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论文关于审计现场审理的若干思考
摘 要:审理是审计质量管控的重要关口,是对审计情况的再分析,对查出问题的再认识,是对审计全过程的再审计,关系到整个项目的审计质量。笔者结合实践就现场审理的必要性、项目选择与方式方法等谈些认识。
关键词:审计 现场 审理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在具体实践中,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往往受种种条件限制,并没有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真正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参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大多仅局限于事后纠错与程序性审查,忽略了实质性审理与事前防控,不利于全面提升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因而,实行审理关口前移,积极探索现场审理新模式,对提升整体项目质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现场审理的必要性
《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但现实中,大多数审计机关一方面习惯于“事后监督”、“结果把关”,侧重于结案审理、被动审查,而没有真正做到主动介入与事前规范;不少基层审理部门坐等项目送审,不深入不扎实,往往是囫囵吞枣,审而不深,理而不透;另一方面,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经常出现集中报审导致多项目排队待审现象,迫于审计进度刚性需要,常常是直接先出结果后审理,从而使审理工作成为“马后炮”和“橡皮图章”。笔者认为,由于审计项目执法过程的不可逆性,一旦在某些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或瑕疵,事后不便甚至无法更改;一些重要程序一旦既成事实,便无法补救;一些项目时效性强,大要案线索应随查随送,如果不及时处置,会失去最佳时机导致关键线索链条中断;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定性、结论表述、法律法规适用、处理处罚标准不准确,数据核实、责任界定不清,一旦出现正式报告与征求意见稿变动较多、出入较大,事后依法依规又必须加重处罚,或者经济责任界定与前期出入较大等情形,都必须重新取证、征求意见,势必造成审计过程的反复和工作被动。因而,推行现场审理,将审理由传统对审计结果的单一审核向审计全过程的监督转变,从深化审计质量建设的角度来看,将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对一些重要资金、重要项目、重大问题、重要环节,在审计实施结束前,审理人员及时跟进、现场把关,帮助审计人员规范程序、完善资料、理清思路,在避免重要问题核查不清、遗漏审计事项甚至返回审计现场二次取证等方面,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现场审计对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
二、现场审理的项目选择
笔者认为,开展现场审理,首先要厘清其内涵与外延,解决“做什么”与“怎么做”的问题。从宽泛的意义而言,审理必须对审计质量负责,但受制于力量条件诸因素限制,现场审理不可能“包打天下”也不可能平均着力,那么现场审理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把重点放在解决一些问题复杂、矛盾突出、政策界限模糊、结案审理质量难以把控的问题方面,而不是对所有审计项目、全部的审计事项、所有环节实行“地毯式”审理,对一些小型、单一的审计项目,因为其情况简单、问题清晰、法规明确,只需通过网上审理、结案审理即可。因此,开展现场审理,必须结合实际,从人力、技术、方法、手段等方面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聚焦主要问题,盯紧主要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选择适当的项目类型。从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署、省厅、市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如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国土、扶贫、环保资金审计等,这些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本都实行了“六统一”,其中统一时间完成、统一时间上报对审理工作提出了高要求,每个项目都累积了大量的审计资料,短时间内集中批量送审,经常会形成“堰塞”现象。采取现场审理,可以有效错开各项目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进度。
二是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的审计项目。如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计等,这些项目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政策法规多、政策性强的特点,审计实施过程中因专业技术性强,较难把握。各审计组如果审计定性、处理法规依据不一,审计实施过程中极易出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情况。如果审理不提前,征求意见往往容易引起被审单位疑议,从而加大审计风险,加大审计成本。
三是综合类、复杂性的审计项目。如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普遍存在延伸调查范围不明确、重点内容难把握、问题责任界限难划分等情况,审理人员可实行“嵌入式”审理,即查即审,现场规范。帮助审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三个区分”,确保审计成果。
四是涉及案件线索较多的审计项目。如一些项目群众举报问题多、案件线索多而不明确,有疑点但并不明显,需要审理人员及时介入,共同分析、反复论证、提炼重点、抽丝剥茧;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及时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或提请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发挥部门合力,确保案件线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提升立案率、查处率,保证案件查办时效。
五是部分特殊审计项目。如一些大型投资审计项目,因其专业性较强、数据信息庞大,事后审理很难发挥作用。在初步结论形成前,可提前参与由被审单位、施工、监理、设计组成的协调核对会,参与隐蔽工程验证、重大事项会审等环节,掌握问题关键点、最大争议点,日后在实质性审理时,可以在繁杂的审计资料中,直接切入,有效管控,提升效率。
三、现场审理的重点内容
在确立现场审理项目后,还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基于审理力量,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开展审理。笔者认为,审理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对审计证据的现场审理,应重点关注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有的证据资料不全,主体、内容、行为要素不清,审计证据与得出的结论缺乏关联性;有的仅靠推测作为审计证据,没有原始辅证,难以形成证据链;有的重要证据没有附相关原始复印件,不足以支撑问题结论;有的审计证据涂改、被审单位签署意见不明确;有的直接以社会中介、内审机构,甚至被审单位的书面资料代替原始取证,缺乏可靠性;有的项目出具征求意见稿后,仍在审计取证。现场审理要敢于“挑刺”、“较真”,提前预警,避免现场审计结束后重新取证、补充调查等情况发生。
二是审计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有的审计记录编制不规范,审计底稿缺少定性依据或过程记录;有的仅对发现的问题编制工作底稿,未一事一证;有的未对审计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未记录审计结论;有的对工作底稿审核不严,流于形式;有的重要管理事项记载不全。
三是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现场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封存、查询、证据保全、告知、承诺等。有的审计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违规获取审计证据,越权审计;有的封存、查询被审单位资金资产,未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影响被审计人的合法财产和正常经营活动;有的出点才签署审计承诺,有的未履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四是审计案件线索的合法性、时效性。审计案件线索应全部即时现场审理。对审计发现的损害国家人民重大利益、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履职不到位、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问题,重点核实行为主体身份、移送主体是否恰当、问题表述、定性是否准确、证据资料是否齐全、行为情节是否构成违纪违法等;对属于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举措,应审慎作出结论,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及时、准确。
五是套用法律法规依据的准确性、关联性。重点关注法律的效力范围、效力时间、空间和对象。对用新法规追究过去老问题,以领导讲话、批示、失效的法规等作为定性依据,或定性依据与问题不匹配、以主观臆断替代法律法规、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尤其是对各审计组之间应用法律法规要统一规范,保持法律法规的准确性、一贯性、统一性。
六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规范性、严谨性。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审计的初步结论,有的认为反正要征求意见,不认真、不严肃,将征求意见稿变成了草稿。有的照抄文件格式,评价意见超出审计范围,张冠李戴、自相矛盾;有的报告问题表述与事实不符,审计事项未查深查透,重要问题未如实反映、避重就轻或出现错误;有的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尺度不一;审计建议针对性不强,审计复核把关滞后或走过场,重大遗漏难发现;有的文字表述逻辑关系不清,影响整体项目质量。
七是审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完整性、效果性。现场审理要对审计方案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有的方案与实施是“两张皮”,未按要求的内容、进度实施审计,对重要问题不延伸、不挖掘。普遍存在审计组出点前未认真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部完成。
四、现场审理的方式方法
现场审理要区分不同的审计类型,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开展:
一是嵌入式现场审理。如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审计内容多、战线长、距离远、资料多、审计情况复杂。可以将审理人员编入审计组,进行全过程嵌入跟踪审理。审理人员对审计现场情况可及时把握,对审计问题的成因和后果更加熟悉,审计定责更准确、及时、有效。
二是巡回式现场审理。主要是对一些统一组织的批量审计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质量高。如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全省统一组织的国土资源审计、安居工程审计等,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是“一拖n”,一个项目下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审计组,为达到统一政策口径、统一问题定性、法规处理,有必要组成巡回审理组,轮回开展现场审理,既能达到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效果的目的,也能大大缩短结案审理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即时型现场审理。主要是针对一些突发情况、重点项目、审计案件线索集中及部分投资审计项目。审理人员可随时进场,参与讨论分析、剖析重点。对一些重点案件线索,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提供支持,即时审理,提高移送时效。审理人员可以列席审计组会议,参加审计意见反馈会;对高敏感、风险大、重大分歧、疑难事项,审理应随时关注,了解质疑,复核关键证据和结论,有效管控。
四是互联网+现场审理。现场审理与网上审理相辅相成,审计人员每5日上传一次工作底稿、证据,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审理,及时了解现场审计情况,跟进指导提醒,使审计实施过程更规范、更有效;同时通过对执法过程的有效控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潜在的案件线索,及时跟进,现场沟通,主动听取审计人员意见,了解原因陈述,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通过“背靠背”与“面对面”的有机结合,使审理工作更加贴近实际。
五是与结案审理相结合。结案审理是审计质量把控的最后一道关口,现场审理要主动作为,带着问题和困惑,主动走出去,开门搞审理,提前介入,为结案审理作准备,现场审理的情况要与结案审理相结合、相印证,对现场审理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查明是否全部如实写进审计报告、未纳入审计结果的原因,保证如实披露审计成果,创造性地开展审理工作,确保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开展现场审理虽然对整个审计质量具有较大的意义,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审计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需要业务部门的密切配合;三是有必要的人力、物力、业务素质支撑;四是要有必要的制度保障。
特别是制度保障,尤为重要。实际操作中,实施现场审理虽然受大多数审计人员欢迎,但也经常不被理解。特别是有的审计人员认为,现场审理是不是对审计人员不信任;有的会觉得是对审计是一种限制,“介入过多”、“手伸太长”,会加重工作量,延迟审计进度。因而,有效推行现场审理模式,必须制订相应的制度、办法,将现场审理程序固定化、制度化,形成审计操作的必然和自觉行动,才能起到最大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家审计准则》
【2】刘平.新形势下基层审计机关深化审计审理的思考.审计署网站.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