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普及周专家笔谈树立民法理念共建和谐社会
民法究竟有哪些理念?这得从民法的最初本意说起。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社会之法,即市民法,后来日本人简译其为民法。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社会而言的,市民社会中的需求是人们须臾不可离的,是人的生存之本。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他需要占有财产,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作为社会意义的人,他有社会评价方面的追求,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市民法(民法)正是关于肯定和保护人之基本生存状态所需要的权利的法,民法就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恩格斯说过:“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这种经济生活条件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产生了民事主体“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之民法理念;商品交换行为的自由性产生了“意思自治”、“自愿”之民法理念;商品交换标的的关联性产生了“私权神圣”、“确认和保护合法的财产权”之民法理念;商品交换价值的等量性产生了“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之民法理念。 民法关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产权保护、公序良俗的理念(又称基本原则),与我们现在讲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不谋而合的。贯彻了民法理念的物权法(财产法、担保法)、债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人身权法、法人法)、侵权责任法、婚姻与继承法等民法规范的运行,将非常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为什么要着力强调树立民法理念的必要性呢?因为我国缺乏民法治理的传统,导致民法意识的缺乏和淡漠,民法理念难以得到张扬。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刑法发达民法不发达,这种重刑法轻民法的法制传统与西方自古以来民法发达的法制传统形成了鲜明对比。第二,新中国成立半个世纪以来至今尚未颁布民法典,只在1986年颁布了一个条文简单的《民法通则》以及陆陆续续颁布了民事单行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等。民法在人们心目中难以形成与刑法、行政法、三大诉讼法平起平坐的法律地位,这与同属于大法系传统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896年)具有的准宪法性质和管用几百年的大法地位形成了鲜明对比。第三,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和某些人的官本位传统思想,使人们养成了“有事情找市长”的思维方式,而不是“有事情找市场”、“有事情找法律、找律师”的现代法治思维。
为了共建和谐社会,我们应如何树立民法理念?笔者认为:第一,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民本思想,打造民本政府。第二,依法治市、依法行政,防止公权力侵犯民事主体合法的私权利,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第三,机关单位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树立诚信政府形象;第四,善于运用民事法律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问题,行政与司法各司其职,有所为有所不为;第五,向广大民众宣传民法理念,普及民法知识,使广大民众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当事人协商、请第三人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法院起诉)解决民事纠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与广大民众共建既充满生机又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