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由此可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执纪审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就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一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践根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四种形态”抓住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共性规律,刻画出从破纪到破法、从小病到重病、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为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
二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政治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更是政治性的安排和考量。政治目标上,根本是为了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政治方针上,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政治要求上,重点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各级党委要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三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它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执纪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注重提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实效
一是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纪检监察部门应了解掌握所在系统的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
二是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实践第二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二种形态,对情节较轻的违纪问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处置,实现动辄则咎。全面从严治党,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执纪审查工作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严肃纪律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无情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是严肃纪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第三种形态。正确运用第三种形态,把握“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范畴,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为抓手,严肃处置严重违纪行为。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应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应从严查处。实践证明,“破法者,莫不由破纪始。”所以,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约束成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觉遵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
四是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实践第四种形态。正确运用第四种形态,坚持零容忍严厉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坚决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对腐败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是目无党纪,视纪律为“稻草人”、“纸老虎”。因此,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持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惩腐败,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才能形成有力震慑。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破解的问题。
一是需要破解一些党员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心的问题。纪律的作用在于约束,通过监督执纪促使党员守纪是他律,通过唤醒党员的纪律意识使其敬畏纪律、自觉守纪是自律,他律很必要,自律更重要、更有效。目前在广大党员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纪律意识淡薄、对纪律缺乏敬畏心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在追求民主、自由,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有的甚至认为管得太严了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经济发展。二是对纪律了解掌握不够。一些党员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无知者无畏”。三是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四是对执纪越来越严的趋势认识不够。一些党员还停留在习惯性思维上,认为犯了纪律就是批评批评、教育教育,改了就是好同志,没什么大不了,行为上还有随性、任性现象。还有些党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党员那么多,不一定就会管到我。
二是需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不担当的问题。担当是监督执纪的前提。“四种形态”要求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不担当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做老好人,拉不下脸。这在派驻纪检干部中表现较明显。他们对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认识不清,觉得到纪检监察岗位就是组织给安排个位子、提个职级,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无法监督一把手,对于朝夕相处、一个锅里摸勺子的同事也下不了手去监督,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只要不被外界发现问题就行了。二是自身不硬,底气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要求不高,把自己完全等同于一般党员,在监督执纪上腰杆不直,“心虚”、“气短”。三是心存顾虑,怕得罪人。落实“四种形态”,那些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人都还在岗在位,这些人会不会心存怨恨、明里暗里挟私报复?在年度考核、推优、干部提拔等情况下被监督处理的人手里还握着评价他们工作的一票。这些客观上都会让纪检监察干部有所顾虑,产生怕的心理。
三是需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不足的问题。落实“四种形态”是新实践,需要新的能力素质来支撑。一是发现问题的能力。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二是沟通的能力。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三是掌握最优方法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要做大量的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人因事采取合适的方法,找到开锁的钥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四是理解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解决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上述种种能力都是亟待提高和增强的。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意见
一是务必打造过硬队伍。实践“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中,我们要切实转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工作要求,坚持把践行“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不断增强“四种形态”运用效果。把“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体现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以及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环节之中,在学思践悟中掌握“四种形态”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在转变作风中改进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精准执纪本领。
二是务必抓住重点。时机方面,要把重心放在“红红脸、出出汗”上,定期清理反映问题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听到就要过问、有反映就要核实,真正守住守牢第一道防线。对象方面,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内容方面,始终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重点,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
三是务必改进方式。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强化日常监督,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改进问题线索收集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前哨”作用,主动进行“健康体检”,查找隐患、排查问题;用各种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与巡察、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扩大监督执纪视野和问题线索收集范围。改进审查方式,充分发挥“轻骑兵”作用,坚持以纪律为尺子,准确研判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恰当运用相应形态处理,做到靶向精准、有的放矢;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更加注重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