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行河长与警长机制的一点思考
摘要:十九大即将召开,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五位一体”总体战略是在十八大确定的,5年来,中国环境治理体系面貌焕然一新,“河长+警长”制运行机制功不可没。中央决定在2018年底在全国全面建立“河长制”,更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水环境治理、江河湖泊管理的高度重视和沉甸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安机关推行“河长+警长”机制,是依法治理河道环境的有效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河长+警长;依法保护;水环境
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标志着我国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工作纳入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制。“河长+警长”机制是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在河道管理和水治理中的延伸,体现了党和国家执法机关对水环境治理、江河湖泊管理的高度重视和沉甸甸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河长+警长”机制的特点
(一)强化了党政领导。本次“河长+警长”机制最大的突破,是突破了传统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治理模式,各级党委负责人也可以作为“河长”,这充分凸显了从严治党对水环境治理和江河湖泊管理的延伸。党政负责人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当“河长”,是对环境工作的重视,也是一种历史使命。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江河湖泊的“河长”,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人作为“警长”,更凸显了党对水利工作的领导,传达了中央重视水生态、强化水治理责任的鲜明态度,体现了党统筹管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重大决心。
(二)破解了部门壁垒。“河长+警长”机制,破解了多部门联合治理,又相互推诿的局面。长期以来,环保部门主抓治污水,水利部门主抓防洪水、保供水,住建部门主抓排涝水、抓节水,分工细,联动慢,出现了过去“水利不上岸,环保不下水”的职能分割、片面治水等矛盾。河长制不仅能更科学把握治水规律,而且还能集中力量以较低成本实现治水目标。
(三)突出了依法治理。《环境保护法》、《防洪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行政首长对防洪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更进一步提升了《环境保护法》、《防洪法》仅仅把地方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重了各级党委在“河长制”中的职责,其目的通过整合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力量的协调、调度,有力有效地管理关乎水污染的各个层面。“河长+警长”机制强化了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河长+警长”机制待解难题
一是协同机制不到位。“河长+警长”机制,尽管破除多部门参与治水的积弊、营造全社会参加的氛围,但是条块割据、边界模糊、以邻为壑、公众缺位等沉痼目前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协同机制失灵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二是考核标准不完善。考核方式的科学性还是有待进一步改进。对地方“河长+警长”机制考核主要以结果为导向,以水质改善目标为主。但水质改善并非朝夕可至,仅衡量短期内的水质结果,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反向效果,甚至会挫伤基层河长的积极性。因此,考核要考虑各地区自然禀赋、经济社会条件等诸多差异。
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意见》提出要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问责,同时也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就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在河湖开发建设工作中必须同步甚至优先考虑落实河湖保护政策措施,否则一旦造成损害会追责终身,真正要落实责任追究比较难。
三、全面推进“河长+警长”机制的建议
(一)主动作为,提高认识。公安机关主动融入“河长”制整体工作,树立“服务中心就是公安主业”、“主动打击就是公安姿态”、“执法保障就是公安职责”等三大工作理念,全力护航治水工作,全面严打水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各县公安局、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河道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当好助手。各级“河道警长”要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功能,做好涉水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和协助化解工作,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河道治理工作。自觉作为辖区打击治理河道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当好辖区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同水利、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打击整治成效。健全联合执法、案件协办等工作长效机制,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落实对口部门,迅速出警,迅速调查,迅速处理。同时,积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暴力抗法,阻碍水利、环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快查重处,维护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定期对局各警种、各派出所,深化“河长+警长”机制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危害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将全面深化“河长+警长”机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范畴,确保公安机关承担的涉河职能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