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根本目标是造福社会和谐社会的经济视
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系统的要求,择要有三: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成为社会主流倾向。我国主流社会长期以来信奉物本理念,而非人本理念,往往是见物不见人、见人不见心,“先生产,后生活”、“先污染、后治理”、“先主权,后人权”的思维根深蒂固。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可谓任重而道远。第二,优化人与相关元素的关系。人类不是孤立地生存,而是在与相关元素互动条件下生存的,这种互动关系直接决定着社会和谐的程度。首先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不能超越客观规律的界定条件;其次是人与未来关系的处理,不能影响社会发展在代际之间的平衡。在传统的考核指标体系支配下和政绩工程的驱动下,各级政府贯彻“只争朝夕为民谋利”的指导思想,义无反顾地超前配置资源,透支可持续发展的资本。这种在未来人类主体缺位情况下的决策行为,正在危及未来社会的和谐;最后是人与人关系的处理,决不能将情感丰富饱满的人际关系简单地抽象为数学关系,更不能无视人群的个体差异,在起点严重不对称的前提下,任由市场规律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去决定社会分配的结果。从分配角度判断,一个基尼系数濒靠临界状态的国度,其社会不可能和谐。第三,实现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应当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与转型的大势,努力构建公共管理体制。政府不要将体制转轨时期所暴露的经济利益矛盾,简单地归结为单纯的经济问题,而应当认知其本质是经济与社会关系的问题,即一体化问题。在社会分工不发达的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主要职能是运用超经济力量(即政治活动方式)去整合社会功能,公共管理处于一种补充地位;在分工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社会个体之间的高度依赖性,对经济活动的高度社会化提出了要求,进而取代了政治活动去整合社会功能。对此,如果政府职能不能向公共管理倾斜,必然导致社会失去和谐。 经济增长的根本目标是造福社会、和谐社会和稳定社会,舍此目标,其意义何在?经济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社会和谐,又有利于经济发展。为此,必须理顺以下关系:
一是要理顺经济有效增长与无效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误导,一些地区追求速度、忽视效益的状况一时难以扭转。速度型经济在传统增长方式和不规范市场秩序的推波助澜下,产生两大恶果:一方面,它损害了生态环境,发展壮大了治污产业。治污企业产生的GDP并非全系有效增长,因为它往往只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一种成本。另一方面,它滋生了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其比重之高令人生畏。依据国人节俭的传统,“用之乏味,弃之可惜”的心态,必然对维修服务产生大量的需求。这些维修企业的产出又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出现的增长。这种恶果既直接损害了人们生活质量,还导致隐性成本的不断上扬。
二是要理顺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源所有者之间的收益关系。外资企业当前出现的劳动费用支出比重低下的状况,表明人们传统地评估了当人均国民收入进入1000美元之后中国的比较优势,扭曲了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收益关系,弱化了人力资本的地位。长三角地区出现的“民工荒”,与某些地区外资企业联手垄断人力资本价格的局面有关。不仅如此,我国外资企业正在出现“减员、增效、不加薪”的趋势,它不仅贬低了人力资本价值,又强化了劳动密集型、低层次的、低附加值产品的竞争,更推动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不断地向价值链上游攀升,有损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是要理顺投资者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初期,其重要成本是要素(如土地)成本与要素配置(如土地基础设施上的“七通一平”)成本。但由于政绩考核驱动,各地方政府为争相吸引外资,不惜在要素成本之下廉价供应要素,如工业用地供应价格约为土地获取成本的1/4左右,并无偿提供“七通一平”的熟地。为此,投资者的开发建设成本部分地通过政府财政向纳税人转嫁,弱化了公共财政职能,部分城市出现了外资越兴旺,公共产品提供能力越匮乏的不正常状况。实际上,我国竞相争抢外资的实力,已经从城市区位优势、比较优势转向了财政优势,哪个城市财政力量强,则对外资吸引力就大,纯粹是以明天的资源赌今天的利益,最后受损的依然是社会的和谐。
四是要理顺社会投资率与分配率的关系。社会投资率的攀升已日益接近分配率(前者约为45%,后者约为55%),这种不正常的比值关系,扭曲了社会积累与消费的正常关系,动摇了社会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基础,弱化了社会保障的职能,扩大了贫富差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并非在于覆盖率,而在于保障资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