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收集防范审计风险的措施及建议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合法、全面收集证据能很好的支撑审计结论,对保证审计质量,实现公正审计具有关键作用,是构成防范审计风险的坚实防线,证据收集不合法、不完整则是审计人员需要时刻规避的风险。笔者就如何有效收集审计证据、防范审计风险,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证据概述
证据在法律上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真实性。是指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其内容能真实反映待证事实。二是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三是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待证事实。
根据证据的不同特性,《行政诉讼法》将证据分为8种,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学理上也将证据做了以下分类,以便于区分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和效力。一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二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其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仅有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三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实物证据则包括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实物证据证明力优于言词证据。
二、强化证据收集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
证据是审计项目的生命线,依法、全面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是实现依法审计、提升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和消除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收集证据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客观要求。国务院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体措施包括“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专门的要求。这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做好证据收集这一基础性工作,形成对审计结论的有力支撑,不断提升审计结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依法收集证据是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我省颁布的《**省审计工作发展“十三五”规划》(鄂审综发〔2016〕114号)明确要求审计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对证据收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依法收集证据是从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的要求。法律事实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和司法机关据以定案裁判的依据,是经过实体法的检验和程序法的过滤的客观事实。由于法律事实主要是由证据支撑和堆积起来的客观事实,所以法律事实的真伪和效力就取决于证据的真伪和效力。
审计报告需要接受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的监督,还有可能接受复议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的质证检验,以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有必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完善证据收集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有必要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把发现的客观事实采取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固定下来,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成为法律可以采信的事实,避免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中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强化证据收集的具体措施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全面的收集证据,并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合理采信证据,使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达到审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一)合法收集证据。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做到证据收集的主体合法、期间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方式合法。主体合法,包括审计机关应具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限,审计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并得到授权,且调查取证不得超越授权;期间合法,包括审计机关必须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完整收集证据,不得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开始后自行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包括审计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形式合法,指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如调查笔录应当有两名审计人员签名和被调查人的签名确认,所有取证单及附件均应由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等,审计底稿和讨论笔录中未经被审计单位确认的证据不得作为形成审计报告的依据;方式合法,即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的,需要补正,构成非法证据的,需要予以排除。
(二)全全面收集证据。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全面收集能反映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部门预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与执行差异情况、部门“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和查出的问题的证据材料,既包括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证据,也包括被审计单位成功经验做法的证据。形式上包括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议纪要、往来公文、银行流水等物证和书证,力求全面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部门预算制定和执行情况、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领导经济责任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合理提出审计建议。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经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审计定性与处理处罚指南》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
(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采信证据。收集证据的过程是透过现象发现本质的过程。审计人员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判断,对存在瑕疵的证据予以补正,对非法证据和虚假证据予以排除,按照关联性程度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评判。对证据之间缺乏逻辑联系,不足以形成证据链、支撑审计结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对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要按照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证的明力优于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强的证据证明力优于关联性弱的证据、与待证事实间无厉害关系的言词证据证明力优于有厉害关系的言辞证据的原则,确定可以采信的证据和需要排除的证据。
证据收集工作是审计项目的生命线,是防范和消除审计风险的坚实屏障,强化证据收集意识,重视证据收集工作,不断提升证据收集技能应当成为我们审计人员必备一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