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人民群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激发全社会的活力,首先应善于引导和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改革和发展的创新实践,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应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建立人民利益的有效实现机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主动消除体制性障碍。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必须从体制源头上解决行政性资源配置和权力市场化问题,严格限制行政权力介入的领域,并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权为民所用,对人民负责,应成为一切政府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为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应确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之事的理念,强调行政行为的法律授权,无论投资领域的选择还是行政审批的设定,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公共职能主要在非市场领域或市场本身无力调节的领域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二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三是完善收入分配职能,四是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是社会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因此,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防止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应逐步完善民主和法治,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困难群众的利益。而这些都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尽快解决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