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法治隐喻(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05

和谐社会的法治隐喻第2页

重大灾难事件,是对每一个政府的能力乃至权威的挑战和考验。


理性维权
“维权”这个沉甸甸的词语,依然是构建和谐社会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全社会要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要建构维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尤其要畅通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诉求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理性维权”将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该积极倡导的主题。全社会尤其是媒体要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讨公道”、“讨说法”完全可以诉诸于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当然,非理性维权现象的流行也凸显了我们整个公共维权机制的缺失和失灵。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在基层社会的确出现了障碍。要建构维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尤其要畅通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诉求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与有关部门进行理性的交涉、协商、对话、谈判。制度性维权机制的程序性运作和理性色彩无疑将有利于避免非理性诉求不堪设想的极端后果。
如何推进“理性维权”?首先,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过于昂贵的维权必然让当事人望而却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听起来挺美的制度在实际运作时又存在诸如条件比较苛刻,范围相当有限,手续相对烦琐等缺憾。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程序要进一步简化。
时下非理性维权现象暴露了我们法治系统的弊端,事实上很多社会纠纷还无法真正及时纳入法治的轨道予以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


崇尚调解
“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我们应当重视基层民间调解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专职调解人员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中国有句古语:“和为贵”。诚哉斯言,“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悠久传统,遗憾的是,传统的调解制度似乎正陷入颇为尴尬的发展困境。在某些人看来,传统的“和为贵”式的调解似乎是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的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可以说,相对于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的诉讼制度而言,调解制度堪称纠纷解决体系中颇受冷落的“弱势制度”。
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且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的积案居高不下。我们在充分吸收西方法治先进型国家的先进法治经验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它们因过于迷信法律而导致的“诉讼爆炸”现象。“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成为众所周知且耳熟能详的一句口号,从法理的角度讲,这句口号的法理隐喻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应当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诉讼原则上应当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杀手锏”。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的、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以及自救等多元化形式构成,并且纠纷解决趋于社会化。可见,纠纷解决权不宜也不可能由法院一家大包大揽甚至垄断,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当前第1页/共2页]<<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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