力度。监狱对未成年犯的管理不仅要按照有关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落实、抚养义务的承担、法院判决的合理合法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赋予的个人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监狱有责任为未成年犯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五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工作制度。可结合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个体达标考核和个体改造评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适合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条件,适当扩大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比例,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㈥适当地利用社区矫正的规定扩大适用假释比例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对监狱来说是一个大好的机遇。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监狱机关普遍运用减刑,却较少的适用假释。主要原因是对假释犯的考察监督不力,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假释罪犯的犯罪率上升。所以监狱一般办理假释慎之又慎。这样,严重地制约了假释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而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监狱的思想包袱,如果社区矫正法再一出台的话,监狱就更加能大胆运用假释这个改造罪犯的杠杆了。对罪刑较轻、刑期短、恶习不深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职务犯可以加大假释释放的力度,使他们进入社区矫正,从而减轻监狱的负担,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

㈦完善罪犯奖惩制度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我省监狱系统一直采用“以分计奖、以奖提请减刑(假释)”办法。如果这些新增的短刑犯因余刑较短,达不到呈报减刑所需的最短服刑期限而无法减刑,而重刑犯入监一段时间以后,通过一次或两次减刑,按照新刑法规定已不能减刑时,监狱计分考核、行政奖励对罪犯本人来说已无实质意义。同时原来对罪犯实施的劳动改造模式难以调动短刑犯和无期死缓犯的劳动积极性。监狱现有的奖励制度都无法触及到这些短刑犯和重刑犯,难以调动这部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笔者建议由省局牵头加强调研,分别制定重刑犯和短刑犯的计分考核等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行政奖励和减刑、假释制度,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管理。我们必须创新劳动改造机制,探索实行基本上与社会劳动接轨的激励模式,让罪犯通过自己的积极劳动,获得适当低于社会标准的货币化报酬。罪犯用这些钱既可以改善自己的日常生活,也可以补贴家庭,还可以将这些钱的一部分用于交纳罚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补偿受害人,以换取受害人的谅解和宽容,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样能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自觉用劳动的汗水矫正犯罪的恶习,改善不良心态,达到促进监狱安全稳定的目的。也可以根据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要求,探索让某些罪犯有控制地走向社会,有条件地参与适当的社会劳动,特别是参与社会公益劳动,以便于罪犯逐步适应今后的社会劳动生活,以强化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成果,鼓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的信心。当然,这些都必须是在减轻直至消除监狱经济创收压力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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