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工作室运行完善的思考和建议论文
【摘 要】
与传统形式的以成诉纠纷调解为主的法官调解室相区别,本文所探讨的基层法官工作室是指以基层人民法庭为依托,由审判经验丰富、具有较高个人影响力的法官带头,与法庭青年法官、书记员、退休法官,人民调解员、综治维稳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组成,集典型案件审理、诉前诉中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司法调研、参与综合治理、预警社会风险等司法功能为一体的司法为民服务形式。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在融合纠纷解决与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的双重需要上开创了新的路径,同时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化的语境下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模式。本文以“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的运行现状为视角,在分析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目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传承人民法庭坚持司法群众路线优良传统,又及时回应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对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提出建议。
一、基层法官工作室的定位
随着近年来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法庭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增,法官的职业压力日趋沉重。另一方面,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增长的趋势,法官不仅要求做到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化解纠纷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关系修复的使命。“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求”。[①]为了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分流一线审判压力,近年全国各地各类形式的法官工作室如雨后春笋在矛盾化解、为民司法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9年起,xx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法庭的司法职能延伸到基层社区,在全国首创“社区法官”制度,通过在辖区内的社区(村或居委会)设立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担任“社区法官”,聘任社区调解人为“社区法官助理”,在社区法官和社区法官助理协同调处下,将社会纠纷就地化解。[②]佛山市南海区设立在各街道办综治维稳中心的“法官工作室”,小天地,大作为,除提供法律咨询、指引先行调解、开展法律宣传以及协助解决信访问题等常规服务外,还具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以及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等职能。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朱学军法官调解工作室,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局驻法院人民调解员加盟的工作团队,广泛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该工作室通过博客互动、微博播报担任和事佬,还在网上开通法官“网络工作室”,以案说法,网上解答。
任何一种司法实践的创新,都是对司法理念的应用和司法需求的回应,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在融合纠纷解决与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的双重需要上开创了新的路径,同时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化的语境下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模式。与传统形式的以诉前、诉中调解为主的法官调解室相区别,本文所探讨的基层法官工作室是指以基层人民法庭为依托,由审判经验丰富、具有较高个人影响力的法官带头,与法庭青年法官、书记员、退休法官,人民调解员、综治维稳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组成,集典型案件审理、诉前诉中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司法调研、参与综合治理、预警社会风险等司法功能为一体的司法为民服务形式。
二、“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的运行现状
20xx年3月,笔者所在的xx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优秀法官个人影响力、公信力与人民法庭平台的有效结合,在下辖的园洲法庭设立了“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这是惠州市法院系统中首个以法官姓名命名的基层法官工作室。“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的设立旨在发挥“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勤廉榜样”黄植忠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和纯熟高超的调解能力,打造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平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目前“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由黄植忠法官主持,在园洲法庭的其他青年法官、书记员及园洲镇综治办、司法所调解员的协作下,主要以诉前调解、涉诉信访化解、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功能为主。
xx县园洲镇位于珠三角东部,是xx县的经济强镇,也是著名的中国休闲服装名镇。该镇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水平高,外来人口占65%,各类矛盾纠纷较多。作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之一,“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的运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其效果主要体现在纠纷成诉率大大下降、社区纠纷解决的有效性显著增强、社区和谐稳定环境明显改善等多个方面。成立以来,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好评和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由于人员、经验等各方面的缺乏和限制,工作室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尚未建立统一的制度。目前,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的运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纠纷解决主体、人员分工、工作流程以及功能定位等各方面的经验仍不成熟,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纵观当前各类新型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几乎都经历了实践探索——理论总结——概括提示——全面推广的步骤,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同样不能例外。当前,迫切需要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法官工作室制度的运行模式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论证,进而在明确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统一的制度,以便于推广。
(二)尚未明确承担的功能。目前,建立法官工作室制度更多的是强调纠纷解决功能,即成诉纠纷的协同调解机制,在非诉纠纷的主动处理机制上功能定位模糊,或者较少涉及,这使得法官工作室在功能上混同于一般的法官调解室。在笔者看来,法官工作室制度是一种适应纠纷解决与社会管理创新双重需要的司法工作工作模式,除了在适当条件下承担成诉纠纷协同调解机制功能以外,更主要的则是对非诉纠纷的主动处理机制,由法官工作室的法官利用熟悉矛盾纠纷形成规律、了解矛盾纠纷发展动向的优势,发挥司法工作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
(三)尚未形成常态的机制。“法官要耐得住寂寞”,这已成为现代社会对法官的普遍要求。基于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规范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与社区保持适当的距离,但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却强调法官要主动融入社区,与社区协同处理纠纷,密切联系群众,提前化解矛盾,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官与社区关系的话语冲突与实践困境。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尚未形成法官工作室制度规范的运行机制,对工作室的法官和其他成员在推进社区社会管理的创新、非诉纠纷的主动处理、成诉纠纷的协同调解和成诉纠纷的裁判等方面没有做出系统化常态化的规范。
三、基层法官工作室运行的完善与创新
近年来,“黄植忠司法惠民工作室”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坚持司法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探索创新矛盾化解机制,随着各类影响较大纠纷的有效化解及相关媒体的跟踪广泛报道,工作室日益在当地群众中树立了较高公信力和影响力,创建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既得优势,深挖法官工作室的潜力,打造基层法官工作室在司法惠民方面的xx样本,是当前xx县人民法院及园洲法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③]笔者认为,要充分释放“基层法官工作室”这一制度的深层活力,应在其运作上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和司法调研并驾齐驱
司法的使命在于定纷止争,法官的职责在于化解纠纷。审判与调解是司法活动的两种形式,各有着特定的价值功能。而在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指导思想下,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工作室较多地专注在“调解”这一纠纷化解“利器”上。笔者认为,虽然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等案件,调解结案有利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但商事案件中,在案结事了的前提下判决则更有利于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园洲镇以工业立镇,城镇建设发展迅猛,大量商事纠纷也随之涌入法院。以2013年为例,园洲人民法庭共办结各类诉讼案件523宗,其中商事案件达48%,几乎占了“半壁江山”。大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基础性商事案件的产生,体现了城镇现代化过程中基础规则的亟待建立。故笔者认为,基层法官工作室要沿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改革,不能只专注在诉前及诉讼过程的调解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应带头做好典型性、代表性案件的审理,这也是基层法庭发挥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第一步。
另一方面,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单位,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的基层司法组织、解纷主体,法官工作室将劳动争议、买卖、承揽、承包等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等典型案件的审理与针对基层群众的司法调研工作有效结合,能更好地掌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好地把司法工作融入为社会发展服务环境中去。工作室应在结合案件审理,把握了当地主要纠纷特点、成因的情况下,把司法调研工作列入常规功能之一,通过运用矛盾预警、纠纷月报等方式,发现社会管理漏洞,提出社会管理建议,提高基层组织的纠纷化解水平。
(二)纠纷化解和提前预防同时进行
目前,基层法官工作室的核心功能是矛盾纠纷的化解。要打破长期以来以调解率论英雄的畸形司法环境,基层法官工作室应当致力于基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充分借助外力,扩大织网范围,不断完善“多方位、多渠道、多领域”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格局。
在重视程序正义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中,法官大多秉持中立、超然的司法态度。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基层法官工作室在矛盾化解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被动性上,即法官只注重对“找上门来”的成诉纠纷进行调和,不会主动走出法庭提前预防矛盾的产生。“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而言,预防纠纷和早期介入,比纠纷解决更为重要。”[④]2013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关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司法不仅承担着解决个案争端的职责,而且发挥着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从而在法治环境下通过法律实现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适当延伸职能,积极预防、及早发现、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社区的群居性决定了人们容易相互影响的特点,当事人对先前纠纷的解决模式,深刻影响着其他人对同类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适当的宣传与引导,使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念深入人心,是减少和化解社会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⑤]这着重要求基层法官工作室要把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作为在创新拓展工作思路的重要部分,应制定规章制度,将法制宣传作为常态化项目巩固。法官工作室可定期组织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定期开展法律讲堂,解答法律问题,提高群众合法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向群众介绍典型案例,分析案情,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倡导社会形成文明有序的行为规范。同时,可利用巡回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到社区进行调解、开庭,以案说法,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解决一个具体矛盾的同时也在更多的层面上影响着群众,使更多的群众在审判中具体看到法律真正价值取向,借助这种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期达到预防矛盾纠纷的效果。
(三)法官主导与社区协作齐头并进
长期以来,法官坐堂办案、关门办案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官热衷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擅于走出法庭,借助基层组织和乡村干部的力量共同化解纠纷,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结果获得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支持,案结事不了,信访申诉时有发生,使人民司法事业却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渐行渐远。法官工作室要改变法官独唱、司法独善其身的局面,使纠纷化解模式转换为法官主导、社区协作相结合,是弥合现代司法程序与乡村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的断裂的现实要求,也是法院促进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题中之义。
基层干部、人民调解员等乡村精英人士有着熟知社情民意、了解纠纷背后的成因与结症的优势,在矛盾化解中能够巧妙地运用调解这一致胜法宝与当事人合意这一正当程序原则,平衡法律规则的普遍性与乡村社会的特殊性的冲突,契合司法裁判与代表我国当前主流价值观念的情理、伦理、道德的关系,融合司法的格式化与纠纷解决的非适法性裂缝,司法活动更加温情,司法成本更加低廉,司法效果更加和谐,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理想目标。法官指导人民调解是加强社区协作的另一方面。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聚了大量调处民间纠纷经验和成功案例,比如黄植忠同志总结的“调解四法”,在调解实务中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工作室可派出精通审判业务、擅长民事调解的资深法官,直接进社区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既有利于法官与广大社区民调员相互交流、学习、有助于法官深入基层体察社情民意,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思路,拓宽了法院与社区调解思路,特别是增强了民调员的调解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有利于将矛盾化解解在萌芽阶段,真实实现案结事了。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法官工作室与社区互助化解民事纠纷作为一种司法便民化的措施,在审理案件时,仍应重视案件审理法官的主导作用,若过分强调司法的便民化势必会影响司法的中立和独立,弱化我国经十多年来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效果。正如波斯纳所言:“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的同情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⑥]。
(四)大数据环境下新媒体作用不容轻视
在今年2月召开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对法院的运行机制、司法公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他强调法院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民众。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动态反映法院工作情况。要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随着我国网民特别是手机网民队伍的庞大,基层法官工作室应顺应形势,着重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的运用,拓宽与群众交流的渠道,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官工作室的各项功能。群众可以通过网上留言、实时对话、提前预约等方式自如表达自己的困难,以寻求法官工作室的帮助。比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朱学军法官调解工作室便通过网上开通法官“网络工作室”,以案说法,网上解答,效果良好。
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对工作室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调解方式的丰富和完善也大有益处。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调解员可尝试采用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调解,也可采用传真或邮件的方式确认调解协议。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可尝试经常性开展由调解员和当事人为终端的三方或多方视频调解、电话调解或网络调解,以节省当事人在途时间,提高效益。
四、结语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在思考如何传承人民法庭坚持“两便原则”、坚持司法群众路线优良传统,又及时回应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行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的创新的问题时,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为此提供了可行方案。另外,在当前以司法改革为主的全国改革浪潮袭来之时,人民法庭的改革转型也正在酝酿,笔者认为,如何将基层法官工作室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与全省法院人财物统管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结合,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①]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2 页。
[②] 高一飞、梁振彪:《能动与协同:社区法官制度的xx模式》,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3卷第6期,第180页
③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④] 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⑤]高一飞、梁振彪:《能动与协同:社区法官制度的xx模式》,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3卷第6期,第1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