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四种形态推动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思考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最重要的线索来源和主渠道,对于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深入开展、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一、易门县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频出重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规案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信访上行趋势明显、基层群众缠访闹访、业务范围外上访及信访量的增加,无形中加大了接访和信访初核的任务量,为基层信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也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信访总量逐年上升,匿名举报、不实举报占比量较大,信访调查压力大。近年来,全县的信访举报件逐年上升,
20xx年本级信访总量为49件次,其中署名举报仅19件次,占38.78%,检举控告类27件次,经初核成案12件12人;2015年本级信访总量为65件次,较上年同期增24.62%,其中署名举报仅17件次,占26.15%,检举控告类55件次,经初核成案13件16人。在匿名举报中部分举报人捕风捉影反映问题线索不清、内容不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查难度;由于乡镇和部门纪委人员不足、缺乏查办案件的条件,加之平时工作与村组干部接触较多、关系较熟,转到基层办理的信访件往往得不到群众信任,不管反映的问题如何,群众都要求县级纪委调查,无形中增加了县级信访初核工作量。
(二)重复访、越级访、多头访增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十八大后随着中央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巡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量应该由县和镇纪检监察机关解决的问题都汇集到市以上纪委。个别群众在个人利益诉求得不到最大满足的情况下,“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信访不信法”,一信多投、重复访、越级访。他们认为越高级别的领导阅批的信访件就越重视,解决问题就越快,个人得到的利益就越多。因此,部分反映人越过乡镇、县一级,夸大事实,直接向省、市纪委主要领导,甚至向中央反映。2015年,我县就收到上级纪委下转38件,重信重访19件,一信多投4件。如2015年我县的周某某就以同村的杨某某犯贪污罪被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县纪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仍任小组支部书记为由,反复10余次向省市纪委,县委、政府领导和县纪委反映杨某某任小组长期间组集体出租的田地、山林等租金去向不明问题,反复反映,不断“加码”,最后罗列了杨某某自八十年代以来的32条“罪状”,经县乡纪委联合初核,该反映全部失实,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业务范围外的信访量增多。由于基层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能职责了解不够,加之党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高官被查处,群众认为纪委的威力很大、威信很高,只要纪委出手,就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只要纪委调查,领导干部个个就得被处理,所以只要有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或是因个人恩怨想打击报复的,就向纪委反映,如邻里纠纷、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劳动保障、土地承包等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的,为了利用纪委的权威解决自己的问题,把这些业务范围外的事情都转嫁为基层干部或有关部门不作为等问题变相上访,一时得不到解决就谩骂,反复找县委、政府领导,甚至省市领导,将信访工作人员也一并告为不作为。
(四)反映农村干部问题较多。近年来,惠民政策和项目建设不断向农村倾斜,一些村组干部由于私心过重或能力不足,在政策执行及资源分配过程中存在偏差、有失公平,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上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一些村组干部工作方法粗暴简单,村务财务公开不规范或不公开,损害群众利益;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征地拆迁、退耕还林补偿标准不公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侵占挪用等问题。
二、信访举报工作践行“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一时转变不了,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一些干部认为“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是不是松了?谈话函询会不会一谈就把问题谈没了?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与新要求还不适应。目前,由于还没有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从而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不能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建立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落实“三转”难度大。“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对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信访举报工作中群众经常会把一些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土地纠纷等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投入邮箱,或是直接上访,如果不接收,群众就纠结于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踢皮球”等等,如果接了,群众不管什么理由,都统统问纪委要结果,无形中为落实“三转”增加了难度。
三、对围绕“四种形态”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信访举报知识宣传力度,营造践行“四种形态”的良好环境。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信访举报知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工作的重要性,信访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信访举报方法、程序和办理群众信访各项制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和如实举报。二是加强保密工作,保护实名举报。对泄密举报者姓名或身份的相关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让群众敢于放心实名举报。三是大力宣传署名举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匿名举报的弊端,鼓励来人真实举报、署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件优先受理、优先办结、优先回告,引导群众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为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更多真实有效的线索。
(二)加大交办督办和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基层践行“四种形态”。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代表社会各个方面的呼声,大多数是一般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仅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挫伤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也会使轻微违纪问题演变成为严重违纪甚至违法问题。之前,对于匿名举报、反映问题不具体的举报往往选择暂存或留存方式处理,会使被反映人认为自身错误组织不知情、反映人认为反映的问题石沉大海,对纪检监察机关不满意。当前,我们要以践行“四种形态”为契机,通过加大交办督办和监督检查力度,让每一件有实质性内容的信访举报都得到及时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一是改变筛选要结果件单纯追求成案率思想,按各委室的工作职能职责交办反映工作作风轻浮、违反组织原则、漠视群众利益、政绩观存在偏差等问题,通过交办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转变监督执纪理念;二是加大交办件的督办力度,实时掌握办件进度,倒逼乡镇依纪依规受理办理每一件信访举报,真正实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三是建立信访举报首问首办责任机制,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并深入基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重复举报、个人利益诉求与违纪问题交织的信访事项进行剖析,从信访举报渠道评价基层运用“四种形态”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问责。
(三)分析撰写好信访举报信息,为践行“四种形态”提供参考。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定期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搜集整理、量化统计、分析形势,强化对本地区形势的判断和对原因的综合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形成有价值的信息报送给纪委主要领导,有利于纪委从宏观上掌握反腐败斗争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于把握工作大局、作出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类型、被举报人职级结构以及乡镇、部门和系统的举报情况等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掌握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运用“四种形态”,增强反腐败工作的实效性。
(四)运用好谈话函询处置方式,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线索的处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特定人员进行谈话函询,目的就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病”祛除在萌芽状态。在谈话时对被谈话人要有明确的要求:一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问题,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二要对组织绝对忠诚,把相关问题说明清楚、表明态度;三要本着客观、实事求是和对个人、对组织负责的态度,不隐瞒、不推卸;四要按规定时间作出说明,并交到指定工作人员的手中,谈话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未讲清问题的,责成其直面问题如实说明情况;讲不清楚的,及时展开初核,深查细究,一追到底。对谈话函询中不积极配合或回答问题避重就轻的,严肃批评教育;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对抗组织的,坚决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论处,形成震慑。要通过谈话函询,及时“咬耳”“扯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早治早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