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常用的几种方法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正在为完成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祖国大地繁荣兴旺,欣欣向荣,形势喜人,但同时也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贫富距离的拉大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大量出现。加之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法院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因为法院的工作目标,不仅是主持公平正 义,而是通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站在历史和时代高,倡导和加强调解工作时非常英明的。
xx县人民法院始终在民商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民商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924件,审结1868件,结案率94.63%,调解案件967件,撤诉408件。调撤率73.7%。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效显著。下面我结合审判工作实践,谈谈做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种方法。
1、保持中立争取信任消除戒心的调解方法。
诉讼案件的形式往往是当事人庭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所致,双方当事人有的曾是合作伙伴,有的曾是亲朋好友,最终对簿公堂,说明矛盾很大。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要使矛盾对立方重新沟通,法官应首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只有这样,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才能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如果法官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调解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要取得当事人信任从接触当事人开始就要注意体现审判人员的举止要规范,身着法袍,佩戴国徽,正确使用法言法语,保持平和语气,良好体态,做到热情和蔼有度,执法威严不失,庭后并可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倒水、让座等微小细节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戒心,实践证明这一点一滴的细节做好了,会使当事人消除对法官的偏见和误解,使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因尊重而信任,因信任促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2、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是非明确的两基本调解方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为这是法院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标尺,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法官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明,基本事实没有分清,则调解失去目标和方向。使本应少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一方过多的承担责任,而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方过少的或全部不承担责任。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能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怀疑,进而损害法院的公正形象和执法威严。法官只有在两基本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帮助当事人摆事实,分析原因,解释法理,让当事人明确应当承担责任。促其达成调解协议,这一点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案情复杂、调解难度大的案件极为重要。
3、酌情让亲朋好友回避的调解方法。
有些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往往带上几个甚至十几个亲属到庭助阵,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调解现场混乱,尤其是离婚案件往往会影响当事人离婚与否自由意志的表达,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尽量规劝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不要在场,因亲戚朋友到场助阵,往往会使当事人出现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工作更需要一个平和的氛围,先让原被告双方稳定情绪,然后再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引导,往往有利于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孙某诉章某离婚一案,双方尤其是女方开庭时均带来了许多亲属助阵,孙某在不太情愿离婚的情况下,其父母坚决要求离婚,让双方亲属回避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
4、酌情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组织或个人协助调解的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可以
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有些案件因当事人生活的环境、学历、阅历、个性差异等原因,或不通情达理,法官很难做通其思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或专家协助调解,有些案件一旦做通了其亲朋好友的工作,通过其亲朋好友很容易做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5、当庭认证和公开剖析过错的调解方法。
在民事案件中往往当事人双方总认为自己一方是正确的,双方都固执己见,一般都不愿接受调解,而且往往都表示把官司打到底,这时如果法官能够根据证据的“三性”,准确无误的当庭分析、判断、确认证据,并根据证据确认法律事实,再由确认的事实分析指出原被告各自过错,往往会通过当事人冷静思考愿意达成调解协议。
6、背靠背,先扬后抑的调解方法
对于有些案件如果当庭公开认证,由于当事人对证据“三性”知识的不理解,矛盾可能激化,在这种情况,可以让一方当事人回避,向对方当事人解释明白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哪些证据对其有利,给予肯定,由此产生心理相容,之后再分析哪些证据根据证据的“三性”不能确认其证明目的,指出对其不利的方面,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同理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双方当事人往往与法官产生心理相容,从而调结案。一段时间“背靠背”调解被视为违法的是暗箱操作,目前在注重和倡导调解的情况下,这种在特定的背靠背调解方式是一种阳光下的合法调解方式。
7、民汉互涉案件找同民族法官给同民族当事人做工作的调解方法。
尤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汉互涉的民商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对不同民族的法官在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信任度不高的状况。在此情况下,找与当事人同民族的法官或其他同民族有关人士协助调解往往事半功倍,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8、利用代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的方法。
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法律工作者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代理人具有相当的信任感,有些工作由代理人去做比法官做更容易令当事人接受,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9、换位思考以心换心的调解方法。
有些案件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互换位置,有目的的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有意识地让被劝说者设想出于对方所处的环境、立场、角度、心情时,会怎样想,怎样做,这种将心比心的调解方法,让当事人去更多的了解理解体谅对方,缩小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密切人际关系,增进心理沟通,实现心理相容,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转变态度,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0、适度暗示的调解方法。
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顽固坚持不合理、不合法的观点,如果当事人对法官没有敌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语言、行为、表情、情境等暗示的方法,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影响,使其逐步改变已形成的观点和态度。通过暗示方法,必须要有针对性,暗示的内容是对方心中能意识到的,如果对方看不明听不懂就起不到暗示的效果。
11、“冷处理”调解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经过一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发现有调解基础,这时可以进行冷处理,在冷处理期间可及时分别与当事人沟通,力求通过沟通和当事人冷静思考达成调解协议,当然冷处理要有一个度,不能久调不决激化矛盾,调解工作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力求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2、允许当事人庭外和解的请求,依法确认当事人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这也是调解结案的一种好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虽然不属于法院调解,但法院一般应当允许,这样能调解结案,也不占办案审限。
以上是我做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几种方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